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市政工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成都市2004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暂采用现行高程系统(待全市域高程系统统一后采用国家高程系统)。
第1.0.6条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基本地震烈度Ⅶ度设防。
第二章城市交通2.1 城市道路第2.1.1条城市道路分类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2条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目录1、总则 (2)2、选址 (2)3、公共配套设施 (4)4、建筑建筑布局 (5)建筑环境 (10)建筑风貌 (10)建筑结构 (11)5、农村规划建设图集 (12)6、附则 (13)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1总则1.1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构建新型城乡形态,提高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水平,本着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安全适用、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范围为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
1.3农村地区规划与建设应遵循本导则。
1.4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情况,创造性地灵活使用本导则。
2选址农村地区农房建设选址应合理避让地质灾害,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含总体规划及各类交通、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2.1 应避让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包括地震断裂带、山洪、滑坡、泥石流和洪水淹没区等。
2.1.1 地震断裂带两侧50米范围内应禁止农房建设。
2.1.2临规划河道的农房建设应满足防洪规划的要求,临其它自然河道的农房建设应在常年洪水淹没线以上。
2.2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不得新建与保护无关的建筑。
2.3 在水源保护区内新选址建设项目,应符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
2.4 应避让市政基础设施通道和用地。
2.4.1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国道两侧各20米范围内,省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县道两侧各10米范围内,乡道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应新建农房;主要旅游通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应新建与旅游无关的设施。
2.4.2 新建农房距铁路轨道不应小于15米。
2.4.3 新建农房距10KV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1.5米,距35KV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3米,距110KV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米,距220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5米。
2.5应避让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和产业发展空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成府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成府发[2008]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第五条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
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公务人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7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 0.6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2.3.8 建设用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 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 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大于30㎡控制。 5.凡本表中未予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 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0%。 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完成面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 垂直距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3.13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2.3.14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 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 服务设施用房;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2.3.15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 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 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 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3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 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 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 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临规划 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2.2.7 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的面积 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 (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 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 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 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 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 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 筑面积。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9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 场用地B12)的规划控制指标
2.2.5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 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2.2.10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 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3 建筑用地规划控制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8版与14版的对比
研发设计部
2017年5月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2008年编制,2014年进行了新的修订。
修订后的规范将《用地和建筑分册》从08合订版中拆分出来,独立成册。
主要内容是 1.总则;2.建筑用地规划管理;3.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 理;4.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5.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6.建筑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附则。 14版共七章,相对于08版减少了2个章节:去掉了原版中第六章建筑 色彩规划管理和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并将08版中第五章建筑 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改名为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将第八章建筑项 目规划核实改名为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2008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第 4页共 62页续表2.2.2.1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bd9e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66.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1.3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2.2.1条 中心城区域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3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域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 第2.2.2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总建筑 密度 绿地率 总容积率
第 一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5% 25% 基准容积率5.0, 并结合表2.2.2.6确定
第 二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根据容积率查 表2.2.2.2或表2.2.2.3 确定
25% 基准容积率4.0, 并结合表2.2.2.6确定
第 三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根据容积率查 表2.2.2.4 或表2.2.2.5 确定 30% 基准容积率3.0, 并结合表2.2.2.6确定
198 地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2% 30% 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 不大于3.0 4
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 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 第二分区范围内建筑基准容积率为4.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2或表2.2.2.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表2.2.2.2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限高(米) h≤24 24
总建筑密度 30% 28% 26% 24% 总容积率 1.8 2.2 2.6 2.7 规划限高(米) 40总建筑密度 22% 20% 20% 20% 总容积率 2.8 3.0 3.3 3.6
表2.2.2.3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米) h>60
总建筑密度 20% 17% 16% 15% 总容积率 4.0 4.4 4.8 5.0 5
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3.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4或表2.2.2.5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或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米时,按表2.2.2.4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198”地区范围内规划指标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总容积率不得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 表2.2.2.4 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限高(米) h≤24 24
总建筑密度 30% 28% 26% 24% 总容积率 1.8 2.2 2.4 2.8 表2.2.2.5 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米) h>40
总建筑密度 22% 20% 18% 16% 总容积率 3.0 3.3 3.6 3.8
第四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6
表2.2.2.6 容积率折算系数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1 2 3 4
5000㎡以下 1.0 1.1 1.2 1.25 5000~10000㎡ 0.95 1.0 1.1 1.2 10000~20000㎡ 0.85 0.95 1.0 1.1 ≥20000㎡ 0.8 0.85 0.95 1.0 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 第2.2.3条 第二和第三分区内的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 1.建筑高度不小于80米时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20%; 2.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35米且不大于80米时,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5.0; 3.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建筑高度按表2.2.2.2(第二分区内用地)或表2.2.2.4(第三分区内用地)的要求选取。
第2.2.4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
地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0% 新区 ≤25%
小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