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客户无偿赠送研发用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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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产品和材料的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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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对外捐赠产品和材料的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今天一位老同学忽然打电话给我,咨询一个看视非常简单的问题,就是对外捐赠产品和材料的的会计处理。

我当进顺口回答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晚上,我对这个问题又进行了仔细思考,查询了一些资料了发现这个问题并不简单,我们首先来看看准则中有相近问题的处理如:应付职工薪酬和非货币交易等情况下,核算是如下规定的:
一、用产品和材料用于职工薪酬的核算
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用外购材料用于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通过上面二个业务,我们可以看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薪酬时是确认为当期收入来核算的,外购的按增值税规定进项不得抵扣,因此是按进项转出。

会计实务: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君不见“无打折不购物”不经意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让利促销成了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不二的销售策略。

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积分、抵用券等。

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值税纳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H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外销售25元/件。

按照上述规定,H公司无偿发放A产品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销项税额=25×1000×17%=4250元2、会计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导读:“赠送”客户礼品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例】买了一台Lenovo/联想小新 V3000价格4199元,送一个价值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

增值税分析第一种情况: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开票下图:第二种情况:如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销售明细中没有鼠标,只有电脑,则“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涉及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为:4199/(1+17%)*17%+79/(1+17%)*17%=621.59元。

关于进项税额: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销售”,则纳税人购进鼠标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结论:销售同时不征收个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未销售赠送需代扣代缴个税。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无偿送给客户产品免费使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无偿送给客户产品免费使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A公司无偿送给客户产品免费使用,以做销售推广,假设产品成本100万元,正常对外销售价格2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都要视同销售、如何确认销售价格?1、会计处理原则:由于不满足“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这个条件,所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126贷: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200*13%=26)此时,增值税就已经完成视同销售了2、所得税的处理原则: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中完成,税法上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万结,转视同销售成本100万,两者结合起来。

需要纳税调增100万。

与此同时,税法上确认的销售费用也需要调整,会计上是按照成本计算的销售费用126万。

税法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售费用226万(200+26=226)此时就出现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减100万。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1条公告,明确提到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视同销售。

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按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

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行填报。

3、此案例前面先调增100万,后又调减100万,是不是抵消了,视同销售还有什么用呢?实际上往往并不会正好抵消,因为这个销售费用显然属于广宣费范畴,而广宣费是有扣除限制,一般行业是销售收入的15%,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只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有人会问这笔产品的销售成本100万,前面已经税前扣除了,现在你又把它算进销售费用里面再扣除200万,难道不是扣除了两回吗?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法上的视同销售,可以分成两步去看,即分拆原则。

第一步把实物卖掉变现,第二步以现金去做支出。

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226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借:销售费用-广宣费226贷:银行存款226注意:以上分录只是模拟分录,不是真的会计分录,是税法上的模拟情况。

对外捐赠产成品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对外捐赠产成品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对外捐赠产成品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向其他单位捐赠产成品一批,成本30000元,公允价为100000元。

1、借:营业外支出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销项税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贷:产成品300002、借:营业外支出35100贷:产成品30000销项税5100.以上分录哪个正确?如果计算企业所得税,只考虑视同销售部分的调整,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捐赠的货物不符合准则第二条规定的收入界定,也不符合第四条收入的确认条件,捐赠发生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及“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捐赠,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对于自制产成品对外捐赠将涉及以下两项调整:1、视同销售收入调整金额10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调整金额30000元,视同销售利润对应税所得额影响70000元;2、不能税前扣除的直接捐赠35100元全额调增。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空山清雨于2017-11-24 16:55 发布您好,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一、购进环节在购进环节,企业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采购付款以及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说明:实务中,有的人因为是用于赠送的,就省略购进入库的环节,是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而且在税前扣除时只有一张购进发票的,有税务稽查案例表明是很难被认可的。

二、赠送环节先说税务处理,只要税务处理正确了,会计分录自然就不会出错。

(一)增值税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很容易被人想当然的认为需要视同销售,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外购货物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的“赠送”,要区分很多情况。

从赠送对象分:内部人和外部人;从是否无偿赠送分,分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等。

1.视同销售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除后面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外,在税务实践中,都是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的,包括搭赠等“有偿”赠送如果不符合规定开具发票的,也要视同销售。

2.无需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是实务中无需视同销售的依据,但是要求特别严格,企业发票开具必须要符合其规定,才能不需要视同视同,而是作为折扣额扣除,以免多交增值税。

3.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作为过年过节的礼品发放给员工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1.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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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客户无偿赠送研发用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我单位进行研发,所用材料为客户无偿赠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要分别不同情确定会计处理:
(1)如果是委托贵单位进行研发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实际上不属于无偿赠送。

但因为受托开发业务中所收到的材料以及所开发形成的成果,不严格符合贵单位资产定义,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因此通常只对所收到的材料只需做备查登记。

对于受托开发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研发支出”下单设“受托开发业务成本”明细进行归集,待完成后后结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开发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研发支出”。

研发失败,转销所发生支出以及可能涉及的赔偿,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研发支出”、“银行存款”等。

(2)提供材料的虽然不是直接委托研发的单位,但与研发项目有关,如按协议约定可以分享研究成果的单位。

这种情况下其实也不是无偿赠送材料,而是为后续分享成果而预先付出的代价,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待研发成功,对方按协议分享成果时,按支付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按之前收到原材料的价值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等。

当然,实践中要视协议约定分析确定账务处理的最佳方式。

(3)如果是与研发项目无关的单位赠送的,这种情况下要按接受捐赠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在收到先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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