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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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是一部立法范畴仅限于动物防疫的法律,对于动物防疫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对该法的解读:
1. 该法将动物防疫纳入法定范畴:《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动物防疫的法定属性,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动物防疫目标:《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防疫的目标,包括保护人畜安全,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牧业的生产力和质量;
3. 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报告:该法明确规定了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动物防疫机构和个人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发现的动物疫病疫情,从而保障公共安全;
4. 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防控动物疫病的具体措施,包括隔离和治疗病害动物,禁止传播病害动物,加强养殖管理等,以减少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5. 动物疫病溯源与调查:该法规定了动物疫病溯源和调查的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动物疫病的起源和传播进行追踪和调查,并提出有关措施以减少病害传播的风险;
6. 动物防疫监管:《动物防疫法》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管,规定了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从而提高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
效性。

总之,《动物防疫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为维护动物健康、保障人畜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加强了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新版《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针对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于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维护公众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新版《动物防疫法》进行解读。

首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法,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工作,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控水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其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定,动物防疫部门和动物所有者有监测动物疫病的义务,并将监测到的动物疫病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法律强调了信息共享和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动物防疫部门建立动物疫病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上级部门和公众。

再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处置和防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一旦发现动物患有或疑似患有疫病,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包括隔离、治疗、扑杀等措施。

同时,该法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限制、封控措施等,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此外,《动物防疫法》还强调了加强动物疫苗研发和应用的重要性。

该法规定,国家应当加强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促进疫苗供应体系的建设,提高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动物疫苗的注册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动物疫苗的监管,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最后,《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机构职责,规定了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措施,强调了动物疫苗的研发和应用,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健全我国的动物防疫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防疫法解读.doc

防疫法解读.doc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而旧的《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

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

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层同志也盼望尽早修改出台。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解读二:新动物防疫法特点新修订实施的《动物防疫法》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扩大了调整范围、完善了管理体制。

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动物产品”表述的缺陷,将“胴体”改为“肉”;将“种蛋”改为“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将动物的“卵”、“筋”和“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列入调整范围;取消了原《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的“胴体(肉)、脏器、血液、绒、骨、头、蹄、角”等产品“未经加工”的限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第一章概述1.1 引言2021年新版《动物防疫法》的颁布,为我国的动物保护和疾病防控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就该法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希望能够为读者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1.2 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动物防疫法作为一部关乎社会公共卫生和动植物健康的法律,在农业发展和动植物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和管理,可以有效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法律条款解读2.1 动物疫病的定义和分类在新版《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疫病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对于不同类型的动物疫病,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2.2 动物检疫和防治措施新法对动物检疫和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检疫范围、检疫程序、检疫标准等内容,以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疫苗接种和防疫措施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提供了有力支持。

2.3 动植物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产品质量安全是《动物防疫法》关注的重点之一,新法规定了对于动植物产品的检验、监管和标准制定等内容,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个人观点和理解3.1 法律的及时修订和完善新版《动物防疫法》的颁布,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动植物保护和疾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该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动物保护和疾病防控工作中,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3.2 责任意识的强化新法对于动植物保护和疾病防控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要求,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文明养殖和合理饲养,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相关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四章总结与回顾4.1 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只是新版《动物防疫法》的冰山一角,读者朋友们可以进一步深入了解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的动植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卫生。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动物防疫法》是指在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病、提高动物养殖、饲养水平,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

2021版《动物防疫法》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以
下是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1. 守住病源防线:新版法律要求加强对动物从进口、运输到出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野生动物交易、流通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野生动物市场的开办、关闭和经营活动等方面。

2. 疫情报告和应急: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动物饲养单位要报告疫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和地方能够及时有效应对疫情。

3. 动物疫苗管理:规范动物疫苗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动物疫苗的质量监管,保障动物的免疫安全。

4. 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和培训:加强对动物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5. 动物养殖标准和环保要求:加强对动物养殖场的规划和管理,标准化养殖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6. 惩罚措施:加大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传播疫病、偷运、骗取检验检疫证书等行为,将予以严厉的处
罚。

总体来说,2021版《动物防疫法》在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
障人畜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有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导语: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jingye、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法 释义

动物防疫法 释义

动物防疫法释义动物防疫法是指针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动物疫病是指能够传染给动物并且对其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生的安全和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畜共生的健康和平稳发展。

动物防疫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和处理程序,要求养殖场、养殖户等动物饲养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的检测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

二、动物疫苗的研发和使用。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苗的注册和使用程序,要求动物疫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审批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疫苗的质量监控和不良反应的处理办法,确保动物疫苗的安全有效。

三、动物检疫和出入境动物的管理。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检疫的程序和标准,要求进出口动物必须进行检疫,确保不携带疫病传播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出入境动物的管理办法,要求出入境动物必须符合相关的健康要求和检疫标准。

四、动物屠宰和肉品检验。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屠宰和肉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要求屠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设施,屠宰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肉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肉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因肉品传播疫病。

五、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和灭绝。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和灭绝措施,要求在发生疫情时,动物饲养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和灭绝,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生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

同时,动物防疫法的实施还可以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防止因肉品传播疫病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

养殖场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

养殖场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

养殖场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障养殖场的正常运作和动物福利,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养殖场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养殖场主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一、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1. 保障动物健康与福利:动物疫病的爆发会导致生病甚至死亡,严重影响养殖场的动物健康与福利。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传播,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

2. 维护养殖场的经济利益:动物疫病的爆发不仅会造成养殖场的动物损失,还会导致市场销售受阻,给养殖场的经济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和指导养殖场合理防控疫病,维护经济利益。

3. 保障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某些动物疫病对人类健康有潜在威胁,如果不及时有效地控制,容易引发大范围的疫情,危害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体系、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保障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

二、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的主要框架1. 疫病防控的目标和原则: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明确了疫病防控的目标和原则,以指导养殖场开展科学、合理的防疫工作。

目标通常包括预防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动物健康与福利,维护养殖场和公共利益。

原则通常包括依法管理、科学防控、合作共治、公开透明等。

2. 疫病的监测与报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测和疫病监测,如果发现疫病疑似病例,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养殖场应采取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消毒、合理配饲、规范管理等。

此外,针对特定的疫病,还会有特殊的防控措施,如疫苗接种等。

4. 疫病的处置与扑杀:一旦发现疫病确诊病例,养殖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扑杀患病动物等。

5. 疫病的通报与发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疫病的通报与发布机制,即养殖场发生疫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告,确保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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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就《动物防疫法》答记者问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动物防疫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动物防疫法》?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尹成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现行《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中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而现行《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

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

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层同志也盼望尽早修改出台。

记者: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修改和增加了哪些内容?
尹成杰: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记者:预防是防控动物疫病的基础,请您介绍一下《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尹成杰: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既是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新增了三项措施: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借鉴国外经验,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记者:中国已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动物疫情公布制度。

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哪些新要求?
尹成杰: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制度,是发现和迅速控制动物疫病的前提。

同时,规范动物疫情的公布制度,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动物防疫法》一是明确疫情报告主体。

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是明确疫情认定程序。

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三是规范疫情公布制度。

规定农业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记者:目前,城市居民大量饲养宠物,动物诊疗已发展成一个新兴行业。

请问《动物防疫法》在动物诊疗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尹成杰:正如你所说,目前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加之中国畜禽饲养量巨大,人与动物接触密切,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诊疗活动管理,对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此,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专门加大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执业兽医制度,规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

记者: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稳定的基层防疫队伍和健全的动物防疫保障机制,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尹成杰: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
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记者:您刚才介绍,现行《动物防疫法》存在处罚力度小、操作性差等问题。

请问《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尹成杰:为了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针对现行动物防疫法中存在的处罚较轻,有些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等问题,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记者: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把官方兽医写进法律,请问什么是官方兽医,主要职责是什么?
尹成杰:官方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制度。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明确规定,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执行动物卫生及检查监督等官方任务的兽医。

中国已恢复在OIE的合法权利,有关制度应当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官方兽医制度也作出明确要求,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有利于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

官方兽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等证明文件。

记者:刚才您谈到要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请问什么是无规定疫病区?建立无规定疫病区对动物产品出口有什么重要意义?
尹成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

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利于在中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根除主要的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中国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目前,已建成的5片6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动物产品出口已占全国动物产品出口的一半以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消灭重要动物传染病,促进畜产品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请问为什么要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专门规定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
尹成杰: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时,应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提高动物卫生措施的科学性。

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为适应中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在《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下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需要做哪些工作?
尹成杰:下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

各级兽医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准确把握《动物防疫法》的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防疫的意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提高宣传效果。

二是抓紧配套法规研究工作。

要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是抓好《动物防疫法》的培训工作。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兽医行政管理和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兽医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是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组织各级兽医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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