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医疗救援管理规范总则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医疗救援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对民用运输机场发生的各种医学紧急情况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机场应严格依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机场《应急救护预案》。
采取各种方式,定期进行单项或综合性应急救护演练。
第三条 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应严格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标准执行。
机场应急救护设备的配备,应在满足机场管辖区域内实施各种医疗急救工作的原则上,结合木机场和当地医疗急救网建设情况,积极与当地医疗急救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建立完善、规范的互助协议制度,充分发挥和利用地方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力量。
第四条 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急救网络建设和互助协议制度建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重点突出院前急救和医疗后送。
第五条 民航总局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地区管理局卫生职能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
第六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情况实施达标考核和情况通报制度。
并定期对完善、更新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条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部门人员必须进行医疗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八条 民航总局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
1、负责检查飞行区等级4D(含)以上或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9级(含)以上的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预案制定、实施、演练;组织实施其应急救护达标考核工作;2、负责各机场应急救护达标考核情况通报。
第九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卫生职能部门负责行政管辖范围内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包括:1、负责对飞行区等级4D(含)以上或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9级(含)以上的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预案制定、实施、演练的初审;并组织实施其应急救护达标考核的调研工作;初审和调研的情况报民航总局卫生职能部门;2、负责检查飞行区等级4D以下或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9级以下的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预案制定、实施、演练;组织实施其应急救护达标考核工作;3、负责对检查和达标考核的各机场的应急救护达标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民航总局卫生职能部门备案;4、贯彻实施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各项规章、制度。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第一局部职责〔一〕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消防队的职责1、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2、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3、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4、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平安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那么,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二〕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医疗救护部门的职责1、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
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2、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3、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4、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三〕消防协议支援单位职责1、机场在处置重大飞行事故、重大火灾,以及重、特大灾害事故等救援行动时,在设备和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应及时派出力量进行增援。
2、负责制订本单位各救援力量的救援线路图,并对各救援大〔中〕队进行方案培训。
3、每年应选择适当的时机邀请机场救援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
〔四〕地方急救中心职责〔120〕1、接到机场发生紧急事件通知后迅速出动分批到达指定地点。
2、与机场急救部门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络,确保通讯信息畅通。
〔五〕协议医院的职责1、接到机场发生突发事件通知后,立即通知本院相关科室、人员,做好救治伤员的各项准备工作。
确保伤员到达后能得到及时的治疗。
2、确保能收治占本院床位总数5%—10%的伤员。
〔六〕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在机场出现疫情时,接到机场急救部门的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对病患情况进行诊断、处理。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处置工作3、指导、协助机场急救部门进行现场的防疫处理。
〔七〕机场救援人员职责1、消防指挥员职责〔1〕组织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管〕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2〕向各班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机场运行管理】150609_机场应急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 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 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是民用机场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章还规定了搜寻救援与事故 调查的一般方法。
• 《<芝加哥公约>附件14》
迅速转移到紧急情况现场的一个设施,并对前来应答紧急情况的 那些单位进行现场协调,并在适当时指定一人负责指挥所。
• 救援范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 各机场承担本机场围界以内及机场基准位置点8KM内的区域的应
急救援工作。 • 8KM以外区域的应急救援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民用航空
• 主要介绍中国的规定,适当补充IACO和美国的规定。
• 组织机构 •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应急救援总指挥 • 现场主要指挥人员
•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 最高决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组成。
器规定》执行。
• 应答时间 • 是指向救援与消防机构的首次呼救至应答救援的第一辆车到位,并
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表9-2中规定的喷射率的至少50%施 放灭火泡沫之间的这段时间。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中9.2.22建议 • 救援与消防勤务的工作目标应在最佳能见度和地面条件下,不超过2 分钟的应答时间到达每条运行跑道的任何一点。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中9.2.23建议 • 救援与消防勤务的工作目标应在最佳能见度和地面条件下,不超过3 分钟的应答时间内到达机场活动区域的任何一点。
• 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 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 决策。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民用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止事故、减少损失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运输机场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根据本机场特点和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预案的组织程序、任务分工、信息报告和联络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常态应急和非常态应急两个方面。
第七条常态应急是指常规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机场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非常态应急是指恶劣天气、恐怖袭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民用运输机场的规模、航班量、运输种类等因素进行科学设计和定期演练,保证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
第三章应急救援组织第十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组织应建立指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指导机构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机构由机场应急救援处、协调联络处、事件应对处等部门组成,负责具体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医疗应急队、恐怖袭击应对队等,保证队伍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四章应急救援行动第十四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行动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进行,包括警报发布、应急响应、救援行动等环节。
第十五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行动应尽快启动,快速响应,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展开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应以现场指挥为主,各参与单位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七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行动的人员应遵守指挥,服从调度,确保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章应急救援评估第十八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应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救援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航空器紧急迫降救援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航空器紧急迫降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航空器紧急迫降事件。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在国务院和民航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科技支撑,依法处置。
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体系1. 领导机构成立航空器紧急迫降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 指挥部组成(1)指挥长:由民航局主要领导担任。
(2)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3)成员:由民航局、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3. 指挥部职责(1)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指挥救援行动。
(2)协调各部门、各地区救援力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向上级领导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三、救援行动1. 紧急迫降预警(1)航空器在飞行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机组人员向救援指挥部报告。
(2)救援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各地区救援力量做好救援准备。
2. 现场救援(1)消防、医疗、公安等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2)消防部门负责现场灭火、排除安全隐患。
(3)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等工作。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208号)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已经2011年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简介民用运输机场作为承载着大量旅客的交通枢纽,应急救援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的相关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1.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由机场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指挥员。
2.救援队伍–由机场管理部门、机场消防、机场安全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承担紧急救援任务,包括灭火、救援、疏散等工作。
3.联络指挥组–负责与外界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包括应急指挥部门、机场通信中心、相关政府部门等。
应急救援预案1.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机场管理部门应根据机场特点和现有资源,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明确应急响应级别、任务分工、救援措施、指挥协调机构等内容。
2.定期组织演练–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以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流程;–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各类突发事件。
3.修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随着机场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换代,应急救援预案也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应急救援工作流程1.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应急响应级别;–包括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等级别,由应急指挥部决定。
2.快速报警和通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机场员工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机场通信中心应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相关单位进行联络。
3.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出动进行救援;–对于火灾、爆炸等灾害性事件,机场消防人员应迅速灭火和疏散旅客。
4.媒体和公众关系处理–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媒体发布有关信息,以减少谣言的传播;–同时,要与相关政府部门、航空公司等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应对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1.消防设备–民用运输机场应配备先进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水枪、防烟设备等;–同时,消防设备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救援工具–民用运输机场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艇等救援工具;–培训相关人员熟悉使用方法,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展开救援。
民航号令应急救援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3)第三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7)第五章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10)第六章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14)第七章应急救援的演练 (17)第八章法律责任 (20)第九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公司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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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运输机场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系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紧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可能发生严重损坏及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并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各种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全面协调。
实施应急救援时,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第四条机场紧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航空器紧急事件:(一)航空器失事;(二)航空器空中故障;(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四)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五)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非航空器紧急事件:(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二)建筑物失火;(三)危险物品污染;(四)自然灾害;(五)医学紧急情况;(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五条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一)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第六条非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不分等级。
第三章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每个机场应当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并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其常设的办事机构。
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根据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最高领导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全面负责指挥中心的指挥工作。
指挥中心对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工作。
第八条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修改所在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二)指挥、协调和调动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就已经发生的应急救援发布指令;(三)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及其电话号码变化的修订工作;(五)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六)组织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七)根据本规则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
第九条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将获知的紧急事件情况按照应急救援计划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二)及时了解机长意图和紧急事件的发展情况,并报告指挥中心;(三)负责发布有关因紧急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四)及时提供紧急事件所需要的气象情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驻场消防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二)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第十一条驻场公安机关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协调驻场部队、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工作;(二)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六)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七)进行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第十二条驻场医疗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进行伤情分类、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二)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情况;(三)进行现场处置、人员伤亡及后送等情况的记录工作;第十三条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设立接待机构,负责接待、查询;(三)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四)在指挥中心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告之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六)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七)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除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急救援单位以外的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订立的互助协议加以明确。
第四章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紧急事件的类型和应急救援的等级;(二)各类紧急事件的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三)各类紧急事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及其职责;(四)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五)机场所在城市、社区应急救援的潜在人力和物力资源明细表和联系方式;(六)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第十六条制订应急救援计划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的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应急救援计划中应当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要求的互助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应急救援互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报民航总局审批,其他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报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
应急救援计划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救灾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救灾机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机关、运输部门(包括陆海空)、当地驻军等单位订立应急救援互助协议,就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
互助协议应当每年复查或者修订一次,互助协议中列明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应当每月复查一次,并将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互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协议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二)协议单位设备、人员的情况,所处位置;(三)参加救援工作时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四)协议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五)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应急救援计划制定的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
第二十条参与救援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内容包括参加救援的人员构成、信息传递、通信联络、职责、处置步骤及救援设备清单。
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该图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以及机场内外消防水源、医疗部门及救治能力的准确位置,并标明机场内外供消防取水的道路和进出机场道路的准确位置和走向。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另行绘制本机场的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该图应当详细标明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道路、水源、消防栓、集结等待区、围界、通道口等准确位置;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和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均应张贴于参与应急救援单位的日常办公场所及拟用于应急救援的车辆内。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计划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紧急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且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无线电专用频道,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任何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指挥中心应当与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之间,建立有效、合理的通信网络,配置必要的扩音设备,保障紧急事件发生时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在指挥中心许可下,可设有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频道。
第二十四条指挥中心及参与应急救援的主要单位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并视情设置报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参与救援的任何单位之间的通信、现场指挥等重要情况应当采用录音等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指挥中心应当配置陆空对话的监听设备,保持守听,但不得实施对空指挥。
在航空器紧急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需要进一步了解掌握情况,发布指令,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来实施。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驻单位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行使分指挥权。
在特殊情况下,指挥中心可以授权互助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第二十八条机场消防指挥官在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行使事故现场消防工作的最高指挥权,并应将现场的消防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二十九条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时,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指挥航空器着陆。
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在应急救援时,应当由机场内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机关分别提出机场区域外的相应部门的派遣力量的方案,报指挥中心同意后通知上述部门,并应当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在涉及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发生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时,不得使用机场的消防设备,除非机场仍备有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紧急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避让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有关时速的限制。
在服从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需要驶进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和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区域等,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上述区域。
第三十三条集结等待地点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便于驰救,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不得对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运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起降造成干扰。
第三十四条参与救援的单位按照预先的救援计划到达指定位置后,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到。
第三十五条当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威胁时,指挥中心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将附近的其他航空器和旅客撤离至安全地带。
该航空器应当到距其他航空器的停靠位、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100米远的隔离位置停放。
在有条件的机场应当为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物威胁设置隔离停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