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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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1)

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1)

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树立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的奖励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长安大学关于学生奖励与资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先进班集体奖和单项奖等奖项,获得者颁发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奖,授予三好学生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一等及特等奖学金;(二)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及一等奖学金;(三)优秀毕业生奖,授予优秀毕业生及标兵称号,颁发三等及二等奖学金;(四)单项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设特等(2000~4000元/人·学年)、一等(1000~2000元/人·学年)、二等(500~1000元/人·学年)、三等(200~500元/人·学年)、四个等级。

奖学金的评选比例、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应在对学生德、智、体、美综合考核(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美育等占10%)的基础上进行,学生综合考核办法及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由各学院(部)应依规定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五)优秀学生奖的评选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尊师爱校;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4.诚实守信,本学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5.优秀学生标兵还应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获得公认与好评;学习成绩优秀或在学术活动、文体等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选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威信,工作成绩突出;2.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3.诚实守信,本学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4.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5.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还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各方面都能起到表率和榜样作用。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定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学术活动和科研能力的实际情况,评定、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范围长安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留学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除外)。

国家和学校有特殊政策规定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奖学金标准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制定的《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条件第五条评定条件的构成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学术成就条件组成,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学术成就条件的排名次序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第六条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术成就条件 1.博士研究生(1)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2)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12340.20.40.20.2M M M M M =+++ (1)其中,1M :是指上一学年课程总平均分数;2M :是指上一学年发表论文、专著及各种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得分(见附件1)之和;3M :是指上一学年参加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及竞赛获奖得分(见附件1)之和;4M :是指上一年参加科研工作情况得分(见附件1)之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123400.60.20.2M M M M M =+++ (2)其中,1M 、2M 、3M 、4M 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长安大学公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

长安大学公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

长安大学公路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暂行)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长大研学【2016】139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研学【2016】140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研学【2016】141号)以及《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本综合测评细则适用于公路学院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MBA、MPA研究生除外)以及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计划研究生。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年级为单位进行测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以研究所为单位按专业方向,分类测评。

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

综合测评按学年进行,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学生本人进行自评总结、计算得分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经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核查评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评选、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德育测评分则德育成绩=50+德育加减分,德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一、德育基本分德育基本分为50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人际关系良好。

4、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宿舍卫生情况良好。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社会实践,严格按照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开展学习和科研活动,科研工作进展良好。

长安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长安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种表彰奖励以荣誉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前一学年综合测评表彰不在加分之列。
第二十条 同一作品或参赛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比)赛中获奖,获奖时间在同一学年内,不累计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获奖时间在不同学年内,第二次加分值按两次获奖得分的差额处理。参加外校竞(比)赛并获奖,参照校内相应等级比赛获奖加分标准执行。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 德育加分细则
第十二条 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学习成绩=【∑(课程成绩×学分数)/∑课程学分】×100%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
一年级:学习成绩=【∑(公共课程成绩×学分数)/∑公共课程学分】×100%
二年级:学习成绩=【∑(专业课程成绩×学分数)/∑专业课程学分】×80%
三年级:学习成绩按75分计。
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分、20分;
4、获军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4分;
5,获院级红旗团支部班级的成员加0.2分,主要负责人加0.5分。(获校级,省级在此基础上递加0.5分)
(二)学生服务与管理
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
2、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1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加1分。

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XXXX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具有且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第三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积极向上,品学兼优;(四)踊跃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奖学金等级、比例及标准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6000元,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5%、60%、15%。

第五条奖学金评审时间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一、二学年奖学金于研究生下一学年的9月初启动,11月底完成评审;毕业奖学金于研究生应届毕业当年的4月初启动,毕业前完成评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一)违反法律、法令、法规者;(二)个人档案、人事关系从我校转出者;(三)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四)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拖欠学费者;(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六)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七)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八)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九)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十)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三章综合测评与评审办法第七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G)包括基本素质测评(G1)、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科研实践创新能力(G3)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四部分。

基本素质测评(G1)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研究生辅导员牵头负责;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和科研创新能力(G3)由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和研究生教育秘书牵头负责。

长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长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长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优良学风,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长安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规定(2013年修订)》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我校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委培生、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计划在职定向生、留学生和港澳台研究生除外,以下统称研究生),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奖励工作。

各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优秀研究生评优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落实。

第二章奖励方式第五条学校奖励的方式主要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颁发奖品或奖学金等。

荣誉称号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研究生、先进集体等。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六条申请参加优秀研究生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二)本学年内无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一)优秀研究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2、勤奋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年级或专业的前25%;3、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优秀研究生标兵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2、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在本学年内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取得重要创新成果和发明专利。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XX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为了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我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科学创造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医学部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一、参评对象与评定条件(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已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

硕博连读及直博学生按本学期学制认定参评范围。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学业法律、法令、法规者;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二、奖励等级与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14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11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7000元,比例为50%。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8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5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3000元,比例为50%。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三、评定办法(一)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测评主要考核以下三个方面: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社会活动及获奖情况。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文件长大研〔2008〕183号关于印发《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学院:《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5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行,请各学院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扎实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

附件: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我校研究生的奖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的积极性,实行按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及综合表现等评定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与标准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下同)。

不包括在职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和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对符合奖学金发放范围的博士研究生设置三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见表1。

表1 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抄送:校党政领导。

长安大学校长办公室主题词:研究生 奖学金 管理 办法 通知2008年7月22日印发第六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交纳培养费,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每月600元的奖学金。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与标准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下同),不包括在职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和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对符合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硕士研究生设置三个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见表2。

表2 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第九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第二、第三学年参加本年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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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定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学术活动和科研能力的实际情况,评定、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范围长安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留学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除外)。

国家和学校有特殊政策规定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奖学金标准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制定的《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条件第五条评定条件的构成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学术成就条件组成,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学术成就条件的排名次序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第六条基本条件— 2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术成就条件 1.博士研究生(1)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2)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12340.20.40.20.2M M M M M =+++ (1)其中,1M :是指上一学年课程总平均分数;2M :是指上一学年发表论文、专著及各种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得分(见附件1)之和;3M :是指上一学年参加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及竞赛获奖得分(见附件1)之和;4M :是指上一年参加科研工作情况得分(见附件1)之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123400.60.20.2M M M M M =+++ (2)其中,1M 、2M 、3M 、4M 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2.硕士研究生— 3 —(1)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

(2)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12340.70.10.10.1M M M M M =+++ (3)其中,1M 、2M 、3M 、4M 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123400.50.20.3M M M M M =+++ (4)其中,1M 、2M 、3M 、4M 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3.在评分计算公式中,博士生、硕士生的1M 由学院审核;2M 、3M 、4M 由导师和学院负责审核。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第八条 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长安大学奖学金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

奖学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对研究生进行奖助的政策、规则、方案,协调和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2.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是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奖学金管理工作。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部。

3.学院设立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以学院为基础形成校、院两级运作体系。

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应由学位分委员会的委员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负责对本单位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同时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实施细则评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院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在院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4.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立和管理应公正、透明,杜绝不正之风。

第九条评定程序及时间1.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入学成绩确定。

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后逐月发放本学年度奖学金。

2.对在校研究生,学校在每年9月1日开始启动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定自上一年8月31日至本年9月1日之间取得的各项学术成就。

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由院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评定。

3.各学院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应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定结果于9月25日前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后于10月初发放奖学金。

第十条个人申诉1.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日内做出答复。

2.如研究生对本学院领导小组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领导小组答复后5日内向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提起申诉,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此—4 —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其它相关问题1.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奖学金评定。

2.提前攻读博士的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后按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不列入本次研究生评定范围。

3.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计算,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申请复学后,恢复发放。

4.上学年中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直接列入三等奖学金。

5.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自办理出国手续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奖学金。

返校后由本人提出恢复申请,经学院审核,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批,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

6.研究生提供的评定材料必须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7.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其奖学金评定作如下处理:(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六个月奖学金;(2)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一年奖学金;(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奖学金至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经2008年12月25日校务会讨论通过,自2009级新生起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学术成就条件评定量化计算办法2.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5 —— 6 —附表1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学术成就条件评定量化计算办法一、1M 的计算1110.7M M -=(上一年培养计划中所列学位课程的平均分数)+120.3M -(上一年培养计划中所列非学位课程的平均分数) 二、2M 的计算2M =21M -(发表论文累计分数)+22M -(论文被检索累计分数)+23M -(科研成果获奖累计分数)+24M -(获得专利累计分数) 各项累计分数的计算见表1—表4:表1 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表刊物类别作者排序 21M -得分值Science Nature专著 国际期刊 一类期刊 二类期刊 三类期刊 1 1000 80 30 25 15 10 2-1 750 60 25 20 13 8 2-2 500 40 20 15 10 5 3 300 20 0 0 0 0 4 200 0 0 0 0 0 5以后100说明:1)国际期刊是指境外出版的重要外文期刊;2)一类期刊是指《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目录》中的一级学会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中的核心库、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3)二类期刊是指《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目录》中的重要学术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扩展库、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4)三类期刊是指一般公开出版的期刊和国内会议刊物(包括长安大学研究生学术年会论文集);5)正式出版的编著著作计分相当于在二类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 6)国际会议有正式出版号的文集按一类期刊计分,无版号的按二类期刊计分;7)在作者排序一栏中,2-1表示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2-2表示为非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不管前面作者排序是否有导师,第三作者仍为第三作者;8)论文和专利必须是在评定时间内发表或授权的,仅收到录用通知无效;专利必须有证书,否则无效。

表2 研究生论文被检索计分表检索种类作者排序22M-得分值SCI SSCI EI ISTP CSSCI1 50 50 20 15 152 25 25 10 8 8 说明:论文被检索应出具检索证明。

表3 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表获奖级别获奖者排序23M-得分值国家级省部级地市(厅)级特等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一等二等三等1 5000 2000 1000 500 200 150 50 30 252 4000 1500 800 400 150 100 40 25 203 3000 1000 500 300 100 80 30 20 154 2000 500 300 150 80 60 20 15 5—7 —— 8 —5 1500 400 200 100 60 50 10 5 0 5以后1000 3001508050405说明:1)获奖者必须持有获奖证书。

2)同一项目获多种奖励的,只以最高奖计算一次。

表4 研究生获得专利计分表专利类别 作者排序24M -得分值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 100 30 202 50 25 153 40 20 10 第3名以后30说明:获得专利者必须持有专利证书。

三、3M 的计算3M =31M -(参加学术会议累计分数)+32M -(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累计分数)表5 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计分表会议类别参会情况31M -得分值 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一般性学术会议大会报告 60 30 20 专题发言 40 20 15 参加会议301510说明:参会者应提供会议通知、大会报告邀请函、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署名文章,作为参会证明。

表6 研究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计分表竞赛级别32M -得分值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获奖者排序特等一等二等特等一等二等特等一等二等个人得分100 80 60 50 40 30 5 4 3 项目组长加分10 8 6 5 4 3 1 1 1 说明:1)获奖者应持有相应获奖证书;2)同一项目获多种奖励的,只以最高奖计算一次。

四、4M的计算4M 上一学年内参加科研项目累计分数。

表7 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计分表项目级别参加情况4M得分值国家及省部级项目厅(局)级及横向项目主要参加者20 10一般参加者10 5说明:1)研究生参加的科研项目一定是长安大学科技处备案的在研项目;2)合同书参加者一项必须包括研究生本人姓名,每个研究生只能填报两项科研项目;3)参加情况由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最终统一由学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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