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高压气瓶使用管理条例

2024年高压气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压气瓶使用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压气瓶是指内压大于100兆帕、容积大于5升的储存和输送气体的容器。
第三条高压气瓶的使用包括生产制造、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高压气瓶的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高压气瓶的生产制造第五条高压气瓶的生产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制造。
第六条高压气瓶的制造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高压气瓶的品质监控和质量检验工作。
第七条高压气瓶的制造企业应制定高压气瓶的制造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八条高压气瓶的制造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章高压气瓶的贮存第九条高压气瓶的贮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适当的贮存地点,保证通风良好,防止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二)设置专门的高压气瓶存放区域,禁止其他物品存放,确保可见性和易于管理;(三)建立高压气瓶的档案系统,记录高压气瓶的入库出库情况,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四)定期进行高压气瓶的安全检查和防腐处理,确保高压气瓶的安全性能;(五)严禁私自改装或修理高压气瓶,如需维修,应委托经过资质认证的维修单位进行。
第四章高压气瓶的运输第十条高压气瓶的运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合适的包装容器,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二)按照规定的标志和标识进行标注,明确高压气瓶的性质和危险等级;(三)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高压气瓶的监管,防止撞击、翻倒等事故发生;(四)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运输;(五)运输结束后,应及时对高压气瓶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安全。
第五章高压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一条高压气瓶的销售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高压气瓶销售企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确保销售的高压气瓶符合国家标准;(二)高压气瓶销售企业应对购买高压气瓶的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告知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高压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制定高压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四)高压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对高压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五)高压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高压气瓶的存放和使用环境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气瓶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工作,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气瓶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二、气瓶的储存安全管理第九条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类放置。
第十条气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温度应根据气瓶内的介质确定。
一般应在5℃以上、35℃以下,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冬季严禁使用煤炉、电热器或其它明火取暖设施。
第十一条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第十二条储存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其照明、换气装置等电气设备,均需采用防爆型的;电气开关和熔断器应装在房外。
第十三条储存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第十四条对于有毒、可燃或窒息性气体的气瓶库房内,可装设与之相适应的自动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还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枪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点备有专用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第十六条气瓶库房周围10米距离内禁止存放任何易燃物品,也禁止进行任何有明火的作业。
三、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气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气瓶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气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气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瓶安全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气瓶充装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包括充装前检查、充装记录、充装合格证明等,并按照规定对充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对充装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和试验,保证充装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气体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瓶装气体的销售、储存和运输第九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瓶装气体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瓶装气体销售活动。
第十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瓶装气体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记录、质量保证等,并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瓶装气体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取得瓶装气体储存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瓶装气体储存活动。
第十二条瓶装气体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瓶装气体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储存设施检查、储存安全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对储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瓶装气体运输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取得瓶装气体运输许可证。
国家 气瓶管理制度

国家气瓶管理制度引言气瓶是一种储存压缩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生活等领域。
由于气瓶内部压力高,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气瓶管理制度,规定了气瓶的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家气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气瓶的分类和用途按照气体的性质和用途不同,气瓶可以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航空气瓶等几种类型。
工业气瓶主要用于工厂、化工厂、钢铁厂等场所的工业生产过程中,储存和输送各种气体。
医用气瓶则用于医院、急救车等医疗机构,用于输送医用气体,如氧气、氧化亚铜等。
航空气瓶则主要用于飞机、火箭等空中交通工具上,用于输送飞行过程中需要的氧气。
二、气瓶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气瓶是属于特种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质量。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国家对气瓶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标准。
首先,气瓶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产商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才能生产和销售气瓶。
其次,气瓶的质量必须经过严格检测,检测过程包括气密性测试、压力测试、外观检查等。
只有合格的气瓶才能流入市场,供用户购买和使用。
三、气瓶的贮存和运输气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国家对气瓶的贮存和运输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气瓶的贮存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求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并与易燃易爆物品隔离。
其次,气瓶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不能和其他化学品混装、不能在火源附近运输等。
对于大型气瓶,还需要专门的运输工具和专业人员来操作。
四、气瓶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国家对气瓶的使用和管理也有相关规定。
首先,使用气瓶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资质,具备使用气瓶的能力和条件。
其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使用气瓶,如不能超过气瓶的最大使用压力、不能私自改装气瓶等。
同时,还需要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导语】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怎么写受欢迎?本为整理了6篇优秀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为便于您查看,点击下面《目录》可以快速到达对应范文。
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篇】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禁止一切问题钢瓶(氧、氮、氩、二氧化碳等)进入厂内,包括报废钢瓶、低压钢瓶。
2、国家标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瓶规》第71条规定: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判废。
3、久源公司严禁充装的气瓶:(1)原始标记模糊不清,瓶体颜色不符合规定的;(2)瓶内介质不能确定的;(3)超检验期限的;(4)外观存在明显损伤和缺陷的;(5)氧气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变原始充装介质的;(7)自行改变原始标志的;(8)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气瓶。
4、运输气体、气瓶知识:(1)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
易化学反应的物品禁止与气瓶同车(厢)运输;(2)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5、储存气体、气瓶知识:(1)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2)严禁明火和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气体种类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规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气体、气瓶知识:(1)采用合格气体、气瓶;(2)氧焊、割时,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业;(3)氧气与乙炔气瓶在使用时的安全距离为>10米;(4)野外作业时,防止气体气瓶曝晒;(5)严禁敲击和碰撞;(6)严禁在气瓶瓶体上电焊引弧;(7)严禁用温度>40℃热源对气瓶加热;(8)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9)气体、气瓶使用后,必须留余压0.05mpa;(10)请必须持专业操作证方能使用,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2篇】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1 目的确保本实验室所用气体标准物质及检测样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存。
气瓶管理制度规范

气瓶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管理工作,提高气瓶使用安全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瓶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气瓶管理工作应将责任明确,监管到位,以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为根本任务。
第五条气瓶管理工作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气瓶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第七条全体工作人员应接受气瓶管理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气瓶贮存管理第八条气瓶贮存应符合《气瓶安全管理规程》和现行标准规定。
第九条气瓶贮存场所应是干燥通风的室内,严禁露天贮存。
第十条气瓶贮存场所应有固定的气瓶架,保证气瓶储存的稳定性。
第十一条气瓶贮存场所要求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开贮存,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气瓶贮存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气瓶贮存场所应定期清理和消毒,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气瓶领用登记制度,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第三章气瓶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气瓶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阀门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气瓶使用前应了解气瓶存储和使用注意事项,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气瓶使用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使用。
第十八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处理事故。
第二十条发现气瓶泄露、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章气瓶废弃处理第二十一条气瓶废弃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二条气瓶废弃前应将气瓶内气体排干净,保证安全废弃。
第二十三条对废弃气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合理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气瓶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对气瓶管理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模版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气瓶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气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气瓶管理员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接受专门的培训,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第五条气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保证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气瓶按照其用途和容积等特点,分类为压缩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气体混合物气瓶等。
第七条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包括气瓶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压力、充装介质等。
第八条气瓶标识必须清晰、可靠,不得涂改、迁移或磨损。
标识应当与气瓶的容器相接触,不得遮挡或隐藏。
第九条气瓶标识应当定期检查和更新,如有损坏或变质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三章气瓶的生产和检验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一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由气体性质、使用环境等因素决定。
第十三条气瓶的检验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气瓶的储存和运输第十四条气瓶的储存应当选择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远离明火、高温和易燃物品。
第十五条气瓶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消防标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六条气瓶的运输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运输规定和安全标准,确保不会发生泄漏、爆炸等意外。
第十七条气瓶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关的驾驶证和操作证书。
第五章气瓶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八条气瓶的使用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防护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发放部门:□管理者代表□文控□业务部□采购部□工程部□工模部□生产部□品管部□仓库□行政部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1 使用
1.1 使用气瓶时严禁敲击和碰撞。
1.2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温水解冻。
1.3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不许靠近热源。
1.4 盛装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5米,氧气瓶或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
1.5 不准使用电磁起重机械吊运、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
1.6 各种成品气瓶,严禁曝晒。
1.7 各种气瓶的阀门应关严,使用终了应留有一定的余压。
1.8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内。
1.9 有毒气瓶,瓶阀必须严密,并配带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时管路一定要严密,开启阀门或使用时,应配戴防毒面具。
1.10 不准在人口稠密区或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气瓶。
1.11 盛装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气体的气瓶严禁超装。
2 运输
2.1 运输前进行安全检查,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2.2 装车时要横放,头向一个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严禁串动。
装车高度不准超过三层,带防栏的不准超过五层。
2.3 装运气瓶的车辆要严禁烟火。
装运有毒、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时,必须有防毒面具和相应的灭火器材。
2.4 运输盛装氧气或强氧化剂气瓶时,不准带有易燃、可燃物质。
2.5 运输气瓶的车辆严禁同时装运性质相反的物资,各种油桶化学用品不得与气瓶混装。
2.6 运输气瓶的车辆时速不准超过40公里,禁止急转弯,禁止超越同种车辆和紧急制动,防止车辆急剧颠波。
2.7 运输气瓶的车辆,必须选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车三万公里以上驾驶经历、技术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3 气瓶的储存
3.1 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 入库的气瓶、瓶帽、防震圈必须齐全,放置要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卧放的气瓶头向一个方向,堆放高度不超过五层。
3.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3.4 性质相反的气瓶不准同库储存。
3.5 入库前必须将运输过程中沾有油污或易燃物资的气瓶清洗干净。
3.6 库内严禁烟火
3.7 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易燃气瓶的库内,电气设备要防爆。
4 安全附件
4.1 各种气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必须齐全。
4.2 运输、使用、储存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瓶帽、防震圈由该单位负责配齐。
5 组织措施
5.1 使用、储存、运输气瓶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5.2 使用、储存、运输气瓶的单位和安全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3 对违反运输、使用、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经济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
5.4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而导致作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