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21号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2011年8月3日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区经济信息化委? 二○一一年八月)第一条? 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凡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的政策。
第四条?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提升现代制造业,引导鼓励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生物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建立产业技术联盟。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或技术改造类项目,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入驻我区。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企业、工业设计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1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实际租金的50%、30%、20%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工业设计企业年度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顺政发[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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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顺政发〔2005〕1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工业区(产业基地)、各区属机构: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财税政策调整的形势需要,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对截止到2004年底以前发布的经济扶持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现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经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19件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1)。
二、区政府对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管委会、林河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原空港物流园区管委会(现空港物流基地管委会)、赵全营镇政府等单位下发的涉及有关优惠政策的28件批复(文号见附件2),予以废止。
三、原北京国际机场工业区管委会(现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管委会)、林河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请示区政府给予有关企业和项目优惠政策的批示文件,予以废止。
四、为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全区实际,区政府将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附件:1. 顺义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部分政策措施目录2. 顺义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有关批复文号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顺义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部分政策措施目录(19件)序号政策措施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文号1顺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来我县进行林业建设开发的优惠政策1994年2月顺义县人民政府发布未编制文号2顺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1994年7月12日顺义县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1994〕27号3顺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畜牧生产有关扶持政策的决定1995年3月10日顺义县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1995〕5号4顺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9日顺义县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1995〕12号5顺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基地建设的几项优惠政策》的通知1997年6月9日顺义县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1997〕20号6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畜牧办关于扶持发展农村家庭养殖业意见的通知1998年3月23日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顺政办发〔1998〕13号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工业、科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4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顺政办发〔1999〕19号8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北京顺义“三高”科技农业试验示范区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1999〕26号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1999〕28号10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1999〕29号1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空港工业区管委会《关于北京市留学人员空港创业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顺政办发〔1999〕53号12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工业、科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1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2000〕12号1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00年5月11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2000〕13号1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工业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的通知2000年5月11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2000〕14号15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乡镇企业二次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2001年3月28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2001〕16号16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入驻天竺镇及空港工业区仓储物流企业税务注册顺义区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12月6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2001〕40号17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经济局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重组转制的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2001〕41号1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顺义空港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9月1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2002〕25号1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空港物流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7月28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顺政发〔2004〕46号附件2:顺义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有关批复文号(28件)序号文号序号文号1顺政复字〔2002〕1号15顺政复〔2003〕22 号2顺政复字〔2002〕4号16顺政复〔2003〕23号3顺政复字〔2002〕7号17顺政复〔2003〕27号4顺政复字〔2002〕8号185顺政复字〔2002〕9号19顺政复〔2004〕3号6顺政复字〔2002〕10号20顺政复〔2004〕4号7顺政复〔2003〕3号21顺政复〔2004〕12号8顺政复〔2003〕4号22顺政复〔2004〕13号9顺政复〔2003〕5号2310顺政复〔2003〕11号24顺政复〔2004〕18号11顺政复〔2003〕12号25顺政复〔2004〕19号12顺政复〔2003〕13号26顺政复〔2004〕20号13顺政复〔2003〕16号27顺政复〔2004〕21 号14顺政复〔2003〕19号28顺政复〔2004〕24号——结束——。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实施指南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资金支持政策,旨在提供资金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指南将对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实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金支持范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贷款贴息、科技创新补贴、市场拓展补贴、人才培养奖励等方面,以及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重点支持资金。
1.贷款贴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进行一定比例的贴息,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推动企业生产经营。
2.科技创新补贴:针对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与研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以鼓励企业加强创新研发,提升竞争力。
3.市场拓展补贴: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费用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4.人才培养奖励:对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推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5.重点支持资金: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如新能源、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推动行业发展。
二、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中小企业可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通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支持。
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表等。
2.资金申请:通过在线平台或邮寄方式向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支持,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材料。
3.审核评审: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核实企业情况和符合条件情况。
4.资金发放:审核通过后,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将在一定时间内将资金发放给中小企业。
三、中小企业资金使用要求中小企业在获得资金支持后,需按照相关要求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1.贷款贴息: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贴息资金,应用于还本付息,提高企业资金周转能力。
2.科技创新补贴:用于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3.市场拓展补贴:用于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和拓宽销售渠道,如广告宣传、市场调研、市场开拓费用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发[2011]6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6【实施日期】2011.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二〇一一年十月)序言“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期,是首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进一步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的战略机遇期。
中小企业是首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优化产业结构、带动创新创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推动中小企业为本市经济稳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
本规划所称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执行。
本规划的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9届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本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目录第一部分发展回顾一、发展成就二、发展环境第二部分发展形势一、发展机遇二、面临挑战第三部分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第四部分发展重点一、创新发展,提升持续创新能力二、高端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三、集约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四、绿色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五、改革发展,营造良好体制环境第五部分主要任务一、完善和落实政策法规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三、加快投融资体系建设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五、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六、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七、推进信息化建设八、加强中小企业培训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十、分类引导中小企业第六部分规划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权益保护三、简化审批流程四、完善统计制度五、加大宣传引导六、完善评估机制一、发展成就(一)中小企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9〕1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9〕1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27日第9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7日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中介机构的招商引资积极性,重点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落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向顺义区各属地直接引荐投资方且参与项目洽谈,使目标项目最终在我区注册且纳税,并经投资方、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为区域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根据企业销售额、经营成本、利润等指标进行核定。
第三条中介机构奖是给予成功促成项目在我区注册且纳税的中介机构(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自然人)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四条申请享受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项目应在本办法出台后引入我区。
(二)该项目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属于顺义区重点鼓励的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务会展、文创旅游、智能制造等领域(不含房地产)。
(三)该项目必须为在顺义区注册且纳税的项目。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顺政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07〕15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区域经济总量,扩大劳动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二)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支持非公有制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三)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 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
中小企业在促进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 作用。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本市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将指导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统一到经信委。二是以政府或者部门文件的方式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三是设立中 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并不断扩大规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四是搭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推 动中小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对接。五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近些年,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已经成为本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目录
01 条例全文
03 修改意见报告
02 条例草案说明 04 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支持鼓励措施的落实等问题,会 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精神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 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9•【字号】顺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5〕30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9日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9日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首都功能新定位,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扶持区域企业发展,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和激励等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额度为每年5000万元,包括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和区促进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区域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企业为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条已获得国家、北京市和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实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发挥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机构、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投入的作用,共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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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1〕21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2011年8月3日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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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区经济信息化委? 二○一一年八月)
第一条? 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凡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的政策。
第四条?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提升现代制造业,引导鼓励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生物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建立产业技术联盟。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或技术改造类项目,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入驻我区。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企业、工业设计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1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新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实际租金的50%、30%、20%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工业设计企业年度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全国软件企业百强”设立总部基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设全国和国际数据交换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生产运营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列入北京市“四个一批”(打造一批大集团、聚集一批大总部、做强一批高端企业、培育一批高成长企业)工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注册的“十大服务外包领军企业”、“中国百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全国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证书”的工业设计企业,设计作品应用于产品生产,且形成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设计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产业技术联盟。
鼓励以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重点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产业技术联盟。
经认定对产业技术联盟的牵头单位在其初创阶段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标准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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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增加研发设备、仪器投入的技术中心,经认定按其年度新增研发经费5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经认定参照国家当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基地等,能够根据需要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合作等长效机制,形成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标准制定工作。
标准颁布后,经认定给予负责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给予负责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重点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一)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企业人员安置、总资产规模,确定奖励额度。
安置职工100~200人、资产总值500万元(含)~1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安置职工200人以上、资产总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二)被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被列入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区域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产业服务平台、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平台建设。
(一)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经认定给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类项目,按企业当年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经认定运营良好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年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重点支持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清退低效镇村企业、三资企业,鼓励企业对区域内闲置资产进行优化盘活,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通过收购、兼并企业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盘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开展工业旅游,支持企业参与境外投标和境外收购技术及品牌等商务对接活动。
(一)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保障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对于参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的保费和资信调查费用,给予最高50%补贴。
(二)对企业境外成功投标以及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经认定按合同金额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服务)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经认定后按合同金额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展工业旅游,对于工业旅游的设施、设备投入,经认定按其投资总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立产品技术展示中心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初审、奖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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