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的计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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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法工资计算标准

劳动法工资计算标准

劳动法工资计算标准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其中对工资计算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工资是劳动者为了生活所得到的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关系的重要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首先,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当得到的报酬。

基本工资的支付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

同时,基本工资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也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其次,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绩效而确定的工资报酬。

绩效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需要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作为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按照约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支付绩效工资。

此外,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报酬。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并且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支付比平时工作时间高的工资报酬。

此外,奖金、津贴和补贴也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等发放的报酬,其计算标准应当公平合理。

津贴和补贴是用人单位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工作条件而支付的费用,其支付标准和方式也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劳动法对工资计算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

年一月一日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

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

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六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沈阳市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沈阳市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沈阳市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从来都是一个大问题,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生活养家。

而在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之前,有的单位以实物代替工资,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热门推荐:克扣工资退休工资产假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资试用期工资加班工资在国家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工资支付条例。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江苏省关于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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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的计算条例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

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
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
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
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计算方式一: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或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
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
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
报酬。

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
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法定
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
工资等各种划分。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工资
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
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法定最少数额的
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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