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渝环[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通知(渝环[2011]11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和《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精神,现将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环保部要求,“十二五”期间,实现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二)结合环保部2010年对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结果,各区县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2011年目标为80%,2012年为85%,2013年达到并保持90%以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2011年目标为90%,2012年达到并保持95%以上。
二、考核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中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对各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一)国家环保部对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督查考核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将对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企业在我市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产生。
重庆市作为重点省份,抽查企业数为75家,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6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5家,且年产生100吨以上(国家级)危险废物的占50%;年产生100吨以下10吨以上(市级)危险废物的占30%;年产生10吨以下(区县级)危险废物的占2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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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确定的申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审批工作的需要对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进行增减。
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两份并附上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一)形式审查对照附件2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核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1、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1)检查运输工具自身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行驶里程数、维修保养记录等),确定运输工具是否满足安全运输的需要。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精心整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自制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规划,其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统一规划、集中处置、污染者付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开发和投资建设、营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知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并检查、督促、考核其落实情况;(三)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四)管理并监督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场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布点;(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四)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五)海事、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中的监督管理,协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必须必须符合统一定点规划要求,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
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第四条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统一规划、集中处置、污染者付费.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开发和投资建设、营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知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并检查、督促、考核其落实情况;(三)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四)管理并监督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场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布点;(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四)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五)海事、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中的监督管理,协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必须必须符合统一定点规划要求,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渝环〔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环〔2020〕26号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及《重庆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渝无废组〔2019〕1号),进一步优化和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解决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难的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降低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目标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推进解决小微企业、非工业源产生的小量危险废物收运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逐步实现各类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监管的全覆盖,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造成的环境污染,确保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
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体系初步建立;到2022年,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全覆盖、利用处置全覆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二、试点单位、收集范围(一)试点区县(自治县)。
支持辖区内尚未设立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含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尚未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参与试点工作意愿较强的区县(含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自愿申请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
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收集站点,作为园区基础配套设施;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收集站点;鼓励现有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转运站点提升改造建设收集站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2009年修订)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渝环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渝环办发〔2009〕30号)机关各处室,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局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环境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特编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提纲》,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详见本局编制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权利人可登录本局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主要采取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开。
网址为:http://。
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本局办公楼一楼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和市环保局政务大厅作为辅助手段对部分环境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申请查询公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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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目录1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面临形势 (2)1.1“十五”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效明显 (2)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3)2规划指导思想与目标 (5)2.1规划指导思想 (5)2.2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5)3规划目标和指标 (5)3.1规划目标 (5)3.2规划控制指标 (6)4主要任务 (6)4.1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6)4.1.1完善重庆市危险废物管理法规体系 (6)4.1.2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6)4.2建立危险废物预警体系 (7)4.3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管 (7)5重点防治行业及危险废物 (8)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要举措 (8)6.1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8)6.2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排放量 (9)6.3发展壮大资源和废物回收再资源化利用产业 (10)6.4开展危险废物综合治理 (10)7重点项目 (11)7.1重点防治项目 (11)7.1.1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建设 (11)7.1.2医疗废物处置场规划建设 (11)7.1.3重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11)7.1.4其它综合治理项目 (12)7.2重点科研项目 (12)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13)8.1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综合决策机制 (13)8.2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14)8.3加强政策支持的力度,加大财政投入 (14)8.4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力度 (15)8.5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环境科技支撑水平 (15)8.6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 (16)8.7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 (16)9投资与效益 (16)9.1 投资需求 (17)9.2资金筹措 (17)9.3投资效益 (17)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初稿)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具有可能导致潜在或现实的、威胁人类健康或破坏环境。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是重庆市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主要阐述规划期内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战略目标、任务及政策取向,是我市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本指南和行动纲领。
1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面临的形势1.1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效明显“十五”加大了执行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力度。
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督促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积极推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申报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开展了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单位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医疗卫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了应急方案,组建了管理机构,落实了责任人。
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排污企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我市立足经济结构调整,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实行资源优化配置,对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而又难于治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20余家坚决关、停、并、转;对国家明令禁止和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收率,大幅度降低危险废物产生;鼓励支持企业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逐年提高,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排放量逐年减少。
据环境统计,“十五”期间,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189.88万吨,综合利用工业危险废物122.56万吨,平均利用率64.5%;危险废物处理、排放量67.32万吨。
2005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3.08万吨,综合利用量10.24万吨,处置危险废物2.31万吨,排放量0.06万吨,有效控制了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加强了对民丰农化铬渣及其铬污染土壤的治理的力度,加强对渝港钛铂粉危险废物的综合治理。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通知》,库区各区、县(市)共清理、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15477.45吨。
全市建成危险废物临时中转库7座。
主城区(处理能力3.06万吨/年)和长寿场(处理能力2.1万吨/年)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的建设正在有序推进;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陆续建成投入使用。
建成主城区医疗垃圾应急焚烧站(处置能力3吨/天)和同兴医疗废物处置场(处置能力20吨/天)。
涪陵、万州、黔江等中心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的相继建成,医疗废物被无害化焚烧处置。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开展了生产、使用危化品单位环境安全检查,开展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和进口废物风险评价。
组织回收处置危化品4756.14Kg,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技术加强。
有关部门组织科研、生产单位先后开展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推广清洁生产;引进消化一批危险废物处理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处理技术水平及无害化处理能力得到提高。
危险废物公众环境意识有较大提高。
全市各地在报刊、杂志上开辟专栏或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努力普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法规,逐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
组织集中学习宣传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各级环保、卫生等部门有针对性的对本单位法人和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
通过培训和宣传,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逐步提高并积极参与,促进了我市危废物环境质量的改善。
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由于历史欠账太多,污染防治的投入不足,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量仍很大,污染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
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尚不健全。
危险废物管理地方性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尚不健全,地方性标准体系尚未形成,已有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需亟待修改完善。
从事危险废物运输、储存、处置的专业企业少而且不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的市场化体系尚需培育,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对危险废物监测能力有待加强,监测技术亟待提高。
经济发展模式、结构与布局未根本解决,经济增长和综合效益不高,单位GDP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与发达国家和我国东部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危险废物排放量大、污染物含量高,对环境的污染危害较大。
2005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约13.08万吨,历年堆存量更大。
化工、有色金属等工业产生的有害废物构成现时的和潜在的威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现状未得到根本解决。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水平较低。
目前固体废物处置工艺技术大多数较落后,部分废物至今尚无较成熟的处置技术;处理装备水平低,设施简陋,处理规模小,分散处理多,集中处理少,不能满足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加的需要。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中问题较多。
目前缺乏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控管理手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不实的现象普遍存在,危险废物经营市场不规范,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依然存在。
一些单位设备简陋,工艺落后,无污染防治措施,二次污染较严重。
部分医疗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规章制度不完善,医疗废物暂存库、处理设施建设不规范,医疗废物未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分类,用于医疗废物收集包装袋和包装桶质量均未达到《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标准,一些医院医疗废物无处置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目前区、县大多采取就地简易焚烧,焚烧设备落后,二次污染较大。
医疗废物混入工业、生活垃圾堆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资金严重不足。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缺口较大,主要原因一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起步较晚,各级政府认识不到位,资金投入少;二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项目,一次投资大,直接经济效益不高,因而难以筹集社会资金或引进国外资金;三是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或因认识不足或因经营困难,不愿投入资金对固体废物有效治理。
四是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起步晚、标准低直接影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固体废物防治资金的严重不足已直接影响了我市固体废物治理。
科技经费不足直接造成科研成果少,成果质量不高,不能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供经济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一些大宗、典型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至今还无有效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方法,严重制约了我市危险废物污染控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2.1规划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重庆环境保护战略目标,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直接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制度创新、政策调控、利益诱导与约束机制,(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东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力度;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和提高无害化处理能力并重;重点防范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安全带来的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2.2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相衔接;突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导向性,强调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坚持危险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方针;污染预防为主(优先),积极治理,全面管理,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关键性问题;政府、市场主体、公众紧密结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
3规划重点与目标3.1规划重点3.2规划目标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控制规划目标,完善全市统一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初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法规体系和危险废物监测、监督管理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危化品利用、处置重点项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危化品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质量基本改善。
3.3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和我市“十一五”环境规划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危化品和过期、淘汰废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无害处置率达到100%。
其中,集中处置率达到80%以上。
4规划任务与措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改善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和条件,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综合治理;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危化品利用、处置重点项目,集中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质量得到基本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