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告书”。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 引言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也是山东省境内最长的一条河流。
保护和管理黄河河道对于保障沿岸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黄河河道,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2. 总则2.1 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2.2 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保护黄河河道,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安全稳定,促进沿岸地区经济发展。
管理黄河河道的原则包括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安全第一。
3. 黄河河道的范围和划定3.1 黄河河道范围黄河河道指从黄河源头伊春口起至山东省边界覆盖的河道区域。
3.2 黄河河道划定黄河河道的划定由山东省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划定结果将公布给社会公众。
4. 黄河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4.1 黄河河道管理机构山东省设立黄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对黄河河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具体设置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
4.2 黄河河道管理职责黄河河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黄河河道管理规划和计划;- 监督和管理黄河河道的维护、修复和保护工作;- 加强黄河河道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 开展黄河河道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开展黄河河道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工作。
5. 黄河河道的利用和开发5.1 划定利用区域根据河道功能和保护需要,划定黄河河道的利用区域,明确各个区域的利用方式和管理规定。
5.2 合理利用黄河水资源黄河水资源的利用应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分配和利用黄河水资源。
5.3 推动沿岸经济发展黄河河道沿岸地区的经济发展应与河道保护和生态修复相协调,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良性循环。
6. 黄河河道的保护和修复6.1 生态保护加强对黄河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黄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6.2 水质管理加强对黄河河道水质的监测和管理,保证黄河水质达到相关标准。
6.3 河道修复修复黄河河道中的水利工程设施,保障黄河河道的通行能力和安全稳定。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壹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于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于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俩设区的市之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防汛与工程安全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高质量发展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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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发布日期】1994-02-16
【生效日期】199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各项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大清河河道、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及河口地区)。
第三条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是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其所属沿黄市(地)、县(市、区)的黄河河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沿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工程的安全和参加防讯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
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七条第七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河道整治工程和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含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它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工程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在黄河河道上已经修建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按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通知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并承担费用。
第九条第九条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
城镇、村庄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一)城镇建设应在护堤地或防洪水位线以外500米以上;
(二)乡村建设应在护堤地或防洪水位线以外200米以上。
现有沿黄城镇、村庄临堤或临河距离小于前款规定的,在编制城镇、村庄规划和改建时应有计划地予以迁建。
第十条第十条黄河滩区一般不得建设新的村镇和厂矿;因特殊情况须建设的,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迁。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黄河各类工程的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护堤地、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的宽度,按照国家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