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公平的竞技环境,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我们制定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运动员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健康,维护竞技公平。
管理的重点在于治理运动员使用禁药等不正当手段提高竞技成绩的行为,使运动员在纯净的竞技环境下展示真正的实力和风采。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加各级别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队、地方队、学校队、业余运动员等。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义1. 蛋白同化制剂指以人工合成的蛋白质类似物代替天然蛋白质,促进肌肉生长、恢复力量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肌酸、氮基、氨基酸等。
2. 肽类激素指人体内产生的激素前体物质,能够促进体内生长激素释放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人生长激素释放激素(GHRH)、生长激素释放肽(GHRP)等。
四、管理要求1. 禁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运动员在比赛前48小时内严禁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增强肌肉力量或加快身体康复的药物。
2. 检查制度在比赛前,应对参赛选手进行药物检测。
对于抽检结果呈阳性的选手,将按规定处理。
3.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本条例禁令的运动员,将根据规定的处罚制度给予相应的惩罚。
五、监督管理1. 管理机构各级竞赛组织机构(包括国家体育总局、省、市、县(区)体育局、体育协会等)及组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和药品使用监管工作。
2. 监督机构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规使用行为。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本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内容应当公开发布。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文件一、目的:为强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各环节经营管理。
四、职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五、内容: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从具有生产或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资格的企业采购,并对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核和评价,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采购或销后退回到货后,应先经过收货确认,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药品贮运要求,确认无异常后放置相应的待验区或退货区内等待验收。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供方《随货同行单》逐品种、批号进行抽样检查,确保货、单数量准确,对于货、单不符、质量异常或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没有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专柜或专区存放,有冷藏要求的则必须采取冷库贮藏。
5、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有特殊贮藏要求的品种应列为重点养护品种)。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只能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⑴购货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必须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等相应证照复印件;⑵购货单位为药品批发企业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必须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范围;⑶严禁将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销售给药品零售药店和连锁药店;⑷既属于肽类激素又属于生物制品的胰岛素,在销往零售药店时购方《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有“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的经营范围;⑸核实购方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存档备查。
7、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库复核,应严格依据ERP系统“装箱复核”或“原件复核”信息,逐一核对购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厂家等内容,同时核对药品的质量以及包装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不得出库,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管理制度

题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管理制度种类:制度类文件编号:HBTL-SMP-QM-039 版本号:2014年版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执行日期:共6页起草或变更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要求为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反兴奋剂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的采购管理:(一)采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二)由专人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采购工作;(三)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四)采购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二)购进和退回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标明规定的标识:“运动员慎用”;(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验收由验收员在计算机系统上确认后,自动生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
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双人确认签字;(五)验收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有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购进、收货、验收管理制度、目的No.:00000000000008884为确保购进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把好购进、收货、验收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业务采供部、收货员、验收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内容严格按照公司《药品业务购进管理制度》规定,从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或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此类药品。
收货员按照公司《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进行收货,对其中有冷藏要求的药品按冷藏药品有关规定收货。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质量验收由专职验收员负责,实行双人验收。
验收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验收人员严格按照公司《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验收,对其中的冷藏药品按冷藏药品有关规定验收。
验收时应按照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分类,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验收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验收外用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验收进口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验收到货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有同批号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需电子扫描药品电子扫描入库对销后退回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验收人员应按《退货药品管理制度》和《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和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有效地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存、销行为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及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9191号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及安全管理。
三、内容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管理1、严格执行公司《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程序》及《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制度》2、公司只能从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供货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其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1、生产企业须提供a、《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b、营业执照复印件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e、企业注册商标复印件f、GMP证书复印件g、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2、经营企业须提供a、《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b、营业执照复印件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e、GSP证书复印件f、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以上复印件须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3、供货企业销售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供公司审核其合法资质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明授权范围、被委托人身份证号并有企业公章及法人签章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从生产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该具体品种的合法性1、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3、药品物价批文复印件4、药品最小包装、说明书原件5、地市以上药检所检验报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盖企业原印章5、供货企业必须是GSP或GMP达标企业6、为保证药品质量公司应优先选择从生产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7、业务部根据公司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及销售需求负责填报《药品购货计划表》及具体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四、责任: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进销存各环节岗位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五、内容: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销、存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指定专人对该药品购、销、存进行全程管理。
2.购进2.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货只能从具备经营条件,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购进。
2.2.药品采购人员负责收集供货方证照等合法资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供货方除具备一般药品供货方资格外,还应具备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条件,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资质资料经质量管理部审验合格后建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供货方档案,随时掌握变动情况。
供货方档案包括:2.2.1.批发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经营的批准文件。
2.2.2.《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019年12月1日后发放的此证,不用提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2019年6月后没有开户许可证的企业,可提供开户证明)或企业开票信息;企业相关印章: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质量管理部专用章、出库专用章等;随货同行单(票)原样式;质量体系调查表。
2.2.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批件,产品检验报告书,最小包装样品,标签,说明书,质量标准等。
2.2.4.销售人员资质:供货单位法人授权书(授权书应注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以及销售员身份证复印件,2.2.5.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强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项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销、验收、保管、养护等环节工作和人员的管理。
三、责任:公司质量部、采购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四、内容:(一)、购进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从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资格的企业购进,并对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应按计划采购,购进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结构信息编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及必要的质量保证协议等。
3、采购属于要求办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范畴,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方可实施购进。
4、购进人员应建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并注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
(二)、质量验收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到达待验区后应及时验收,正常情况下当天验完。
2、购进品种在待验区按品种、批号分开,清点各品种、批号的件数,质量验收员凭业务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购货合同或随货同行单据)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3、验收员应根据质量条款及质量标准对药品的外观质量,包装质量进行抽样检查。
(三)、保管与养护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验收合格后,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药品验收入库通知单”进行收货。
药品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入库,专柜专锁。
2、药品养护人员应检查在库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一天两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确保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安全,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控管理措施,达到安全、合法经营的管理目标。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四、内容“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征,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
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
1、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管理中,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2、凡购进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均应按《反兴奋剂条例》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3、建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专用账册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
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账册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5、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其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储存、运输等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特殊药品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每月10日前及每季度末,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月或上季度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购进、销售流向和库存情况。
一、目的严格把好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
四、内容1、药品配置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采购工作。
2、采购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时,只能从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进货.3、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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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五洲药业有限公司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质管部2012.9目录1、WZYYQMD0801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业务购进、销售管理制度2、WZYYQMD0802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管理制度3、WZYYQMD0803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仓储保管的管理制度4、WZYYQMD0804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养护的管理制度5、WZYYQMD0805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出库复核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业务购进、销售管理制度一、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销售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销售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本企业“购进药品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坚持“质量第一、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1、在采购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2、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采购应根据市场需要、上季度销售情况,制订采购计划,报质管部进行质量审核;3、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注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4、购进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物相符。
票据和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5.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采购应该根据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采购,禁止超范围经营。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本企业“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制度”、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管部共同做好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四、业务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管部共同做好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五、销售员应将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1、在销售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时应注意对客户的法定资格、承付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调查、评价和验证,以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2、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3、销售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4.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销售按客户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销售,禁止超范围销售。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一、为确保购进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质量,把好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质量验收由质管部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单据,按照《药品验收工作程序》对到货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进行逐批验收。
四、到货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在待验区内,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在到货当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在到货后半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在与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储藏条件相符合地点待验。
五、验收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按照《药品验收工作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
六、验收时应按照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分类,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验收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3、验收外用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4、验收进口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5、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同批号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6、对销后退回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验收人员应按《药品销后退回的处理程序》和《药品验收工作程序》的规定处理和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七、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八、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入库时应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九、对验收不合格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管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同时通知采购部。
十、应做好“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签字或盖章。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十一、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记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管部。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仓储保管的管理制度一、为保证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仓库实行科学、规定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控制的原则,正确选择货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牢固、无倒置现象。
三、根据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性能及要求,将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存放于专用库或柜内。
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储存质量。
四、库存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按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不得混垛。
五、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储存安全。
六、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品区、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品库、发货区――绿色;不合格品库――红色。
七、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具体要求;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货位存放;2、性能相互影响及易串味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分库存放;3、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4、不合格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八、实行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可设立近效期标志。
对近效期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按月进行催销。
九、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养护的管理制度一、规范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仓储养护管理行为,确保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和健全药品养护组织,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养护工作,防止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的安全、有效。
四、质管部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包括审核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养护的工作质量。
五、养护人员应坚持按药品养护管理的程序,定期对在库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
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质管部联系,对有问题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设置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
六、经质管部审批,确定重点养护品种,建立健全重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养护档案,结合经营品种的变化,定期分析、调整重点养护的品种目录,不断总结经验,为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七、养护员配合仓库管理人员对库存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品区、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品库、发货区――绿色;不合格品库――红色。
八、按照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要求,设置适宜温湿度条件的恒温库,常温库在0-30℃之间,阴凉库温度≤20℃,冷库温度在2-8℃之间,相对湿度在45%-75%之间。
九、对库房温湿度实施监测、控制工作,每日上午9:30-10:00,下午3:30-4:00时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
根据温湿度的变化,采取相应通风、降温、除湿等措施。
十、重点做好夏防、冬防养护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适时检查、养护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确保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安全度冬过夏。
十一、待处理及有质量问题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必须与正常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分开,并挂上标识牌,防止错发,避免造成混乱和其它严重后果。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出库复核管理制度一、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出库复核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销售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流出,特制度本制度。
二、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三、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
如果“先产先出”与“近期先出”发生矛盾时,应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四、销售部按购货单位的要货计划制定发货单,保管人员按发货单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交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必须按发货清单逐品种、逐批号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等。
五、对出库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发货单上签字,明确复核结论并记录复核内容。
复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单位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六、整件与拆零拼箱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出库复核:1、整件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2、拆零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按出库复核单逐批号核对无误后,由复核人员进行装箱加封;3、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封装后应在箱上的显著位置处标明购货单位的名称、箱数、票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