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绿化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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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XX(集团)XX有限公司绿化管理办法

本规则适用于XX(集团)XX有限公司绿化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搞好我公司的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以及《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化包括:各种景点园林小区、种栽植的各种花草、树木。

第三条办公室是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凡我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所有员工都应该按规定承担绿化的义务和管护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责任。

第二章园林规划管理

第五条绿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司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报公司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修改绿化规划时,应按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设计单位要根据我公司绿化的规划,进行园林绿化设计要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实现乔木、阔叶树、花灌木、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绿化硬化和造景相结合,不断提高绿化水平。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部门都要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各单位必须完成公司分配的种草栽花及植树任务,做到包栽保活。

第八条公司经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教育员工爱护花草树木、园林小区及绿化设施,同妨碍、破坏绿化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公司经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绿化管理工作,对全公司各部门及施工单位的绿化工作有指导、检查、监督权,卫生绿化队承担绿化的具体工作,其任务是:

一、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树木花草的栽培锄草、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等管护工作。

二、外线公路两侧树木的管护工作。

三、搞好草坪、树木修剪、保持树形整齐美观。

第十条公司各车间、部门要协助环保安全处做好绿化管护工作,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绿化景点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居民委及所居住的居民,要积极协助卫生绿化队做好绿化地带的管理护工作,巩固绿化成果。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居民)不得拒绝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不得折枝摘花、剥树皮、掠树叶;不得摇摆倚靠树木;

不得在绿化地带和树木拴放牲畜,拴绳晒衣物等。

第十四条禁止各种车辆和行人践踏花带草坪。

第十五条禁止在公共绿化区内挖坑、握窖、采沙取土、放禽放牧、种植农作物、倾倒垃圾物等。

第十六条现有公共绿化地和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预留公共绿地,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批用地时,应到绿化主管部门会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临时占地时,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现场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因工程施工需修剪、移植树木时,要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修剪、移植损失费。

电力、电信、市政、公用部门维护线路需修剪树木时,必须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规则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绿化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举报损坏花草、树木,并能同该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则十二条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则十三条、十四条,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或法定监护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十八条,使树木或景点设施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对主要责任者根据情节处以三十元至五百元罚款。损坏的绿化景点、设施造价超过五百元的令其按现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则十五条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使绿地树木受到损坏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按一至五倍恢复。

第二十五条滥伐、盗伐绿化树木,破坏绿化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受处罚的单位对绿化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上报公司领导裁决;受处罚的个人,对处罚不服的,由保卫部门协助办理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公司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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