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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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政府采购、公益创投、直接委托三种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挑大梁

政府采购、公益创投、直接委托三种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挑大梁

政府采购、公益创投、直接委托三种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挑大梁展开全文政府购买服务与社区建设研究背景与意义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达国家推进政府职能的变革,积极建设服务性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

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在不少领域,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成为了购买者和监督者。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的服务型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政府。

国家治理结构的重大变化,促使了政府职能、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政社互动的创新方式已经蔚然成风,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掀起了一阵高潮。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大潮中,社区建设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也呈现扩展趋势。

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区建设工作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社区建设工作主体在镇街道等基层政府,具体工作落实在以居委会、村委会为主体的社区组织。

社区建设工作包罗万象,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基层政府通过向有资助的社区组织、专业的机构购买服务,充分发挥了民间组织的优势,不仅提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让居民享受更专业的服务,也能够解决社区组织行政化,政府失灵等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也让社区建设从以政府为主导转化为政府和社会、社会组织的双向互动,从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随着苏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居民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多样化、差异化的要求也更明显,这些工作的落脚点在社区,政府做好这些工作的关键就是创新工作方式、加强政社互动,而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更好的落实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因此从社区建设的角度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和发展的路径具有很强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苏州高新区社区建设中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探索苏州市是经济发达城市、也是我国地级市中经济最强市,苏州高新区作为发达城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发达地区的一般特征,如经济发达、财政状况较好、居民总体受教育程度较高等特点。

读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读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59读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文/罗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何只有两大类品目?机构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包不包含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内?目录中的公共服务与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中的品目名称为何高度相似?目录是否有强制性?目录调整的主导权在谁?针对政府购买服务中关于目录的普遍问题,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处处长汪振川一一解惑。

划分目录中的两类品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共分为两类,一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其特点是接受服务的是大众,不是服务的购买主体;二是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特点是接受服务的是购买主体。

这两项内容基本涵盖了政府机关所能涉及的所有服务。

之所以许多从业者对服务的分类产生混淆概念,是因为《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政府采购服务类进行品目划分为公共服务、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机构自身运行所需服务。

很多人认为,较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品目分类,政府购买服务的品目是粗犷相应地减少一类,还是沿用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分类方式,进一步认为机构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不包含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内。

实际上,财政部综合司主导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将所有服务分为两类,并非是从财务部国库司划分的三类中只取了两类。

除了公共服务以外,将国库司分类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机构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合并为一类,叫做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目录内容的细化对于公共服务,《办法》未进一步分类,也没有沿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分类,在内容细化上可以大致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含: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多个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性服务包含社区建设、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会力量承担,但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仍由购买主体承担,责任无转移。

第五天: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天: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天: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区别与联系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三者在模式上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是,实际又有许多本质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和经验,谈一下者三者的区别与联系,以供大家学习和理解。

1. 授权主体(城投签约的问题)1)特许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2)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购买主体)3)PPP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2、参与者(城投、事业单位、民非的问题)1)特许经营我国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特许经营者)2)政府购买服务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3)PPP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113号文);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42号文)3、审批权限(时间紧,谁批?延安)1)特许经营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营项目实施方案。

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研究

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研究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

本文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对政府购买服务理论作阐释介绍,以潍坊市为例,对开展购买服务背景进行分析,对现实意义和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厘清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现路径。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理论背景及实践探析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契约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在传统治理模式下,公共服务通常由政府“大包大揽”、直接“操刀”,不仅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容易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造成服务低效和资源浪费。

特别是在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日趋复杂的今天,单靠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大判断,也鲜明地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此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格外需要政府把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公共服务向社会组织转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提供更平衡更充分的政务服务供给。

近年来,从中央到潍坊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完善,为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创造了条件,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深化:——山东省层面。

2022年11月,山东省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明确了全省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等,制定了6大类57款316项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经济学政府购买的名词解释

经济学政府购买的名词解释

经济学政府购买的名词解释在经济学中,政府购买是指政府以货币或其他支付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和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是现代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国家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有着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军事装备、教育、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

政府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提供公共服务,并通过推动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来实现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政府购买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招标、协议和谈判等方式进行。

在进行政府购买时,政府通常会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需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

同时,政府还会考虑购买成本、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服务能力等因素,制定采购决策。

政府购买涉及到大量的财政资金,需要谨慎管理和使用。

在进行政府购买时,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原则,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防止腐败行为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政府购买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政府购买,政府可以刺激市场需求,促进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并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购买还可以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就业的增加和人民收入的提高。

然而,政府购买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政府购买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问题。

由于政府与供应商之间存在权力不对等,供应商可能通过收受贿赂、行贿行为来获取政府采购合同。

其次,政府购买还存在着效率问题。

由于政府购买通常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采购流程繁琐,导致采购成本的增加,降低了效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可以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采购监督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其次,政府还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活动的公开和透明,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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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有哪些
*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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