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文号;院团字[2003]4号(2007年1月修订)日期:2003年5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为使“推优”工作落实到基层,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推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我院各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具体由各党支部(以下简称“各支部)根据推荐对象的情况确定。
第四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第五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战斗力和全部工作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合理配备基层团干部,全面提高共青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团组织的自转能力,为“推优”工作奠定更好的基础。
第六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推优”工作要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共青团员要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七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动态培养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5、关于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版)一、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有关“推优”工作文件和全国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搞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三条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践党的基本路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团的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四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也属于推荐范围。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从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18至35周岁优秀团员青年中择优向党组织推荐。
推荐对象主要是:(1)优秀团干部;(2)曾被授予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3)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特别是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青年人才;(4)青年生产经营骨干、企业管理骨干、技术能手和优秀的青年班组长;(5)其他优秀团员、青年骨干,包括已纳入本市团组织管理、联系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团员青年等。
第六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
既要防止求全责备,抬高“门槛”,也要避免放松要求,降低标准。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进和加强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不断提高“推优”工作的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增强共青团队伍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的需要。
各级党团组织应提高对这项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
第三条吸收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在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逐步做到共青团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推优”工作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第四条“推优”工作要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日常工作,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二章团组织在“推优”工作的职责第五条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党的要求培养教育团员,推荐优秀团员让党组织挑选。
要特别注意把那些在深化改革,生产经营中有朝气、有成绩的优秀团员推荐出来。
第六条基层团组织“推优”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加强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上。
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一)进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增强团员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改革开放的意识。
(二)组织团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
(三)努力提高团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四)系统地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团员懂得党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力,端正入党动机。
(五)引导团员在工作生活中,努力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地发挥模范作用,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
第七条基层团组织的“推优”工作一般以团支部为单位,在党支部和公司团委领导下进行,具体步骤是:(一)召开团员大会、支委会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提出推荐条件。
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

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为“推优”,此项工作简称“推优工作”。
第二条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抓落实。
推优工作应在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一般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在团员中发展。
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并结合团内评先工作开展。
第四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立足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自下而上,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推荐对象的条件第五条28周岁以下,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团组织的培养教育,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作为推荐对象: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入党,品行端正,思想素质好。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3、组织纪律观念强,关心集体,热爱学校,讲团结,热心公益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六条获得学校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基层团组织在征求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居于同班或同专业中等以下。
2、受过纪律处分未满一年的。
第三章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第八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行其责。
第九条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
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团校、党校、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学生理论社团等多种方式与载体,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推优入党实施细则

共青团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青团组织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团建促党建”工作的重要切入点,是党对共青团提出的要求,也是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章》、《团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学院党委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实施,以基层团支部为单位进行。
各基层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入党工作,校团委将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各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至2次,一般安排在学期第3至5周。
推优时间超过一年半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二章推荐对象及基本条件第四条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已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1、政治立场坚定。
能够认真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递交入党申请书一年以上,党校党课培训班结业。
2、品学兼优。
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态度端正,最近一学期所修课程中无不及格门次。
3、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作为普通学生,能支持校、院、班级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学生活动,热心集体事务。
对于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应给予优先考虑。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培养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培养发展对象工作细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培养发展对象工作细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培养发展对象工作细则遵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系推优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推优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推优条件:1、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已递交入党申请书达一年以上;(新生至少半年)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3、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认真,各科成绩均在及格以上,总成绩为良好(小班为前15名,大班为前20名),综合测评成绩在班上前15名;5、获得学院(或系)评先评优表彰一次;6、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工作勤奋、扎实,积极完成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7、积极参加业余党校学习活动,具备一定的党的基本知识。
对已经向党组织推优的优秀团员,如在党组织未吸收前,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将取消推荐资格,压滤机滤布厂家收回推荐表。
二、推优程序:推优的程序一般按团员团支部团总支团委进行。
1、个人申请。
凡是要求推荐为培养发展对象的团员应提出申请,并书面总结自己的思想、除尘滤布学习、工作情况交班团支部。
2、团支部讨论。
团支部委员会对照推优条件提出初步人选,主持召开有80%以上团员参加的推荐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且作好会议记录,填写《入党对象推荐表》上报系团总支。
3、团总支审查。
团总支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及掌握的日常表现,召开团总支委员会,对团支部所推荐名单逐一审查,取得半数以上同意的,上报学院团委。
4、报学院团委审批。
审批同意后系团总支及时建党,并将推荐表递交系学生党支部。
5、推优工作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进行一次。
三、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1、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经常性向党组织汇报对优秀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要以对党负责的精神,按照条件做好向党组织的推优工作。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若干规定(试行)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为“推优”,此项工作简称“推优工作”。
二、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落实。
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
推优工作在各学院(系、分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推优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推优计划按党组织每学期从优秀团员中发展党员计划数的3倍左右确定推优计划数。
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具体由党支部根据推荐对象的情况确定。
三、推优工作坚持自下而上、集体决定、党团组织衔接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
四、推荐条件:年龄为18至28周岁的团员,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经过培养教育,具备优秀团员条件。
优秀团员条件: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2、积极参加党校、团校和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和其他政治学习,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3、学习刻苦,工作勤奋,成绩显著,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能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或坏人坏事作斗争。
5、出色完成学校和各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乐于奉献,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
团支部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并由支委会提出培养意见。
对提出入党申请,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应按照优秀团员标准进行重点培养。
六、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进行。
具体步骤:1、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推优工作基本标准,在充分征求党支部、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
推优实施细则

求是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我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推优”工作的意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二、“推优”工作的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按照推优程序进行推选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工作。
(二)坚持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
被推选的入党积极分子一定要具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为确保发展新党员质量,要严格把关,择优推荐。
三、“推优”的对象及条件(一)“推优”的对象18周岁至28周岁的团员青年,本人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必须满一年,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我校在籍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二)“推优”的条件1.思想情况(1)思想政治觉悟高,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入党动机端正,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必须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并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递交入党申请书后的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考察期间里,每个季度主动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内容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反映自己的优缺点。
(4)必须参加班级“双学”小组学习,并有学习记录本。
认真学习《团章》在内的共青团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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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团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做好“推优”工作,既有利于使我们的党保持青春活力,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又有助于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推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各党支部要站在党的发展和党的事业的战略高度,从思想上、行动上和工作上予以高度重视,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必要程序之一,使优秀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择优、育优、荐优等工作环节,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团员青年推荐给党组织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六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
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程序。
第二章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推荐对象: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申请入党,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28周岁以下的优秀共青团员。
第八条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
2、能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入党动机端正,已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满半年以上;
4、积极参加团校、“青马工程”培训班、党校的理论学习,且获得分党校和“青马工程”培训班结业证书;
5、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6、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努力,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
7、积极参加各类活动,成功素质积点在班内排名前1/3;
8、诚实守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每学期完成至少40小时的青年志愿服务;
9、所在宿舍在定期公布的学生宿舍卫生检查情况通报中未被“友情提醒”;
10、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较好地带动同学们完成工作、学习任务。
第九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以及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或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3、在校级以上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4、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十条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分及课程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予“推优”。
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分及课程不合格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十一条每次“推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申请入党人数的20%。
第三章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共同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学院团委、各党支部及各分团委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要组织学习《党章》,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引导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四条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分团委及其所在团支部。
分团委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统计表&登记表》,并提出培养意见,推荐参加分党校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对提出入党申请,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要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五条推荐对象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推荐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团组织要继续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工作。
第四章推荐程序
第十六条“推优”时间:一般每年进行二次,按年度每年上半年4月和下半年11月集中两次推优,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培训动员。
“推优”前,党支部召开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会议,对“推优”工作进行培训与动员,明确要求;分团委组织召开团支部以上团干部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团会议精神,安排“推优”工作。
第十八条民主推荐。
“推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进行,在党支部和分团委的组织指导下,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超过支部全体团员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
具体步骤:
(一)班主任、辅导员传达上级党团会议精神,阐明“推优”工作的意义和要求;
(二)团支部书记通报团员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介绍培养考察期满的团员的情况;
(三)入党申请人分别作思想、学习、工作汇报;
(四)全体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五)计票,公布结果。
得票数超过到会的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方可视为有效。
(六)团支部和推荐对象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团员民主评议表》等表格材料,报送分团委。
第十九条学院团委书记助理、学生委员,学生会、社联等校级学生机构的主席、副主席、部长等成员可由学院团委向党支部推荐。
参加推荐大会的人员分别为团委、学生机构的全体人员。
第二十条组织审定。
分团委组织汇总、审查各支部“推优”情况,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征求团员所在党支部意见,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并报学院团委审批。
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后,分团委将推荐表和有关材料送党支部。
党支部接到推荐表后,及时作进一步的考察,将表现突出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一条推荐纪律。
在“推优”过程中,要把握正确的导向,严格执行纪律,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被推荐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团内处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推荐对象如在一年之内未被发展,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分团委开展“推优”工作。
指导和帮助建立健全基层团组织,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
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结合团组织“推优”情况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经常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注意总结经验,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院团委和各分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要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教工团员的“推优”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和学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