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对山西焦化产业的影响

关 停 49个 , 及 产 能 70 2万 ta 待 鉴 定 炉 型 0 涉 1 /;
1 , O个 涉及 产能 4 7万 ta4。 目前 , 人 关 停 的企 5 /_ J 列
占 全 国 焦 炭 产 量 的 2 . % ; 国 焦 炭 出 口 量 60 全
12 0万 t山西 省 出 口焦 炭 6 8万 t约 占全 国焦 炭 0 , 7 , 出 口量 的 5 . % ; 6 5 山西省 规模 以上 焦化 企 业 实现 销 售 收入 15 6 8 6 .2亿元 , 税 总额 2 2 7 利 1 . 5亿 元 , 别 分 占山 西 省 工 业 销 售 收 入 、 税 总 额 的 1 . 1 和 利 5 7% 1 . 1 。焦化 产业 已经 成 为 山西 省 重 要 的 支 柱产 56 % 业 , 力地支 撑和 带动着 相关 产业 的发展 , 进 了社 有 促 会就业 , 山西省 国 民 经济 又 好 又快 发 展 做 出 了重 为
要 的贡 献 。
业 已全 部实施 了关停 。 为遏 制焦 化行业 低水 平重 复建设 和盲 目扩 张趋
势, 推动 产业结 构 升级 , 范 行 业 健康 发 展 , 进 节 规 促
能 减排 和技术进 步 , 护市 场竞 争秩序 , 维 国家 发展 和 改革 委 员 会于 20 04年依 据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产 业政 策 要 求 , 照 “ 量 控 制 、 整 结 构 、 约 能 按 总 调 节 ( ) 、 护环 境 、 理 布局 ” 资 源 保 合 的可 持 续发 展原 则 ,
20 04年对 全 省焦 化 行 业 实 施 了专 项 清 理 整 顿 。列
入此 次 山 西省 焦化 行 业清 理 整 顿 的项 目有 6 9个 , 9 涉及 企业 4 0家 , 能 2 3 6 产 33 6万 ta / 。根据 山西省人
焦化设计主要技术标准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4)《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范》(HG/20546—200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054-95)(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7)《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0)《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1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1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28-—92)(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7)《安全色》(GB2893—2008)(1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2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24)《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2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7)《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28)《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2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GB12710——2008) (3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01)(3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2)《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3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3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3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39)《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4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4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5)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47)《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07)(4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4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5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52)《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126—-2003)(53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修订)(54)《空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5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56)《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5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5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5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6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6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6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63)《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金工业部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6月11日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
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四)主体装备。
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一至六批

(第一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1 萍乡弘源煤化工有限公司2 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3 平顶山煤业(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4 平顶山煤业集团朝川焦化有限公司5 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6 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7 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8 临城县三阳焦化有限公司9 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10 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11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13 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4 陕西省韩城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15 韩城市新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6 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17 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18 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19 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20 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21 山西省榆次长兴焦化有限公司22 山西潞安环能五阳弘峰焦化有限公司23 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24 山西省屯留县洗煤焦化厂25 武乡县泰昌焦化有限公司26 山西盛华煤气焦化集团有限公司27 襄垣县鸿达煤化有限公司28 山西潞安环能煤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产能)29 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30 山西省交口县道尔煤业福利有限责任公司31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产能)32 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33 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34 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新增产能)35 山西宏强煤焦有限公司36 襄汾县万鑫原焦化有限公司37 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38 山西太岳焦化有限公司39 古县利达焦化有限公司40 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41 山西森润煤化有限公司42 临汾晋能焦化有限公司43 永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4 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45 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46 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产能)47 稷山县晋华焦化有限公司48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9 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增产能)50 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产能)51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52 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53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新增产能)54 七台河市鲁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热回收焦炉企业55 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56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57 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58 山东邹平金光焦化有限公司59 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60 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1 高平市三甲炼焦有限责任公司62 晋城沁泽焦化有限公司63 山西省介休市路鑫煤炭气化有限公司64 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65 山西省太谷县中煤京达焦化有限公司66 山西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67 沁源县明源煤焦有限公司68 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69 山西吕梁耀龙煤焦铁有限公司70 山西中化寰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71 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72 太原市万光煤焦有限公司73 太原迎宪焦化集团有限公司74 太原港源焦化有限公司75 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76 武安市通宝焦化有限公司变更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公告》序号1 变更前: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批(22号)更名为: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2 变更前:吕梁东辉焦化煤气有限公司第四批(26号)更名为:山西东辉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 变更前: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72号)更名为:云南昆钢煤焦化有限公司4 变更前:丹东万通焦化有限公司第四批(6号)更名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第六批)。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1. 简介焦化行业是指以煤炭为原料,通过煤炭气化和焦化工艺,生产石油煤化工产品和焦炭的一类工业。
由于焦化行业是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为了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益,对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2. 相关法规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文件:•《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行业准入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准入规定》•《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上文件中明确了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和相关管理要求,企业在进行焦化行业投资前,需满足相关法规的规定。
3.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3.1 环境保护要求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环境保护是重要的考核指标。
企业在申请焦化项目前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评价报告的审核,确定焦化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指标。
具体要求包括: - 接受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监管,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控制,减少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 安装并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如烟气净化设施、脱硫设施等,减少废气的污染物排放。
- 对废水进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 合理控制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
3.2 安全生产要求焦化行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投资前需要满足相关的安全生产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厂区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 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 培训员工,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3 技术水平要求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还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
具体要求包括: - 具备焦炉设计和建设的能力,掌握焦炉操作和维护的技术。
- 熟悉煤炭气化和焦化工艺,能够进行生产操作和管理。
- 了解焦化工艺中的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能够进行相关控制和改进。
- 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
发改委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发改委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近日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条件如下:一、生产企业布局: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km(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km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指标有:1、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m以上(含4.3m),年生产能力60万t及以上。
2、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t/a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t/a及以上。
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t/a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t/a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
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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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 第 15 号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原《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准入水平。
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焦化行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
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
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
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
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
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
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
(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
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
(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
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3.化学工业产品硫酸铵符合GB535-1995标准(一级品);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半焦所产焦油应参照执行);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甲醇、焦油和苯加工等及其他化工产品应达到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准。
四、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1.资(能)源消耗焦化生产企业应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和以下指标:注:*1综合能耗引用《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当电力折标系数为0.404kgce/KWH等价值时的现值标准,如采用电力折标系数为0.1229kgce/KWH的当量值时,应为155kgce/t焦;半焦(兰炭)炉的综合能耗标准相应调整,≤250(内热)、≤220(外热)。
*2适于装炉煤挥发份Vd=24~27%。
若装炉煤挥发份超出此范围时,当予以折算。
热回收焦炉吨焦余热发电量: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17%时,吨焦发电量≥350KWh;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23%时,吨焦发电量≥430KWh。
2.焦化副产品综合利用焦化生产企业生产的焦炉煤气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散;煤焦油及苯类化学工业产品必须回收,并鼓励集中深加工。
五、环境保护1.污染物排放量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环保部门分配给其排污总量指标。
2.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焦炉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其它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6)。
酚氰废水处理合格后要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达到二级,排入环境的达到一级标准。
3.固(液)体废弃物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回收的煤(焦)尘、焦油渣、粗苯蒸馏再生器残渣、苯精制酸焦油渣、脱硫废渣(液)以及生化剩余污泥等一切焦化生产的固(液)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处理和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六、技术进步鼓励焦化生产企业采用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粉煤制半焦、干法熄焦、低水分熄焦、热管换热、导热油换热、焦炉烟尘治理、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焦炉煤气制甲醇、焦炉煤气制合成氨、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煤焦油产品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
七、监督与管理1.焦化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焦化生产企业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焦化行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其排污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建设内容。
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报请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3.焦化建设项目应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资(能)源消耗、副产品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指标。
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
4.各省级焦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应组织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5.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焦化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研究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行业内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6.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
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享受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7.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附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焦化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76号公告《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