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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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再生资源利用是指对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再利用的过程。

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可以降低企业本钱,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连续发展。

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订立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个部门、岗位,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工艺试验室、原材料子仓库、废物处理中心等。

3. 再生资源分类与管理3.1 再生资源分类再生资源依据其性质和再利用方式,分为: —废弃物再利用:包含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

—废水再利用:包含工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

—废气再利用:包含烟气、挥发性有机物等。

3.2 再生资源管理责任—企业高层应对再生资源的利用工作负总责,指定相关负责人负责再生资源管理与利用。

—各部门负责相应再生资源的收集、分类、处理和利用工作,确保进程的规范与高效。

3.3 再生资源收集与储存—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再生资源收集与储存区域,并配备统一的收集容器,确保资源的分类与集中储存。

—收集容器应标明内容物的种类,以便识别与管理。

—废弃物容器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清理和清运,防止交叉污染和恶臭扩散。

3.4 再生资源处理与利用—废弃物再利用:废弃物应依照分类要求进行处理,可分为:回收利用、能源利用、化学利用等。

—废水再利用: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后,符合国家及企业排放标准,方可再利用于适当的生产环节,如冷却循环水等。

—废气再利用:废气应经过合理的处理设备净化后再利用,确保排放达标,并符合相关环保法规。

3.5 再生资源监测与评估—企业应建立再生资源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对再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与评估。

—监测内容包含再生资源的产生量、回收量、处理效果、利用成效等。

—依据监测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再生资源管理策略与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培训与宣传•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对再生资源管理的认得与技能水平。

•在适当的场合进行宣传,强调再生资源利用的紧要性和意义,提倡绿色生产理念。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主要内容及实施路径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主要内容及实施路径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主要内容及实施路径建立便捷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供便利的回收渠道和设施,是引导公众参与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方式。

通过设立回收站点、推动在线回收平台、建立社区回收网络等措施,方便公众进行废弃物的分类和回收。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创新技术的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先进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不断涌现。

例如,高效的废物分类和回收技术可以有效地将废弃物分离并加以利用;先进的再生工艺可以实现废弃物的高效转化和再利用;智能化的监测和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过程的全面控制和监管。

这些创新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收集与回收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核心环节。

在此阶段,需要建立完善的废弃物收集系统,并加强废弃物回收的技术和设施建设。

这包括设置回收箱、推行分类回收制度、投放废弃物回收站点等。

政府部门和企业应积极推动废弃物回收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回收的效率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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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相关领域的建议和依据。

一、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主要内容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

因此,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将废物转化为能够再次应用的资源的过程。

它可以帮助实现资源节约、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目标。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主要包括物质再生、能源再生和水资源再生三个方面。

(一)物质再生物质再生是指将各种废弃物转化为再生原材料,再制成新产品的过程。

它可以减轻资源压力,降低环境污染和节约能源。

物质再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旧金属再生:废钢铁、废铜、废铝等金属材料可以通过回收和再生利用的方式,变成新的金属产品。

2、废塑料再生:废塑料可以进行回收、分离、清洗、破碎、加工等处理,再制成新的塑料制品。

3、废纸再生:废纸可以进行回收、浆料制备、造纸等处理,再制成新的纸张产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 概述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回收再利用已经成为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

再生资源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的物品,再生资源回收可以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指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管理措施和规定的总称。

本文旨在探讨和提出一系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帮助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的效率和水平。

2. 目标与职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目的、任务和责任,规范各方面的行为,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具体职责如下:2.1 政府的职责政府应该加强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法规和法律制度,出台和实施各种激励政策,鼓励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2.2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职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回收体系和流程,加强与供需双方的对接和协作,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再生资源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

2.3 社会公众的职责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减少废物排放和资源的浪费,支持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的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意识。

3. 管理措施和规定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和职责,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和规定:3.1 开展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环保和资源利用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活动。

3.2 设立回收站点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设立各类回收站点,方便公众进行再生资源的回收,同时也可以帮助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更方便地进行收集和运输,提高资源回收率和资源质量。

3.3 实行分类回收和垃圾减量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实行分类回收和垃圾减量的政策,加强与公众的对接和协作,提高回收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预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实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像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者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是指将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有效的回收和处理的一种方法。

有效的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方案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资源的浪费,实现可持续的农业发展。

下面是一个关于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一个高效、科学、可持续的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系统,减轻环境负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原则:(1)综合利用:尽可能多地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的价值,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科学合理:根据农业废弃物的特性和环境要求,制定合理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3)循环利用:将回收的农业废弃物作为资源再利用,实现循环利用经济模式。

(4)政府引导:政府在制定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政策和法规方面起到引导和推动的作用。

二、具体措施1.建立废弃物回收体系: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的物流体系,包括收集、运输和储存等环节,确保回收的可行性和可行性。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生态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提供经济激励措施:通过给予经济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的农民、生态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参与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4.推动资源化利用:鼓励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例如将废弃物作为有机肥料、生物质燃料等进行利用。

5.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理技术的研发,提高回收处置的效率和处理效果。

6.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回收处置的情况,保证其能够有效地开展。

三、组织实施1.政府部门:负责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宣传和实施,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

2.农业合作社:负责组织和实施废弃物的收集和初步处理工作,建立废弃物回收体系。

3.农民和农业企业:按照政府的政策和要求,积极参与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将废弃物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和处理。

四、预期效果1.环境效益:减少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1.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2.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3.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项运
作和管理要求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再生资
源回收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推动
可持续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业准入管理: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确保企业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 市场和价格管理: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机制,防止不
正当竞争和价格虚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3. 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包
括污水、废气、噪音等排放控制,同时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降低环境风险。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意外。

5. 经营行为规范: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包
括质量标准、合同履约、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企业的服务质
量和市场竞争力。

6. 监管和执法机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再生资源的
回收率和利用效益,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提高行业的信誉度和社会形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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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农业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1-14
【正文】
农业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资源回收再利用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农业再生资源,系指符合本法第二条第一款且由同条第五款以农业主管机关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事业所产生之物质。

第 3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产生者:指产生农业再生资源之事业。

二再生利用者:指以产生者之农业再生资源进行再生利用使其产生功用行为,且属本法第二条第五款之事业。

三清运:指将产生者之农业再生资源由产生者之场所,运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场 (厂) 之运输行为。

四贮存:指产生者之农业再生资源于清运前后及再生利用前,放置于特定地点或贮存容器、设施内之行为。

五相容性:指农业再生资源与容器、设施接触,不产生热、激烈反应、火灾或爆炸、可燃性流体或有害流体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
染防治之效果。

第 4 条
农业再生资源之项目如下:
一中央农业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公告为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资源项目者。

二中央农业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核准为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资源项目者。

第 5 条
农业再生资源之清运,应依下列方法为之:
一产生者自行清运。

二再生利用者自行清运。

三产生者委讬合法之运输业、公民营清除机构或所属产业团体代为清运。

四再生利用者委讬合法之运输业或公民营清除机构代为清运。

第 6 条
清运农业再生资源过程中,应防止农业再生资源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情事发生。

对不同之农业再生资源,应以分车或使用容器等区隔方式进行清运。

清运过程发生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情事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应负清理善后责任。

第 7 条
农业再生资源之贮存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贮存地点、容器、设施应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有飞扬、逸散、渗出、污染地面或散发恶臭情事。

必要时,应依农业主管机关指示清洗及消
毒。

二贮存容器、设施应与所存放之农业再生资源具有相容性,不相容之再生资源应分项贮存。

三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公告得再生利用农业再生资源项目之管理方式。

四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准得再生利用农业再生资源项目时之指定事项。

第 8 条
农业再生资源之贮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土壤之设备或措施。

二具有防止再生资源掉落、溢散、泄漏、散发恶臭及影响四周环境品质之必要设备或措施。

必要时,应依农业主管机关指示清洗及消毒。

三贮存地点、容器、设施应于明显处以中文标示再生资源之名称。

四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公告得再生利用农业再生资源项目之管理方式。

五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准得再生利用农业再生资源项目时之指定事项。

第 9 条
再生利用者进行农业再生资源再生利用所设置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坚固之基础结构。

二设施与再生利用再生资源接触之表面采不透水材料构筑。

三具污染防治设备及措施。

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灾、爆炸之功能。

五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公告得再生利用农业再生资源项目之管理方式。

六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准得再生利用农业再生资源项目时之指定事项。

第 10 条
再生利用者终止或暂停营业时,对尚未完成再生利用之农业再生资源,应报经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主管机关,依其指示移往其他相同再生利用项目之再生利用场或依其指定方法处理,所需费用由再生利用者自行负担。

第 11 条
产生者对于农业再生资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项目、名称、数量、清运者名称、再生利用者名称、再生利用用途,应作成纪录。

再生利用者对于农业再生资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项目、名称、数量、用途、产生者名称、再生利用用途,产销情形及衍生废弃物之处置,应作成纪录。

前二项之纪录应至少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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