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胎罚款标准规定,2019年江苏新计划生育三胎罚款处罚措施.doc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时间:2016-03-30(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江苏生育政策有新调整,涉及独生子女及二孩三孩家庭,你需要看看

江苏生育政策有新调整,涉及独生子女及二孩三孩家庭,你需要看看近期,经济强省江苏发布了几个重要的跟生育和人口有关的政策和数据。
政策方面,江苏公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在人口数据方面,2021年江苏常住人口出生率为5.65‰,人口死亡率为6.7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1.12‰,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转负,出生人口跌破50万人。
背后跟育龄妇女人数大幅减少等因素有关系,比如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将近70%的人,只生育一孩。
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苏也在加快调整生育政策,着重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以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在鼓励三孩生育政策及支持方面,江苏提出了这么几项奖励:一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以此提高生育的积极性。
二是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
女方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也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
子女3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
这里,独生子女家庭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假期,如果父母住院的话,独生子女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
三是对于企业在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缴纳的社保费用,生育二孩的补贴50%,生育三孩的补贴80%。
四是减免经济困难家庭的入托、入园、入学等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发放消费券等等,进一步减轻养育负担。
此外,在公租房、教育资源等方面也会给予一定照顾。
当然,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也保留了相应的奖励。
对于全面实行二孩政策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也就是2016年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还是可以继续享受政策福利的。
根据江苏最新修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退休职工,退休前可以按照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
而对于城镇户籍,女年满55岁、男年满60岁的,没有享受过计划生育奖励的,也会发放36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此外,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也会发放扶助金,每月也有几百块钱。
政府过度干预的失败例子

政府过度干预的失败例子1、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全省倒数1到3名的位置。
19xx年,新一届领导班子走马上任,为了建立政绩,完成好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甩掉计划生育的落后帽子,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生育实行高额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是:超生第二胎罚款为2000元,超生第三胎罚款5000元,超生第四胎或更多罚款为10000元。
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控制县里的生育数量。
考虑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效地调动计划生育人员的工作热情,该政策还作出了罚款提成的相关规定,即罚款所得,村、镇两级各提成百分之三十。
该项政策实施两年多后,县政府调查后发现,根本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目标,超生问题仍然很严重。
许多人宁愿交纳高额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和第三胎,有些没钱的家庭甚至举债生育也在所不惜。
似乎有很多人觉得,交了罚款就等于购买了计划生育指标,就具有了合理合法的权利,不少人甚至在未生育之前就预先把罚金交了上去。
当然,这一方面是因为重男轻女、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思想中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基层干部把超生计划当作一种创收的途径,为了多来钱,对超生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对超生予以暗中鼓励。
2、经济学在解释政府管制之合理性时,总是以自由市场存在着失灵为根据。
这些失灵包括公共产品,(如航标灯)、自然垄断,(如固定电话网、输电网)、内部不经济(如隐瞒产品质量和工作岗位安全信息)、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滥采)等。
为了克服这些市场失灵,设府理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在,积极采取准入、定价、标准、反垄断文及监督、检查、处暂等行政管制设策和段,对个人从事济活新的资格、范围甚至羊段进行限制。
遗憾的是,在政府管制最发达的国家,大量研究文献显示政府管制并没有达到上述目的,不但没有克服市场失灵,反而大大增加了企业、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成本。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1年实施以来,在江苏省的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工作上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作用。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素质提升,以及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该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五条内容,主要涉及人口基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计划生育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和援助、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和权益。
首先,该条例对人口基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进行了规定。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对江苏省人口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及时发布人口统计数据。
这为江苏省的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其次,该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组织实施。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方案,并指导和监督各级计划生育机构的工作。
这有助于推动江苏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和援助的具体内容。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惠待遇和社会援助;开展计划生育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
这一系列的措施,旨在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正确理解和实施计划生育,提供科学和人性化的服务。
最后,该条例还明确了对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成本,对于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江苏省的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和管理人口数量和结构,推动人口素质提高,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有助于江苏省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为江苏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支持,为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凡符合前两条规定,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或者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在达到晚婚年龄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计划外生育费,必须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外生育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确认是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施术单位负责治疗,治疗费用由本人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不得影响晋升、晋级。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受术人的休息和生活等待遇按前款规定执行。
(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按前一年度双方收入(农村为所在乡、镇年劳动力平均收入,城市为县、市、区职工年平均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若前一年度实际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所在地劳动力平均或职工平均收入的,则按其双方实际年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及二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前一年经济收入不明的,比照同时期同行业人员的收入计算,一般不低于所在地劳动力年均收入或职工年均收入。
2019年生第三胎罚多少钱

2019年生第三胎罚多少钱三胎还是不允许的。
因为现在只是放开二胎,生三胎肯定是违法的。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超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二、到底什么时候会开放三胎呢开放三胎政策还没有时间表。
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得根据我国人口发展的规律进行调整,一步步来,不能一步到位。
如果我国人口增长的态势回落明显,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会放开三胎政策的,甚至会鼓励生育。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一、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
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责令中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方年满28周岁、子女间隔4周岁)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 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
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生育第二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二、1999年08月0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变更名称: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2000]29号、2000年11月29日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湘财综[2000]5号正式确认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3、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度年收入的二倍征收;(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前三年中最高年纯收入的二倍征收,本人年纯收入不到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计征;(三)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倍征收;(四)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
江苏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江苏省实行计划生育,坚持男女平等、晚育、少生、优生的基本国策,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第三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生育科学知识,提倡健康生育观念,倡导合理生育。
第四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生殖健康咨询和服务,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提高生育保健水平。
第五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力度,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扶助,鼓励他们积极配合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政府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
第十条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日。
结语。
江苏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将为江苏省的人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
我们相信,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人民将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推动江苏省的人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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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胎罚款标准规定,2019年江苏新计划生育三胎罚款处罚措施
江苏三胎罚款标准规定,江苏新计划生育三胎罚款处罚措施
超生罚款又指社会抚养费,当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那么对于超生罚款最新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最新超生罚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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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超生罚款规定
目前关于超生罚款(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二胎政策开放后依然要征收。
目前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旧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依据,不符合该法规定的的生育行为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昨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并于1月1日生效。
该法最大的变化就是一对夫妇提倡生两个孩子。
新旧变化之际,社会抚养费怎么收?新法生效前出生的二孩依然属于超生,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新法生效后生育的二孩是合法的,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此外,目前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尚
在送审中,因此,目前适用的标准如下:
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明确分期缴纳期限和比例。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社会抚养费滞纳金问题: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超生罚款多少钱呢?
超生罚款标准,是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所依据的标准。
具体超生罚款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
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