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4.30•【文号】财会字[1997]19号•【施行日期】1997.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1997年4月30日颁发)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24_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24_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个人收入和相关扣除项目计算并缴纳的税款。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在2024年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主要是根据个人月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
根据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计算分为两种方法:综合计算方法和分类计算方法。
综合计算方法是指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七个档次,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税率逐级累积计算,最后可以使用一定的扣除方法进行减免。
综合计算方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企业职工、各类群体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分类计算方法适用于独立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经营者。
该方法按照收入的不同类别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目前分类计算方法的具体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超额累进法,二是累加应税所得额发生改变法。
超额累进法即根据超过上一级计税起点的部分进行计税。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年收入为60万元,超过36万元的部分将按照30%的税率进行计税。
累加应税所得额发生改变法即根据不同税率的应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例如,2024年个人全年应税所得额在3000元以下的部分将根据3%的税率进行计算,超过3000元的部分将按照应回增税率进行计算。
除了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还涉及到一些扣除项。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扣除项目,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这些扣除项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减少纳税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所得税征收依靠纳税人的主观报税和税务部门的审核执法。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和相关扣除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业、服务、工业生产等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并享有经营所得的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规定,旨在确保个体工商户按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纳税。
本文将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对象、纳税义务、纳税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对象个体工商户纳税对象是指自然人作为独立纳税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并享有经营所得的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联合经营的配偶。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获得“个体工商户执照”。
其纳税义务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包括申报纳税、计算纳税、缴纳纳税等。
具体如下:1. 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纳税人身份信息、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所得费用等。
2. 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合理计算纳税所得额,并按照适用税率进行计税计算。
3. 缴纳纳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按照申报纳税结果缴纳个人所得税,确保及时足额缴纳纳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有两种,分别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业绩及相关指标,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税率进行缴税。
该方式的优点是计税简便、操作灵活,适用于经营业绩波动较大、无法精确统计收入和成本的个体工商户。
2. 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由税务机关核查计算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税率进行缴税。
该方式的优点是计税准确、避免了未申报或低申报的情况,适用于经营业绩稳定、有完整的会计账簿和凭证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财税[2011]62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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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
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在如今的复杂税收制度下,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之一。
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和企业主来说,了解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帮助读者理解和应对该税种。
首先,经营所得是指个体户和企业主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这些收入进行计税的一种税种。
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根据不同的经营所得额进行递增计税。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和确定应缴税款。
第一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体户和企业主经过允许的费用扣除后的净收入。
企业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类支出,包括生产成本、业务费用、税金等。
个体户可以根据规定的办法适当扣减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
第二步,计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过一定的计算公式后,可以得到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至35%,根据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递增税率进行计算。
具体的税率表可以参考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发布的公告。
第三步,确定应缴税款。
应缴税款是根据税额进行计算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季度或年度缴纳。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纳税期限进行缴纳。
除了上述的计算方法,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额外说明。
例如,对于新设立的个体户和企业主来说,在初始阶段可能会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需要参照相关法规进行特殊计算。
此外,对于经营所得超过一定额度的纳税人,还需要进行年度自行申报和汇算清缴,以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此外,纳税人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前扣除和费用扣除。
同时,需要妥善保留相关的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部门的审查。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而有所不同,纳税人应根据自己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
办税指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7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
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成都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征收标准

成都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征收标准成都市自2003年7月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宣布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以来,个税的核定征收标准也随之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为了帮助成都的个体工商户顺利进行个税的计算和实施,特制定本政策,制定成都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征收标准。
一、个税定义个税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工薪人员及其他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基于按月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一种征收税收的基本形式。
二、核定征收标准(1)纳税期间个税的纳税期间为一个月,每月在税务部门注册的个体户,在月末前缴纳本月的个税。
(2)核定征收人员个税的应纳人员为成都市各类个体工商户、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个人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及依法登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士等。
(3)应纳税额个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收入,具体计税方案详见成都市个人所得税计算表,表中给出了收入范围和应纳税率,供个体户参照计算应缴税款。
(4)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一个月内所取得的税前收入会计师的报表减去可抵扣项后,所得到的应纳税额。
(5)减免政策为缓解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附加扣除的政策,包括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向社会保险基金捐赠等,具体申报要求详见有关条文。
(6)税收缴纳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缴纳时间为月末前,可采用电子网上缴款,也可以至税务部门窗口缴款。
三、其他(1)在个税的申报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申报应当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担负法律责任。
(2)办理个税事宜时,将按照有关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进行虚报、贪图便宜等行为。
(3)个税申报及缴纳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应该受到重视,各个体工商户应积极配合,按时缴纳个税。
四、总结成都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征收标准是为了帮助成都的个体工商户顺利进行个税的计算和实施,以上是本文所概述的成都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征收标准情况,给大家通过分析给出的明确的个税的纳税期间、核定征收人员、应纳税额、应缴税款、减免政策、税收缴纳等要点,希望对个体工商户的个税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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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12-27字体:【大】【中】【小】《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扣除项目及标准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