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程序及性质
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

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是指外国投资者将资金引入中国境内的程序。
在中国,外国投资者引入资金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境外资金入境审批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外国投资者需要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表、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意向书、投资者资信状况证明等。
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的身份和资金状况。
其次,外国投资者需要在中国境内开设外商投资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汇入该账户。
外国投资者应当向中国境内银行提交资金汇入申请,银行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和核查。
外国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资金用途说明,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规用途。
接着,外国投资者需要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交外汇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银行资金汇入证明等。
外汇管理局将对资金的外汇登记进行审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外国投资者需要在中国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手续。
外国投资者应当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银行资金汇入证明、外汇登记证明等。
税务局将对外国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进行核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款的合规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中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保留好审批流程中的各类证明文件和材料,以备日后的备查和核查。
总之,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重要程序。
外国投资者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审批流程和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希望本文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有所帮助。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境内机构开始积极参与境外投资。
这些投资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市场,进一步提升竞争力。
然而,境内机构境外投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和流程,以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下面将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步:立项申请第二步:初审和评估初审和评估阶段是对境外投资计划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的阶段。
境内机构需要提交更为详细和详尽的投资计划书以及相关文件。
相关部门会对投资计划的可行性、风险评估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进行详细评估。
在这个阶段,机构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和解释,以确保投资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三步:批准和准备如果投资计划通过了初审和评估,境内机构将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这些批准文件将包括投资的规模、方式、期限等具体要求。
境内机构需要根据批准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资金。
第四步:审批和登记在准备和筹备阶段完成后,境内机构需要将投资计划提交给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
这些部门可能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商务部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境内机构需要按照要求递交相关的文件和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将影响境内机构是否能够正式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步:后续监管一旦境内机构获得了境外投资的批准和登记,他们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后续的监管工作。
境内机构需要履行合同和义务,按时报送投资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境内机构还需要遵守当地法律和法规,参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如果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修改投资计划,他们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等候批准。
以上就是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的一个大致概述。
实际情况因机构规模、投资规模和地域等要素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境内机构需要详细了解和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修正)(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二○○四年第2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为何?

法律桥网友Cathleen咨询:我们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现预以本企业投资再设立一家贸易公司,请问该公司的性质是内资还是外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应该是内资公司。
但我看到杨律师的一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转投资相关问题咨询(2004)中写到“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仍为外商独资企业”,有些糊涂了。
请问区分内资和外资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请仔细研究该规定的第18、19条。
内外资的标准是资本的实际来源。
Cathleen再咨询:我个人的观点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8、19条不能独立出来看,16条至20条应该是一个整体,也就是说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且被投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才可以享受外商独资待遇。
其他的应该认定为内资企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虽为中国的企业法人,但其在境内投资还是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故如需设立贸易公司需要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在外经委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如果投资低于25%,工商管理机关会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Cathleen,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不作为外资企业,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
另外,即使是投资到中西部的情况下,也不是作为“外资公司”而仅仅是可以“享受外资公司”的优惠政策,这两个还是有区别的。
对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再投资,不需要经过审批(与真正的外商投资不同),而仅仅备案即可。
对于限制类的需要审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标准。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1。
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
投资范围●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
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
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2. 投资范围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制度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反垄断审查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流程和限制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流程和限制
股权投资方式是指外商通过购买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来参与房地产业的
投资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经过审批程序、注册登记等一系列的流程才能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委托经营方式是指外国投资者将房地产业务委托给中国企业进行经营。
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委托经营方式需要与中国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登记等一系列程序。
外商投资房地产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规模上。
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只能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同时,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
资金和投资规模也有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准入
的规定。
总结起来,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方式及流程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合资合作、独资及委托经营等,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注册登记
等程序。
同时,外商投资房地产也存在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规模的限制,需
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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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程序及性质
--来瑞磊律师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面的相关规定比较凌乱,条理及表述均不够清晰,造成不少朋友思路紊乱,理解方面存在偏差,查阅了一下网上的相关意见,也是表述不一。
正好手上碰到相关实例,需要出具法律意见,试综合、全面的分析如下,以做交流。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含义、基本条件,以及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属性及投资领域、投资份额的不同,其办理程序及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可总结概括如下:
释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现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基本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被投资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办理程序及被投资企业性质:
一、若外商投资企业属投资性公司
则其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同时:
1、被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额(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加和)所占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其性质为外资企业。
2、被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的,虽然按外资企业程序报批,但其性质为内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若外商投资企业属非投资性公司,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且外资比例不低于25%:
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进行报批,被投资公司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其性质为外资企业。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情形:
1、若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其性质为内资企业。
2、若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批,再凭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其性质为内资企业。
说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购买股权方式投资与上述三种情况中新设公司的情形相似,仅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由申请注册登记变为变更登记。
来瑞磊律师
2011年7月14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