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闽交人【2009】6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闽政办[2009]205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0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的意见(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交通运输业指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等运输部门。
为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我省交通运输业发展需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快高质量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交通运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2009年5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定位之一:“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
从服务、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出发,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铁路、高速公路、海空港为主骨架主枢纽的海峡西岸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使之成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拓展两岸交流合作的综合通道。
”根据战略定位,福建省抓住机遇,加强“突破两点”和重点发展区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以港口为依托,加强港城互动、港区互动,延伸海西港口腹地,推进“三纵六横九环”海峡铁路网和“三纵八横”高速公路建设、“二纵二横”国道、“八纵九横”省道改造,到2020年,海西高速公路和铁路将分别达到6000公里以上,形成以福州、厦门的港口、机场为枢纽,以铁路为骨架,以公路为网络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系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厅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2.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对照表(2022年修订稿)3.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2022年修订稿)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2日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本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1.03•【字号】闽交办发明电〔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省交通运输集团:为加强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汽车运输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厅2009年度培训计划,经研究定于2009年11月24日在福州举办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运输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车辆管理技术人员等。
二、培训内容聘请长安大学张校贵教授做高速公路安全驾驶操作技术、《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解读、事故预防心理学、影响汽车油耗的主要因素及节油途径知识讲座;聘请福州市公安局林为众做机动车与驾驶人的管理专题讲座等。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日期:11月24日报到,11月25日-27日培训学习。
培训地点:福州台江长乐南路18号(排尾路中段)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闽运培训中心。
四、其它1、本培训班由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和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承办。
2、请各单位将报名回执表于11月20日前传真至联系人。
3、学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4、联系电话:*************、83285829(传真)联系人:丁申:136****9121邱建华:136****2875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回执表填报单位:。
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

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计划表的通知本校各单位:为加强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莆院人[2008]3号)有关规定,请各单位于2008年4月30前,将2008-2009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计划表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
未列入攻读计划者,一般不予以审批。
附:2008-2009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计划表莆田学院人事处2008年4月8日莆田学院文件莆院人[2008]3号关于印发《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本校各单位:《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人事师资管理攻读学位通知校内发送:校领导莆田学院办公室 2008年1月28日印发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加强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莆田学院关于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暂行管理办法》(莆学[2003]66号)及《关于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莆院人[2005]10号)进行修订。
具体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如下:第一章报考条件和有关要求第一条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岗敬业,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条教师报考专业必须符合院系(部)、学校培养计划,原则上只能报考本人从事教学的学科、专业。
党政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管理干部应报考与现从事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若经批准今后调往院系(部)担任专任教师的干部也可报考相应专业。
鼓励教职工报考攻读学校紧缺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原则上只允许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若经批准到国(境)外留学的人员可允许脱产学习。
第四条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职工,应争取三至五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闽政办[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2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有效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级别评定,加强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客运班线等资源配置结合起来,新增和调整的班线要向质量信誉好的客运企业倾斜,适时通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运企业并督促整改;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投入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的,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闽人函[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闽人函〔2008〕96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人才,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2007-2010年福建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现就200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和参加其他学历学位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报名推荐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和学历教育,报考前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3〕50号)的要求,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参加入学考试。
为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今年我厅推荐以下在职硕士学位和其他学历教育项目,供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择参加,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报考符合要求的其他高校的相关专业:(一)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一;(二)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二;(三)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远程学历教育。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5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闽交规函〔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5号建议的答复吴思旺、李捷增、雷奶铭代表:《关于支持民营码头业参与海洋经济建设的建议》(第1435号)由我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民营企业是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积极推动民营码头业参与海洋经济建设。
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商业码头、渔港、航道、疏港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省沿海港口已有上百个码头由民营企业开发或参股投资建设,有多个渔港由民营企业开发。
为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
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建设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各类港口经营主体合作,互相参股、联营,做大做强;二是加强监督指导和技术支持。
针对民营码头企业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的问题,我们将加强对民营码头企业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业务指导;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用好用足港航扶持政策,推动港航高质量发展。
同时,鼓励各地探索渔港经营性开发,多模式促进渔港和配套建设项目。
感谢你们对我省港口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李兴湖联系人:张运东联系电话:*************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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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
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
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厅党组的要求,为提升交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的要求,坚持以
知识为基础,以科技为先导,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推进我省交通“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三大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
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接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用几年时间培养若干名博士研究生和一定数量硕士研究生。
充分发挥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带头作用,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一支有扎实理论功底、有较强学术造诣、有活力、有创新能力的科技攻关人才队伍。
通过几年的努力打造一支由科研高层人才、中层管理技术骨干和大量熟悉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组成的学用一致的梯级交通人才队伍,从而优化交通系统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队伍的整体水平,为交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支持。
三、具体措施
1、各单位要积极动员鼓励有条件的在职人员积极报考与交通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参加学习的,由个人申请(申请表附后),所在单位推荐,经厅人事处审核后,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录取后报厅科教处备案。
上述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是指经国家统考或全国联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GCT)正式录取的,并完成全部课程和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相应学位或毕业的。
2、在职人员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各单位尽量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条件;职工本人也要科学安排工作和学习时间,避免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3、所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的培养费按规定给予报销或提供支持。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省厅从科教专项经费中拨专款用于学习补助,给予:
获硕士学位的补助5000元;
获硕士学位并取得研究生毕业证的补助8000元;
获博士学位的补助20000元。
5、鼓励和支持硕士、博士研究生承担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政策、规划的起草、制定、修订和重点项目的开发研究。
鼓励和支持博士参加国内和国际上高层次的技术研讨活动,加强联系,取长补短,提升科技素养。
逐步建立福建交通硕士、博士联络服务平台,提供活动与联络场所,加强协作,形成团队。
6、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结合交通建设与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立项研究,可按《福建省交通科技项目实施办法》申报科研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对入选项目提供课题经费补助。
所在单位对经批准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入选项目要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7、本意见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获学位或毕业的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中共中央党校、省委党校研究生可参照本意见实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在职学习研究生意见
抄送: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09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