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隽环罚字﹝2019﹞14号(2019)
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

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典型案卷汇编生态环境执法局2020年8月目录第一部分优秀案卷 (1)案例1:某公司涉嫌未有效收集处置挥发性有机物案 (1)案例2:某公司涉嫌贮存固废未采取防流失措施案 (6)案例3: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0)案例4: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16)案例5: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2案例6: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环检数据造假案27案例7: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及将危废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案 (32)案例8: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36案例9: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41)案例10:某钻井公司涉嫌噪声超标案 (47)案例11:某建材厂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52案例12: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57)案例13: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62)案例14: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66)案例15: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72)案例16:某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79案例17:某酒店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85)案例18: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90)案例19: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98)案卷20: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104)第二部分较差案卷 (109)案例1:某炼铝厂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09)案例2:某餐具消毒配送服务站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13案例3: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117)案例4:黎某涉嫌违反固废管理制度案 (121)案例5:某水务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124)案例6:某废油桶拆解点涉嫌违反危废管理制度案 (128)案例7: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和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132)案例8:某建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136)案例9: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废污染防治制度案139案例10:江某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143)第一部分优秀案卷案例1:某公司涉嫌未有效收集处置挥发性有机物案【案卷文号】房环保罚字〔2019〕264号【案件类型】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单位】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环境要素】大气污染【主要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置一、基本案情2019年4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在用的1条双螺杆挤出造粒生产线(13号线),由于安装不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罩未完全覆盖加热挤出工位,配套的风机风量不足,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置,直接排放到大气中,污染周边环境。
厦门中院发布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5•【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今天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为加大对厦门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和品牌创新的影响力,厦门中院发布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叶某国诉叶某育财产损害赔偿案案例二: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案例三:厦门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案例四:梧州某锆业有限公司、宋某某走私废物案案例五:陈某荣等12人非法采矿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案例六:厦门某公司等5个被告单位、吴某足等10人走私废物案案例七:苏某福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案例一:叶某国诉叶某育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8年3月,因被告叶某育擅自燃烧杂草,引起森林火灾。
经林业主管部门委托鉴定:该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4.1亩,其中包括果树地面积1.2亩,造成果树损失价值960元。
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对叶某育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叶某国在案涉地共种植龙眼树5亩,被告叶某育引起的森林火灾导致叶某国的龙眼树大量烧毁。
在原被告私下协商中,原告表示,其所有的龙眼树被大火烧毁一半多,被告承认火灾系其引起,并承诺将主动找原告协商理赔事宜。
火灾发生后数月,原告将其因火灾被毁的50株龙眼树逐一编号并拍照留存。
2019年6月,本案承办法官至火灾发生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被告种植荔枝树的山林地毗邻原告种植龙眼树的山林地,火灾发生之日距勘察之日已逾一年,过火山头已荆棘灌木丛生,只几株龙眼树存活,未见龙眼树林,被毁龙眼树的树桩多数被掩盖在灌木丛中,从部分被烧死的龙眼树存留的少许树干树枝上可以辨认出经火焰焚烧、熏黑的痕迹,存活的零星几株龙眼树的树冠未超过6米。
原告叶某国请求对火灾烧毁的山林面积及原告被烧毁的龙眼树的数量进行司法鉴定,因具备相应评估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后原告申请撤回上述鉴定申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京环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京环发〔2022〕2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对照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原《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中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进行调整,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京环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环境影响评价列表清单法例子

环境影响评价列表清单法例子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自主守法,4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以下简称《清单》和《通知》),共明确了15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清单》发布两个月以来,全省已有包括襄阳、宜昌、黄石、潜江、天门、鄂州、荆门、恩施、咸宁、孝感、仙桃等地适用案例14起,适用范围覆盖《清单》已生效事项的72 %(《清单》中4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事项”将于7月15日生效适用),发挥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的6个案例,涉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等事项。
第一批典型案例总体具备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适用规范。
典型案例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充分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规范适用实施程序,通过集体讨论、案审会、法律顾问审查等程序加强审核监督。
二是注重引导。
一些案例如天门、孝感等地注重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通过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告知、给与明确的整改要求、相对人提交《整改承诺书》等形式,对于纳入《清单》适用范围的违法行为加强引导,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
三是注重结合。
已出台当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地方,在适用过程中注重省《清单》同本地《清单》的结合,确保适用规范、效果最大化。
以下是第一批6个典型案例:一、襄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案件2021年3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肖家营社区建设的某小区项目,于2019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环执法〔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
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某印刷有限公司、徐某诉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某印刷有限公司、徐某诉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审理程序】执行正文某印刷有限公司、徐某诉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基本案情】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印刷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公司印刷设备为一台海德SM52印刷机,徐某系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009号、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印刷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
印刷公司、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印刷公司、徐某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
印刷公司账户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印刷公司、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调查核实。
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与某区检察院组建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1.委托青岛市印刷行业协会调查印刷公司印刷机的年用溶剂用墨量。
2.调取印刷公司的电费缴费收据。
3.组织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论证。
4.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座谈。
查明:印刷公司印刷机年用溶剂用墨在1.5-2.5吨之间(满负荷状态下),属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范围。
自2017年7月成立以来,仅有11个月电费超过5000元,结合印刷机功率,可以判断出在这11个月中印刷业务量较大。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1.本案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三同时”罚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要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即“三同时”原则。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咸政办函〔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9日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329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各有关县(市)按照前期监测溯源分类,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到2025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329个(详见附件)。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要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__月___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环罚字〔2019〕___号
当事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__月___日、__月___日、__月___日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成含油废水分离处理项目,含油废水分离处理项目于2006年建成并投入生产,占地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设有5000吨级码头__座,___万吨/年含油污水处理设施一套,配套有____万_3的储罐。深圳市前海穗冠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冠公司”)穗冠公司租赁当事人厂内东北角靠近溢流储罐区旁边的车间建成洗油生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___平方米, 设有储罐、搅拌罐、压滤机、通风管道、油泵等;该项目采用硫酸/白土法,主要生产工艺为: 酸洗→中和→白土吸附→过滤;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有硫酸、白土、纯碱、循环油等;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酸渣、白土渣;该项目于2017年___月建成,于2018年__月投入生产,2018年__月停止生产;该项目产生的酸渣为631吨,产生的白土渣约535.89吨。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及《XX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____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罚款__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日内,按照《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XX银行、XX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___市___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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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隽环罚字﹝2019﹞14号(2019)
日期:2020年03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余小俞:
(略)
住址: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秀水社区隽水镇民主路24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对你个人经营的云石胶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云石胶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8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20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隽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
户名: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
账(略)
地址:通城县政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或者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2019年11月5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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