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
天然矿泉水执行标准

天然矿泉水执行标准天然矿泉水是指源自地下水层或山区自然泉水、具有一定矿物成分和微量元素、经过自然过滤、无须进一步处理或附加处理即可直接饮用的水。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对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及安全水平制定和实施了最严格的标准。
下面将简述天然矿泉水执行标准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源自地下水层或山区自然泉水,经国家批准建立的矿泉水源地,符合相关地质、化学及微生物特征,并经国家认可的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生产的天然矿泉水。
2.基本要求(1)物理化学指标:pH值、电导率、溶氧量、氧化还原电位、总硬度、总溶解固体、总酸度、总碱度、氨氮、总铁、总锰、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汞等。
(2)微生物指标:大肠杆菌群、总大肠菌群、肠球菌、耐热菌、菌落总数、真菌及酵母菌等。
(3)放射性指标:氡-226、氡-228。
3.限量要求限制了对某些指标的最高限量,例如:(1)硝酸盐:不得超过(以NO3计)10mg/L。
(2)亚硝酸盐:不得检出。
(3)铝:不得超过0.2mg/L。
(4)汞:不得超过0.001mg/L。
(5)氰化物:不得超过0.05mg/L。
(6)砷:不得超过0.01mg/L。
4.生产管理要求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操作要求,包括:(1)矿泉水源地的申报、审批和管理要求;(2)矿泉水生产线的设计和设备要求;(3)质量控制系统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4)矿泉水的储运、销售要求。
5.标识要求对含量标识、保质期标识、生产日期标识、标签标识、防伪标识等进行了规定,确保消费者可以正确识别天然矿泉水,并保证其安全、卫生、健康。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1996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CAC/RCP33-1985《天然矿泉水的采集、加工和销售的卫生规范》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参加起草单位:福建省卫生防疫站、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厦门龙舌山矿泉水厂、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淅江省卫生防疫站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大跃、林升清、穆源浦、史根生、邓峰、纪华山、文彦、徐继康、王政、陶勇。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
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GBJ 73-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3 水源与卫生防护3(1 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GB 8537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3(2 卫生防护区3(2(1 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
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
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
该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3(2(2 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国家矿泉水标准

国家矿泉水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成型于1995年,其中灌装产品菌落总数要求低于每毫升50单位为达标,矿泉水企业普遍采用了臭氧杀菌工,随之极易产生溴酸盐。
而本次修改预示着矿泉水国标在溴酸盐上限制上将与国际矿泉水标准接轨。
据悉,世卫对溴酸盐的限制就是0.01毫克/升,欧盟规定为0.003 mg/L,美国规定为0.01mg/L。
即将出台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新国标将对矿泉水溴酸盐浓度加以限定,初定溴酸盐浓度应低于0.01毫克/升。
新出台的《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2008-12-29发布2009-10-01实施。
原有《饮用天然矿泉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原地质矿产部、轻工总会制定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 8537-1995]。
矿泉水新国标主要变化如下:完善了天然矿泉水的定义;界限指标去掉1项“溴化物”;限量指标增加3项(锑、锰、镍、“溴酸盐”)、修改3项(镉、砷、硼),删除4项(锂、锶、碘化物和锌);污染物指标增加2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微生物指标增加3项(粪链球菌、绿脓杆菌和产气荚膜杆菌),删除1项(菌落总数)。
溴酸盐标准与国际接轨溴酸盐超标将对人体产生伤害国家质检总局上周六在官方网站引述专家意见称,常态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
当用臭氧对水消毒时,溴化物与臭氧反应,氧化后会生成溴酸盐。
“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认为溴酸钾对实验动物有致癌作用,但溴酸盐对人的致癌作用还不能肯定,为此将其列为可能对人致癌的物质。
”天然矿泉水主要执行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成型于1995年,其中灌装产品菌落总数要求低于每毫升50单位。
为达标,矿泉水企业普遍采用了国际上早已淘汰了的落后的臭氧杀菌工艺,随之极易产生溴酸盐。
而本次修改预示着矿泉水国标在溴酸盐上限制上将与国际矿泉水标准接轨。
据悉,世卫对溴酸盐的限制就是0.01毫克/升,欧盟规定为0.003mg/L,美国规定为0.001mg/L。
包装饮用水检测标准

包装饮用水检测标准包装饮用水在市场上十分常见,但水质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包装饮用水检测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国家标准 GB 17324-2020《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该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分类、要求和检测方法。
其中包括基本要求、风味、细菌指标、生理化学指标、微量元素和重金属指标等内容。
这些指标能够全面评估水质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2. 国家标准 GB 19298-2014《包装饮用纯净水》:该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纯净水的分类、要求和检测方法。
其中包括基本要求、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物理指标等内容。
这些指标能够评估水质的卫生安全性和基本品质。
3. 国家标准 GB 31604.1-2015《塑料包装材料与制品用水源液》:该标准规定了用于塑料包装材料和制品的水源液的分类、要求和检测方法。
其中包括物理性质、化学指标、铜镉铅等重金属指标、细菌指标等内容。
这些指标确保包装材料与制品从水质的角度上能够保证卫生安全。
4. 国家标准 GB/T 22028-2008《包装饮用水室内管道系统卫生安全评价方法》:该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室内管道系统卫生安全评价的方法。
其中包括水样采集、微生物指标、物理性质、化学指标等内容。
这些评价方法能够全面检测水质在管道输送过程中的安全性。
5. 国家标准 HG/T 3685-2000《纯净水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该标准规定了纯净水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中包括水质指标、净化装置的工作原理和构造、水质检测等内容。
这些指标能够评估纯净水净化装置的性能和净化效果。
6. 国家标准 GB 8537-2008《矿泉水、纯净水产品》:该标准规定了矿泉水和纯净水产品的通用要求和标志,其中包括产品名称、包装规格、贮存条件、运输标志、质量指标等内容。
这些标准能够帮助消费者进行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7. 企业标准 Q/AXXX-XXXX《包装饮用水产品质量标准》:这是一些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包装饮用水产品质量标准。
不同矿泉水国标标准

不同矿泉水国标标准摘要:一、概述矿泉水国标标准的重要性二、解析GB8538和GB8537的区别与联系三、介绍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四、阐述GB/T 5009.167-2003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氟、氯、溴离子和硝酸根、硫酸根含量的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五、分析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和GB/T 8538-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的具体内容六、总结:如何选择符合标准的矿泉水正文:一、概述矿泉水国标标准的重要性矿泉水国标标准是保障我国消费者饮用安全的重要依据。
在众多标准中,GB8538、GB8537、GB16330等标准尤为重要。
这些标准规定了矿泉水的质量、安全、生产、检验等方面的要求,为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解析GB8538和GB8537的区别与联系1.GB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色度、臭和味、可见物、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总碱度、总酸度、多元素测定等指标的测定方法。
2.GB8537:产品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二者都是强制性标准,必须同时满足。
从内容上看,GB8538更侧重于测定方法,而GB8537更侧重于产品要求和检验。
三、介绍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的卫生要求,包括厂址选择、水源保护、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标准旨在确保矿泉水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四、阐述GB/T 5009.167-2003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氟、氯、溴离子和硝酸根、硫酸根含量的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GB/T 5009.167-2003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氟、氯、溴离子和硝酸根、硫酸根含量的测定方法。
通过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可以准确、快速地测定矿泉水中的这些离子含量,为监控矿泉水质量提供依据。
真正的矿泉水执行标准

真正的矿泉水执行标准
真正的矿泉水执行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行业规定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来制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矿泉水执行标准的要求:
1. 源水质量要求:矿泉水应源自天然水源,如地下水或山泉水。
源水应无污染,符合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质量标准。
2. 水质化学指标:矿泉水要求含有适量的矿物质,如钙、镁、钠、钾等,并且矿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此外,矿泉水的pH值、溶解性固体、氧化还原电位等指标也需要符
合相应的标准。
3. 微生物指标:矿泉水应经过严格的处理和消毒,以保证微生物的安全性。
常见的微生物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大肠杆菌以及其他致病性菌的检测,这些指标通常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规来确定。
4. 包装要求:矿泉水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循严格的卫生要求,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总之,真正的矿泉水执行标准可以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源水质量、水质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以及包装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矿泉水的安全、健康和高质量。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_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Hygienicspecificationsoffactoryfordrinkingnaturalmineralwater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
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9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J73-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3水源与卫生防护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GB8537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卫生防护区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
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
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
该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06-19批准1996-09-01实施GB16330-1996 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大于100m,在该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范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本企业标准根据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和国标《饮料通则》的规定,在原有感通山泉《企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要求4.1水源地4.1.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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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
1.引用标准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2.饮用天然矿泉水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末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3 水源评价
3.1水源地
3.1.1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1:25000)和水源地综合地质-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1:25000)。
3.1.2要有矿泉水生产井(孔)结构柱状图(比例尺1:200~1:1000)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10000)。
3.1.3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压力)的动态监测资料。
水温小于25 ℃的水源,每半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 ℃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
3.1.4抽吸矿泉水时,其水温、水量、水位应保持稳定,水位不可出现不可逆下降。
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土1 ℃。
3.1.5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为四个月)的水质检验,其主要组分(溶解性总固体、K++NA+、Ca+、Mg2+、HCO3-、SO24-、CI-)的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所有水质检测结果,其特征性界限指标(实测值) 均需符合表2要求
3.1.6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T。
3.1.7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温、水量、水位的长期监测。
4.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