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甘工信发〔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143号各市、州工信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我省中小微型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我委制定了《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专项行动年度总结请于12月20日前报省工信委中小企业处。
联系人:周鹏张金虎;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0931—8818361、8960251附件: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3月28日附件甘肃省2018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提高全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全省中小微型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进一步发挥中小微型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落实促进法、转型促发展”为主题,以“宣法普法、营造环境、提升能力、强质增效”为重点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
一、任务目标2018年,力争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中小微型企业增加值增速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全年“规下转规上”新增企业数量力争达到150户以上;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5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户以上;全省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600场次以上,服务中小微企业5万家次以上;推广使用中小企业云平台2000户企业以上。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工信发〔2020〕351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各直属法院、各市级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中小企业推动国民经济建设、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17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推动《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
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适时开展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督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机制,将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
建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相互匹配。
对民间投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源开发、公共服务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免费下载】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信委审定并下达当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清洁生产的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4•【字号】甘政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12〕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4日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动全民创业行动,鼓励、引导和支持全民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二、重点扶持城镇未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
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未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第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均可以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
创业人员在非户籍地创业的,由创业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
三、加强对初始创业人员培训。
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修订版)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修订版)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甘肃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调动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内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条金融支持甘肃省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条税收优惠甘肃省对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减少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地保障甘肃省政府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用地保障,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第六条人才支持甘肃省将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多元化合作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流动。
第三章服务支持第七条政策宣传甘肃省将加强对中小企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和申请政策支持。
第八条创业指导甘肃省将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专业指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市场拓展甘肃省将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各类展览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展示与推介产品的机会,拓展市场。
第十条品牌建设甘肃省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品牌建设的支持和培育,帮助中小企业树立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章经营环境第十一条准入便利甘肃省将简化中小企业注册和准入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中小企业的准入成本。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咨询甘肃省将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解答疑惑。
第十三条诚信守法甘肃省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诚信守法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省委发[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省委发[2003]77号2003年12月15日)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甘肃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和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企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实施工业强省的“三大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有了新的进展,多数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一批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在全省经济发展中起骨干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一些劣势企业正在通过破产、重组逐步退出市场。
但从总体上看,投资主体单一,出资人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包袱沉重,部分企业管理层次多和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甘肃“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快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于创新,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努力实现国企改革的新突破。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甘政办发〔2022〕101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6日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经济大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多层次金融供给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省情实际,按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求,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计划。
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利率低、期限长的优势,综合运用直贷、转贷及“直贷+转贷”模式,持续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
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向总行申请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度,为我省争取更多的普惠信贷额度,实现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地方法人银行要将服务中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力争2022年实现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各省级金融机构。
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各省级金融机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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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下列事项:(一)创业辅导和企业孵化;(二)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三)企业自主创新,专利、商标注册;(四)发展产业集群、专业化生产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五)根据城乡统筹规划,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六)开展经贸合作,开拓国际市场;(七)实施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八)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各类基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科技经费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项目。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应当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
第十条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创建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合作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企业或机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等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资。
鼓励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
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担保费用补贴及绩效奖励等。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系的,其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十六条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政、税收、融资、劳动用工、人才档案、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通过依法利用和处置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开发园区、产业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创业和发展。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的;(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五)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创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
第二十六条中小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究开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机构创办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十九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工商、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为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市场开拓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内国际标准认证;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鼓励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扩大出口、到境外投资以及跨国经营,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第六章社会服务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促进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发展。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及发布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中小企业运行状况。
第三十八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信息咨询等服务和法律咨询。
中小企业可以自主建立或者自愿参加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给予经费扶持。
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四十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有偿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审批、检查、收费,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