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人--为庆贺王家福教授80大寿而作(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

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人——为庆贺王家福教授80大寿而作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0-4-22欣闻家福教授八十大寿,学生欣喜不已、激动不已。
回想与先生相识以来的近30年光阴,个中点点滴滴禁不住涌上心头。
学生现就与先生的幸福经历略作回忆,以祝先生健康高寿。
家福老师是我们国家著名法学家,和佟柔老师、谢怀栻老师、江平老师等老一辈法学家一起为新中国民法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他们都是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人。
家福老师的一身是与中国民法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回顾新中国民法事业的演进艰难历程,我们总能看到家福老师的身影,发现家福老师思想的烙印,体味他的人格魅力和精神。
一,民法、经济法大论争中的家福教授我于1981年大学毕业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师从佟柔教授。
入学以后,遇到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民法、经济法的大论争,这场论争涉及到民法、经济法的定位,以及我国整个法制建设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这场激烈的交锋当中,家福教授从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战略、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法制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阐明民法在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中的作用,全力捍卫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进校以后,佟柔老师就指导我研究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在佟老师指导下,我对当时有限的资料作了全面的阅读,并且形成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我当时认为,经济法就应当指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监管国民经济活动的法律。
随后,我登门求教于谢老和梁慧星教授,并在交谈中发现与梁慧星教授秉持同样的看法。
于是,我们商量合作写一本书,这就是后来的《经济法理论问题》。
大约在1982年4月份,家福老师正积极筹划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大讨论,并拟邀请佟柔教授等参与活动。
记得有一次,我受佟柔老师之托,向家福老师转送有关民法、经济法关系的讨论材料。
记得家福老师家住友谊商场附近的一个公寓里,房子很小,但我在家福老师在他书房中交谈了很长时间。
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民法 (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 :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 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王利明民法第六版》这本书,真的是个好东西,特别适合那些想了解法律的小伙伴。
先说说这本书的封面,简单大方,翻开一看,字都不算太小,眼睛看着也舒服。
很多人一听民法就开始打哈欠,觉得这玩意儿离自己远得很,其实不然,生活中的很多小事都跟民法有关系呢,真的是贴近生活,绝对不是高高在上的书本知识。
说到民法,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法律”,“规矩”。
民法就像咱们生活的调味品,少了它,很多事情就没有底气。
比如说,买房子这事儿,动辄几百万,谁都希望有个好合同,保障自己权益吧。
再说了,万一跟邻居有点儿小摩擦,这时候民法就像个“和事佬”,能帮你们和平解决问题。
想想,有些人为了点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真是得不偿失,最后伤了和气,何苦呢?这本书里有很多案例,都是生活中的小故事,像看电视剧一样,有笑有泪,特别吸引人。
比如说,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两个人签了合同,结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愁眉苦脸。
这时候,法律就像一把利剑,给了受害者一个大大的拥抱,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嘿,想想都觉得爽!这时候,大家应该都能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而是生活中最贴心的伙伴。
再说说书里的那些条款,虽然有时候听起来有点晦涩,但细细品味其实就像品茶,越喝越有味。
法律条款像个拼图,得一点一点拼起来,才能看清楚全貌。
很多人觉得法律条款复杂难懂,其实只要用心去读,慢慢就能找出其中的乐趣。
书中有个小窍门,就是多读案例,把抽象的条款放到具体的事情上,就会觉得豁然开朗,恍若拨云见日。
说到民法,大家可能还会想起“侵权责任”,这可不是个生硬的词,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
就像你在公园散步,突然一只狗冲过来,把你撞了一下,哎呀,这时候你就得考虑狗主人有没有责任了。
法律就是要保护咱们每一个人,不管是被撞的还是撞人的,大家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寻求到公平。
书里还有关于家庭的内容,涉及到婚姻、继承之类的。
这些都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大事,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书里告诉我们怎么才能把这些事情处理得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孟、 周: 那 么您认 为在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律 体 则 和制度 。
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 民商法无 制定 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虽然 目 前
疑处 于基 础性 的地位 。这 主要是 因为 , 第一, 从社 会经 我 国基 本 的 民事 法律 已经具备 , 但 是未来 还 需要 一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法律 体系 的特 点 主要 表现 在 , 孟、 周: 您认 为 改 革 开放 3 0多年 来 , 我 国 民事 立
第一 , 本土性。它主要体现在 ,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法取 得 了怎样 的成绩 ? 目前 向 民法法典化 目标迈进 的
反映人 民的意志和诉 求 。 第三 , 统 一性 。 我 国是 统一 的 的核 心是规 范公 权 、 保 障私权 。《 民法 通则 》 第一 次在 多 民族 的单 一 国家 , 维 护 国家 统 一 、 民族 团结 和社 会 法律 上规定 了人格 权制度 。同时还列举 了各 项基本 的 稳定 , 就 必须 实 现法治 的统一 。但 由于 我 国基本 国情 民事权利 , 《 民法通则》 还确立了侵害人格权 的精神损 是地 域辽 阔 、 人 口众多 , 各 地发 展不 均衡 , 所 以法 律又 害赔偿制度 。这些内容在以后的物权法等法律中又得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王利明:与民法同行唐六勇●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
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
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
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
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
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
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
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
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
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反对“饭碗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的治学取得了成功,您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王利明:20多年来,我的心得就是学以致用。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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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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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上传时间:2005-3-30
●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
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
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
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
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
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
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
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
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
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
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
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
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
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反对“饭碗法学”
问:您的治学取得了成功,您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
王利明:20多年来,我的心得就是学以致用。
从接触民法的时候,我就下决心要形成自己的研究方法,希望对民法的发展有所贡献和建树。
民法学是博大精深的学问。
研习民法,不能抽象简单的背诵、记忆条文,要融会贯通,对民法学进行整体把握。
同时,教学中,我要求学生看到某一法律规则即能联想有关案例。
前几年,我一直在推广案例教学,把规则和案例结合起来。
问:现在的法学研究已趋向于越来越专业化,有人认为每个学者都要有特定研究范围,不能越位。
比如民法学者不能研究刑法,行政法的不能谈民法。
能否谈谈您对这种观点的看法?
王利明:学术乃天下公器,任何人都可享用。
学术发展依赖学科之间的互相促进互相支持。
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一种“饭碗法学”的观点。
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自我封闭,
将法学的学科严格划分为若干门类,如民法学、刑法学等,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
其次是封闭他人,对其他领域的学者从事自己这个领域的研究,表现出高度的警惕。
这些学者认为,自己从事的这个学科是自己的“饭碗”,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容他人染指。
“饭碗法学”观点存在着三种危害:第一是它使学者视野变得狭窄。
第二是不会产生新的交叉学科,这阻碍了各个学科的正常发展。
第三是严重阻碍法学内部各个学科之间的正常交流。
从未代理官司
问: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您参加了大量立法活动,这对教学研究有没有影响?
王利明:立法活动对教学科研有很大的帮助。
通过这些活动,能发现法律中的疑难问题,能真正理解条法律文的来龙去脉。
我对法学教授打官司,有不同看法。
做实务,或许能深入了解某些案例,但不能陷得太深。
做案子时间太长,重复工作太多,势必耽误研究。
到目前为止,我没有代理过一例官司。
曾有很多人,甚至法官请我代理官司,我都婉拒了。
问:在您看来,法学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应如何发挥作用?
王利明:法学学者要有正义感,对弱者要有同情心,对国家和民族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法学是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必须跟社会实践结合才具有生命力。
作为一名法学家,必须投身于社会实践。
现在,法学学科地位确实在提高,总的感觉是还不够高。
社会管理是一门科学,法学也是研究如何管理社会的学问。
国外大多数政治家都具有法律背景,如美国的布什总统,俄罗斯的普京总统。
我希望更多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士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生活的民主,促进社会的和谐。
学者要有胸怀
问:您参与了起草物权法的工作。
有人说,这个草案是“专家法”,老百姓看不懂。
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王利明:我有三个观点:其一,物权法技术性太强,物权法知识普及比较差,以致一些高级知识分子都不了解。
其二,不赞成照搬外国法律定义,可以去掉一些晦涩难懂的词语。
其三,物权法必须保留基本法律概念。
譬如,处分、动产、不动产这些词是约定俗成的,在国际上也是通用的,实在无法用其他词代替。
问:在教学研究活动中,您如何对待批评?
王利明:法学学者都应有点胸怀,承受得住批评。
要坚决反对学霸作风,鼓励他人提出反对意见;学术批评,不应挖苦、讽刺。
学术批评应该是善意的,尊重作者的劳动,实事求是。
作者:唐六勇《人民日报》(2005年03月23日第十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