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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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方案

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方案

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方案为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全面提高我区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档次,根据《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X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X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属地为主、重点突出、规划引领、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依法规划、严格审批、规范设置、依法治理、以奖代补等措施,着力解决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布局不合理、设置过多过滥、档次不高、建筑立面杂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管理执法体制,巩固整治成效,努力营造特色突出、形象鲜明、内涵丰富、格调高雅的商业氛围和城市环境,建立制度健全、规划明确、标准清晰、审批严格、管理精细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标准户外广告整治标准:全区无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墙体广告、幡旗广告、指示牌、标识牌、LED、灯箱广告、横幅、巨幅广告、楼顶字、楼顶广告、落地广告牌等违设广告设施。

街道主干道无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灯杆广告、墙体广告、幡旗广告、指示牌、标识牌、LED、灯箱广告、横幅、楼顶字、楼顶广告、高炮广告、龙门广告、落地广告牌、桥体广告、立柱广告、占路车体广告等违设广告设施。

门头牌匾整治标准:全区门店达到“一店一招”标准,建筑立面无画面污损、无字体、无亮化残缺,达到整洁、美观的效果。

对要改造路段的门头牌匾,各街道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集中整治”的原则,对主干道杂乱、无序的门头牌匾进行集中改造,达到“一店一招”的标准和整洁、美观、有序的效果。

三、整治范围中心城区,城阳街道辖区的正阳路、双元路、靖城路、黑龙江路高架桥西侧等主干道,流亭街道辖区的双元路、重庆路、黑龙江路、双高路等主干道,夏庄街道辖区的王沙路、黑龙江路、夏塔路等主干道,惜福镇街道辖区的正阳路、王沙路、铁骑山路等主干道,棘洪滩街道辖区的双元路、204省道、岙东路等主干道,上马街道辖区的正阳路、岙东路等主干道,并向次干道延伸。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长府通告[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通告(长府通告〔2006〕19号)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

三、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所利用的建设物(构筑物)外墙立面相协调。

四、凡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出现陈旧破损、脱漆掉字、显示不全、设施不牢固、阶段性空板等现象,应当及时更换和填补改进。

五、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以及有亮化效果的商业性牌匾应当显示完整。

六、户外广告设施在对外招商阶段应当发布公益性广告画面和内容,并可同时显示招商单位和电话。

七、禁止在沿街地面、树木、电线杆、路灯杆上设置各类商业性牌匾。

八、非商业性牌匾,不得列经营项目等商业内容。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十、对阻碍、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0日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3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清查、整治、提升、巩固”的工作思路,坚持“减量规范、特色突出、美观安全”的整治原则,结合我市城市特色和不同区域规划控制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强力清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规范治理门头牌匾标识,建立健全城市广告牌匾设置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区广告牌匾特色鲜明、简约有序、整齐美观、管理规范,促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整治台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到2018年底,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匾整治完成率达到50%以上。

除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它县(市、区)要启动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到2019年10月底,消除城市广告牌匾设置乱象,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有关县(市、区)出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形成长效动态管控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尊敬的经营业户:为及时消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安全隐患,切实规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及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决定对县城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进行规范和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应持广告设置申请书、牌匾广告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到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样式进行设置。

二、沿街经营业户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消防安全。

相邻门店高度与厚度统一,广告牌匾高度须在一楼门檐口以上,二楼窗檐口以下,长度与经营门头房同长,相邻门店应衔接无缝隙,高度、平行面必须统一,不得遮挡二层以上窗户,不得裸露支架,不得用喷绘布包装,一律采用亚克力、LED、霓虹灯、铝塑板等高档材料,并安装亮化设施。

三、新建楼、外立面新改造楼的牌匾广告设置应与建筑整体相协调,不得改变楼体外立面原有面貌。

更换陈旧破损牌匾广告,一律按新的标准设计制作并重新进行审批。

四、未办理牌匾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而擅自设置牌匾广告的,城管执法局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篇: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和统一设置规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潍政办字[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提升城区市容景观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底,在中心城区开展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按照“环境优先、数量适度、档次提升”的原则,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力争到2009年8月底,完成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广场、主要“窗口”、繁华地段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顶部户外广告牌匾的整治,基本实现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设计新颖、技术先进、材质高档、安全美观的总体目标,美化、亮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一)范围。

中心城区内设置的所有户外广告牌匾。

(二)内容。

1、户外广告。

(1)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予以拆除;(2)对占用绿地、有碍交通、占用人行道的,予以拆除;(3)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破坏建(构)筑物风格和影响城市风貌景观的,予以拆除;(4)对设计和安装施工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拆除;(5)对超过审批设置期限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理;(6)对未按批准形式和规格设置的,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7)对未定期维护、维修造成户外广告设施油漆脱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年久陈旧失修、亮化设施显示不完整及未达到亮化要求的,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8)对采用喷绘等低档次材料制作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9)对文字、图案的规格比例不符合标准,色彩、灯饰效果不协调一致的,进行改造、提升;(10)对虽经批准设置,但广告设施闲置的,按要求设置公益性广告;(11)对未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行为,予以纠正;(12)对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关于小区广告牌管理的公告

关于小区广告牌管理的公告

关于小区广告牌管理的公告尊敬的小区各位业主:大家好!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区内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小区环境,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小区广告牌管理相关事宜向大家公告如下:一、广告牌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小区内设置的广告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以及小区的管理规约。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约的广告牌都将被禁止或拆除。

2、安全第一:广告牌的安装和设置不能影响小区的建筑结构安全,不能妨碍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3、美观协调:广告牌的设计、尺寸、颜色等应与小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小区的美观和形象。

二、广告牌的分类及管理要求1、商业广告牌(1)商业广告牌的设置需经过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审批。

商家应提前提交广告牌的设计方案、安装位置、尺寸大小、广告内容等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安装。

(2)商业广告牌的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色情、违法等不良信息。

(3)商业广告牌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规范,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施工,确保安装牢固,避免发生坠落等安全事故。

(4)商业广告牌的使用期限应按照审批约定执行,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公益广告牌(1)公益广告牌的设置应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创建、环保节能、健康生活等积极向上的内容为主。

(2)公益广告牌的设置由小区物业管理处统一规划和安排,确保布局合理、数量适中。

(3)公益广告牌应保持整洁、完好,如有破损、褪色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3、业主个人广告牌(1)业主个人设置的广告牌,如房屋出租、出售等信息,应在指定的位置张贴或悬挂,不得随意在小区公共区域乱贴乱画。

(2)业主个人广告牌的内容应简洁明了,不得影响小区的整体环境和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3)业主个人广告牌的张贴或悬挂时间应有限制,过期后应及时清理。

三、广告牌的维护和监督1、广告牌的维护责任(1)商业广告牌的维护由商家负责,商家应定期对广告牌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美观、正常使用。

《陆城城区门头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陆城城区门头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陆城城区门头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xx城区门头招牌设置规范为了加强门头招牌的统一规划、规范设臵和长效管理,进一步提高门头招牌的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等,并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以下招牌设臵规范。

一、门头招牌主管部门门头招牌设臵由市城管局负责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管。

二、实施范围本规范所称门头招牌,是指本市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设臵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用于表示本单位(经营门店)名称的设施。

本规范所称城区是指陆城城区主次干道及市场、商城和其他有关控制区。

三、技术标准(一)与建筑物外墙平行的招牌(横式招牌)1、遵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材质高档、画面协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1)上下平齐:以每一幢楼或相邻楼群为单元,招牌上下口平齐,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不得破坏建筑物造型,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2)左右相接:相邻招牌设臵要紧密相连,固定点要内臵做隐蔽处理,以保证相邻招牌不留缝隙,整体统一;(3)厚度一致:以每一幢楼或相邻楼群为单元,招牌的厚度应一致;经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8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主要街道招牌厚度不得超过0.5米,背街小巷招牌厚度不得超过1米。

(4)材质高档:城区主次干道长江大道、清江大道、园林大道、城河大道(财政局至杨守敬大道)、杨守敬大道、五宜路、东正街(工人文化宫至南洋服饰)及西正街(南洋服饰至清江一桥桥头)及宜都商城、名都花园所有招牌都应使用铝塑板或更高档材质。

(5)画面协调:①颜色:根据宜都城市主色调规划要求,遵循“色浅、淡雅、明快、协调”原则,整条街相邻的招牌色调要协调,维持整体形象;②字体:字体大小要与招牌大小相协调,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拼音等;③图案:精心设计,比例、规格、造型等相协调。

(6)亮化配套:①全“七彩”霓虹灯;②双色或单色霓虹灯;③招牌主要内容、字体及边框为霓虹灯;④招牌字体或边框为霓虹灯;⑤设臵“外打灯”。

关于对新增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推荐5篇)

关于对新增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推荐5篇)

关于对新增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推荐5篇)第一篇:关于对新增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XXX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为了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升场镇对外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XX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镇将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统一规范管理的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的广告;统一规范管理的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等。

二、规范管理标准根据相关条例和实地建筑风格,由镇城管办免费提供样本格式供商家业主选择。

三、对陈旧、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四、更换或新增户外广告、招牌,必须先报镇政府城管办,再由镇城管办统一报送县城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未经允许私设私立的广告、招牌,将依法进行取缔。

申报咨询电话:XXX-XXXXXXX 手机: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

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三月六日主题词:户外广告管理通告XXX镇党政办公室 2012年3月6日印(共印45份)第二篇: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安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意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3月开始,对城区主要路段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整治。

一、本通告所称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形式的广告、招牌:(一)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城市道路、户外场地、桥梁等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的落地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五)沿街单位和经营门店悬挂的名称招牌、门头广告;(六)以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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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经营业户:
为及时消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安全隐患,切实规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及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决定对县城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进行规范和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应持广告设置申请书、牌匾广告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到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样式进行设置。

二、沿街经营业户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消防安全。

相邻门店高度与厚度统一,广告牌匾高度须在一楼门檐口以上,二楼窗檐口以下,长度与经营门头房同长,相邻门店应衔接无缝隙,高度、平行面必须统一,不得遮挡二层以上窗户,不得裸露支架,不得用喷绘布包装,一律采用亚克力、LED、霓虹灯、铝塑板等高档材料,并安装亮化设施。

三、新建楼、外立面新改造楼的牌匾广告设置应与建筑整体相协调,不得改变楼体外立面原有面貌。

更换陈旧破损牌匾广告,一律按新的标准设计制作并重新进行审批。

四、未办理牌匾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而擅自设置牌匾广告的,城管执法局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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