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保障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烟雾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承包商、访问人员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第一条动火作业申请应提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确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申请应由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审批。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审查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条件。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一条动火作业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准备、作业程序、作业环境控制、作业人员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作业准备包括: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准备、清理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作业程序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协调配合要求等。
第五条作业环境控制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照明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六条作业人员保护包括: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控制火源等,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第一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进行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安全的认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讲座,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动火作业行为,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工作场所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标准,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员工安全进行动火作业。
第四条公司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五条公司要定期组织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动火作业技能。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有总体责任,要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动火作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对于发生事故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动火作业许可制度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公司动火作业许可,未经许可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由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动火作业方案、工作人员安全培训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明、安全设备检查合格证明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必须明确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落实动火作业方案中的各项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现场恢复整理,交安全管理人员验收。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火源和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时,应设置专人监护,必要时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警示标识,保持现场干燥通风,并设置隔离区域。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引火物防护措施,避免火源控制不当引起事故。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5篇)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维修管理,严禁库区内、库房内擅自动火动焊'确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项设施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动火动焊审批第一条动火动焊前必须书面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二条请示内容:包括动火劝焊内容、目的、地点、时间、动火动焊人、一现场监护人、保证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
第二节动火动焊内容库区内动用电焊或动火进行维修库内设施。
第三节动火动焊程序和方法第一条经批准后由仓库负责人拟定严格的动火安全措施,经消防负责人同意后,由现场监护人带有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上岗证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第二条在库区及库区外(____米)防火区域设防火标志;第三条凡因工作需要(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参观)进入民用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含上级机关检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仓库保卫人员检查、记录,自觉将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火具和通讯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临时保管,禁止在库区内吸烟、拨打移动电话;严禁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动火;第四条禁止在库区带电检查线路,禁止仓库人员改变按防火安全规范设制的照明线路;第五条库区以及周围____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____米范围内严禁放炮、施工和狩猎。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2)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火灾和事故的发生,制定了以下动火动焊管理制度:1. 动火动焊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施工方案应包括动火动焊的具体位置、时间、施工人员、所需工具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动火动焊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区域内无可燃物、易燃气体泄漏等安全隐患。
同时,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 动火动焊施工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4. 动火动焊施工前,必须进行隔离措施和临时防护设施的设置,防止火源扩散和伤害人员。
同时,需要提供足够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动火工作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提高动火作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进行动火工作时的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动火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或其他方法引发的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小型动火和大型动火。
第四条小型动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如焊接、切割、钎焊等。
大型动火是指影响较大,火势较大的作业,如火炉、锅炉的点火、烧结炉的点火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条件第六条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完善。
第七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保护好自身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切勿酗酒、抽烟、嬉戏,保持专注。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准备好逃生和救援。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十三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隐患。
第十四条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火源,关闭相关设备。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作业情况和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对火源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扩散。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沟通,保障安全。
第四章动火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处理动火事故时,必须迅速、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动火事故必须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一、适用范围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本规程规定了我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适用于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㈠、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应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在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承包单位人员以及其他进入本单位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进行的焊、切、烧、灼等带有明火或者易燃、可燃物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为动火作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知本制度的内容和事项。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需其中一方先出示动火作业审批申请,包括动火区域和时间,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并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检查和监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本单位领导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本次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控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动火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动火操作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技术知识,了解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并正确使用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对其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培训,并明确其在动火作业中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三条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动火作业符合规定。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的要求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动火作业审批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作业,不得超时作业以及超区域作业。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应当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检查,清除可燃物和易燃物,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应当确保现场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做好消防安全员的配置。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和正常操作。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动火措施和操作方案,并按照操作方案进行作业,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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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职责
3.1作业所属区域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时应拒绝动火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生产管理部职责:生产管理部负责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监督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4.工作程序
4.1动火范围
凡在公司生产区范围使用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均属动火范围。
如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电加热、铅化沥青、金属管线切割、电机耐压实验和用非防爆型电钻、手提砂轮及其它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其动火地点及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实行严格的三级动火管理。
4.2动火等级和防火区域
4.2.1特殊动火。
凡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和管道上动火及装有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带带温、带压下动火均为特殊危险的动火。
范围包括燃油、EG输送、PTA卸料站(库)、汽油、柴油等储罐、仓库及运输管道和操作温度下带压的热媒管道;
4.2.3一级动火范围包括:在易燃、易爆的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周围的动火。
范围包括:聚酯酯化、缩聚装置及其周围、储罐区、过滤器清洗间、EG回收和EG/TEG回收、中央控制室、成品库、化验分析室、物流部化学品库、燃料仓库(煤、生物质燃料)、热媒站等;
4.3.4二级动火范围包括:生产车间和规定的防爆区附近或要害部门邻近地区;
4.4.5三级动火范围包括:在指定的长期固定动火的地点(如电焊室),或不属于禁烟区域的地方,均属三级动火,不须办理动火手续,由班组长负责管理,动火结束后不留后患,确保安全。
如须增添长期
固定动火地点,事先应征得生产管理部同意。
4.3办理动火手续及审批权限
4.3.1凡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生产管理部同意,生产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除执行以上手续外,还须经总工程师或总经理核实审批签署意见,重大危险部位动火时需报公安消防部门监督。
4.3.2动火证一式四份,动火作业人、动火部门、动火监护人、生产管理部各一份。
动火审批手续不全及动火证上规定的措施不落实,动火作业人有权拒绝动火。
4.3.3动火证必须一证一处动火,动火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设备安装或工程施工等特殊阶段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前提下动火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动火期限不得超过八小时。
动火作业点、动火期限必须与动火证规定一致,转移动火点或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3.4动火作业前,监护人(即动火作业单位或区域所属单位指定专人)必须再次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准备齐全,并在签字后方可施工。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监督动火现场安全状况。
特殊动火应指派消防人员(安防队员)现场监护,必要时通知消防大队做好安全预防应急措施准备。
4.4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4.1一级动火或停工检修时,各种设备、塔罐、容器、储罐及各种气体、液体输送管道等,凡是条件许可,能拆卸的都要拆下来,运到固定的地点动火,必须把可燃物排尽(指在禁火区内)。
4.4.2各种设备及管线等在动火前都必须将内部物料放干净,并用蒸汽及惰性气体全面扫清,如果设备、管线装过易燃易爆介质者,动火前还需由化验室取样化验分析,并进行测爆试验合格,做到消除隐患后,方可动火。
4.4.3要将附属于设备的各种管线系统拆开,管道拆开处加盲板隔离,切断气体、液体和产品系统的联系。
4.4.4氧气瓶、乙炔距明火应在十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五米。
4.4.5清除动火点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十五米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附近沟井要加盖或用湿土密封,地漏水斗要用沙包堵塞;
4.4.6必须配备适用的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到现场,动火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4.4.7动火时设备要与周围临近的其他设备和管线绝缘,电焊搭电线只能搭在设备本体上,严禁随便乱搭电线。
4.4.8在动火过程中,发现动火点附近条件发生变化,管道破裂、可燃物泄露等异常情况,监护人应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经生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并经现场最高指挥同意方可继续动火;
4.4.9动火结束后,彻底清除现场,熄灭余火,不留任何火种,作业人和监护人方可离开。
4.5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5.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5.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4.5.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5.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4.5.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5.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5.引用文件
《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5.相关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