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2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4.13
•【文号】财税字[1997]8号
•【施行日期】1997.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
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3日财税字[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
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待
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如何操作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房产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如何操作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申报
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如何操作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申报相关事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的在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申报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7月上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申报模式有所改变,无需税务部门在您申报前事先进行税种认定。
申报过程中,只需您主动自觉对税源信息进行维护,系统会自动生成自“纳税有效期起”以后的申报信息,然后即可申报缴纳。
为了避免有的纳税人因为有以上税种的登记认定,而实际没有税源信息导致无法进行申报情况的发生,我们在三期优化版中已经
删除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4]32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通知
(辽地税函[2004]3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最近,一些地区向省局询问对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所使用房产及占用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政策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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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d5f3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41.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各基层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和《关于明确职工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83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对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可据实给予扣除,但对于纳税人采取变相增加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致使房屋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租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凡对外经营并收取费用的,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6]28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名单的
通知
(辽地税函[2006]2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沈阳铁路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名称、管理体制等又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便于征收管理,现将我省铁路部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名单重新予以明确(免税单位名单见附表)。
其中,对铁路部门房产生活段、公寓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免税的房产和土地是指其本身办公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对铁路系统的职工疗养院所使用的房产,应区别对内与对外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对林业总厂直接用于种植、养殖以外的房产和土地照征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培训基地(中心)如对外经营,应照章纳税;免税单位对外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
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名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财税〔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地使⽤税具体征税
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号:国税发〔1999〕44号
颁布⽇期:1999-03-12
执⾏⽇期:1999-03-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地使⽤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1999年3⽉12⽇)
近接⼀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地使⽤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变很⼤变化,在实际执⾏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房产税、⼟地使⽤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
⼆、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提出⽅案,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地使⽤税。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9.03.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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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征桃仙国际机场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3﹞275号
【发文日期】2003-09-02
【实施时间】2003-09-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受非典疫情的影响,今年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
为支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的发展,进一步发挥其窗口和辐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免征2003年度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2003年度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应纳的房产税给予免征照顾。
对2003年度已缴纳的房产税,按照省、市分享比例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返还或抵顶以后年度应纳房产税税款。
二、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第一条“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规定,请市地税局尽快按减免税审批程序将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的减免土地使用税材料逐级上报。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审批之前,对本年度未征收入库的土地使用税暂不征缴入库。
二ΟΟ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