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学论文: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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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论文 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

党校论文 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

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制(孙红莉)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而且也已经成为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类型。

在中国,女性犯罪率也在逐步上升,犯罪类型主要为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最为突出,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到来,女性对社会各类事务的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提供了比以前更多的机会。

例如,外地或农村“打工妹”大量涌入大城市,由此女性犯罪必然提高,而且犯罪类型也在向男性化发展,具有了攻击性和城市性,出现了抢劫、杀人、放火、诈骗、毒品、拐卖人口等具有暴力和财产并有的犯罪,而且犯罪人年龄在逐渐偏低。

此绝非偶然,女性犯罪记录数据正在不断增加。

有关女青年犯罪的程度和性质的变化值得国际一致做细致地科学研究。

因此,对于现代女性犯罪,我们要进行细致地、充分地、更进一步地剖析。

一、现代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一)隐蔽性、欺骗性女性犯罪人多采用投毒、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因而充分显示了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

另外女性利用出卖色相等方法去实施犯罪,于是很多受害人得出一条经验“女人越漂亮就越会骗人”。

(二)从属性、犯罪配角性女性犯罪人多是帮助男性犯罪人采点、望风或提供犯罪工具等。

另外女性犯罪者大都养成了好吃懒做、追求享受的恶习,在她们的精神和物质上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必然会利用其男性“靠山”为其“奋斗”,因而女性犯罪人正是利用他人的力量来满足自我,并非自己亲自动手,然而这正表现出女性犯罪人的依附心理。

由此可见,女性犯罪具有从属性,犯罪配角性多见于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中。

(三)情感性、暴力报复性当一个情感很丰富的女性,在自己为了感情付出很大牺牲后,而对方却无动于衷,毫不在乎,有时不但得不到尊重和肯定,反而遭到拒绝和抛弃,甚至遭到辱骂和毒打,在这一种挫折的打击下,某些女性往往产生了委屈、嫉妒、愤怒和仇恨的心理,进而表现出盲目冲动,产生残酷的报复行为,多带有暴力性。

(四)犯罪年龄低龄化目前女性犯罪正在进一步向男性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率的年年提高,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也在不断地下降。

论妇女权益保护_论文

论妇女权益保护_论文

论妇女权益保护内容提要:本文从妇女权益保护的涵义、特征、现象等方面入手,深入探讨当代妇女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和原因,并由此提出从家庭、离婚、就业三方面来解决妇女权益受侵犯的问题。

关键词:妇女权益歧视家庭暴力冷暴力财产权益 Talk about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womenAbstract:This thesis proceeds with 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 and phenomenon of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it discusses deeply on the phenomenons and the reasons of the violated women on rights problems nowsdays,and therefor brings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the violated women on the rights from the aspects of families,divorces and obtaining employments.Key Words:rights of women, domestic violence ,icy violence,rights of property一、引言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今天已不能再予以漠视,综观历史沿革和我国的人权发展趋势,如何解决女性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不仅成为社会学、历史学的课题,更是法学应当直面的课题,因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问题,侵害本身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律的保障是真正实现妇女地位平等和公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正),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

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

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摘要]女性由于生理、心理、情感等因素,容易成为刑事犯罪侵害的对象。

目前,我国对女性刑事被害人救济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注重从多渠道、多角度对其进行救济,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防控体系,加强对女性群体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权利救济女性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自身或其他多方面原因容易成为刑事犯罪的侵害对象,如何对女性被害人施以全方位的救济使她们重返生活正轨是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女性刑事被害人特征及原因分析女性根据其年龄阶段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幼女、中青年女性及老年女性,目前针对幼女的犯罪主要有暴力犯罪、强奸、拐骗、猥亵、虐待、遗弃等,针对中青年女性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性犯罪、盗抢型犯罪、诈骗犯罪、家庭暴力犯罪,老年女性则容易成为诈骗、遗弃、虐待案的受害人。

女性会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女性自身角度而言,具体有以下几种原因:首先是生理方面因素。

年轻女性由于生理因素,对男性具有很强的性吸引力,容易成为男性性犯罪的对象。

老年女性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但有的贪图便宜分辨能力不足,容易受骗上当,成为诈骗罪的受害者。

实务中笔者办理过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就是以开健康讲座为名推销保健品,通过先卖小额产品后退款骗取信任,后在卖大额产品不返还货款的手段进行诈骗,很多老年女性贪图小利受骗上当。

而幼女由于身体弱小,难以抵抗外在暴力,容易受到暴力伤害。

其次是个人行为因素。

一些女性举止轻浮、衣着暴露,经常出没娱乐场所,容易被贴上有色标签,遭男性性侵犯。

还有些女性保护意识弱,深夜仍独自在外,容易遭受性侵犯和盗抢型犯罪侵犯。

如Y市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深夜11点会完网友后至学校厕所如厕,犯罪嫌疑人尾随欲实施强奸,遭到被害人激烈反抗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杀害。

此案从被害人角度看,自身确实存在一定的错误,其中的教训应当被吸取。

还有一些女性,随意炫耀自己身上的财物,容易受到盗抢型犯罪的侵犯。

论我国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作者:刘莹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05期摘要女性被害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也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重视,但由于我国在被害人保护问题上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不成熟,致使针对女性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不力甚至在某些立法中还是空白。

对女性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应是多方面全方位的,本文就其中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探讨女性刑事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保护上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再度被害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随着被害人权利运动和被害人学的深入发展,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逐步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被害人更是如此,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已成为刑事诉讼法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也是衡量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标准之一。

1 女性刑事被害人的独有特征所谓女性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在精神上、身体上或财产上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女性个人被害人。

女性由于其生理、心理、婚姻家庭、文化程度等特征不同决定了其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可能性大小不同。

作为女性的刑事被害人有着其独特的特征,从女性被害的后果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理损害。

主要包括机体损伤和财产损失。

在性侵害类犯罪中,被害人不仅要承担性权利被剥夺被侵犯的痛苦,而且往往要承担从皮肉痛苦、轻微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

(2)精神损害。

刑事被害人在遭受违法犯罪侵害之后,正常心理受到强烈刺激,产生剧烈的痛苦体验,包括短期内的疼痛、气愤、委屈、不安全、不公平、无助以及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等感觉,还包括较长时间的神经症和反应性精神障碍等。

尤其是女性在遭受到性侵害之后,旁人的歧视、心灵上的自卑失落,以及伴随而来的各种压力,使她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婚姻、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都很难实现象正常人一样的状态。

(3)再度被害。

所谓再度被害又称“二次被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开被害人隐私或描述其被害过程而导致被害人权益再次受损的情形。

对女性犯罪现象的调研与思考

对女性犯罪现象的调研与思考

对女性犯罪现象的调研与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然而,女性犯罪现象也逐渐呈上升趋势。

女性犯罪的背后,隐藏着哪些原因?我们该如何应对和解决女性犯罪现象呢?本文将从女性犯罪的表现形式、犯罪原因、预防和应对措施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女性犯罪的表现形式女性犯罪的表现形式很多,既有财产犯罪,比如盗窃、诈骗等,也有暴力犯罪,比如杀人、伤人等。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也成为女性犯罪的一大类型,如网络诈骗、传销等。

此外,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不少女性也参与到了毒品犯罪中。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女性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可以从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来分析。

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心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经济问题等。

心理问题包括抑郁、焦虑、自闭、孤独等问题;人际关系问题包括家庭、感情等问题;经济问题包括失业、贫穷等问题。

社会因素主要包括:性别歧视、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等。

性别歧视是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女性因为受到歧视和排斥而选择犯罪;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念也是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认为女性应该是柔弱、顺从的,这种观念无疑会对女性的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预防和应对措施预防和应对女性犯罪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首先,应该从个人着手,提高女性的自我保护技能,及时解决自身的心理和经济问题。

其次,需要加强对女性的教育和宣传,弘扬平等、尊重和包容的社会价值观念,消除性别歧视现象。

此外,加强家庭教育也是预防女性犯罪的重要手段。

最后,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女性犯罪的处罚力度和惩治力度。

四、结语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需要个人的自我保护,也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女性应该在承受社会压力的同时,学会自我保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整个社会应该积极消除性别歧视现象,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平等性,切实保护女性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法本-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

法本-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廖明振姓名:杨蓉内容提要女性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女性的犯罪。

这类犯罪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为标准而划分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

刑法并未对这种犯罪类型作出单独规定,但犯罪学却把女性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予以研究。

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深远和巨大的。

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人士的关注,通过对这些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女性犯罪的调查,对现代女性犯罪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并通过对此类犯罪专门研究,寻找到产生此类犯罪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防对策,以便有效地遏止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女性犯罪特性成因预防对策Contents abstractFemale crime, is crime corpus is female of crime.This crime take the sex characteristic of crime corpus as standard but divide the line come out of a kind of crime type.Penal code not to this kind of crime type make provision alone, but criminological female crime conduct and actions an independence of the crime type give research.Female not only is family of the Niu take, still society of importance constitute part, female to society of influence is long-term, profound with huge of.In recent years, female crime present ascension situation, have already become urgent of society problem, have already cause society the public especially judicial circle personage of concern, pass to these criminal cases involve of female crime of investigate, to modern female crime have certain of understanding and bine pass to this kind crime specialized research, look for reason that produce this kind's crime, have already aimed at sex ground establishment prevention counterplan thus, in order to availably stop decrease this kind crime of occurrence.Keyword:Female Crime Characteristic Become because of Prevention Counterplan;目录一、目前女性犯罪的十大特点 (1)二、目前女性犯罪的成因 (2)三、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3)(一)重视实用技能培训 (3)(二)加强法律知识教育 (3)(三)及时调解家庭纠纷 (3)(四)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 (3)参考文献 (4)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女性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女性的犯罪。

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

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

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危害是巨大的。

无疑,女性犯罪问题已然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篇一《浅析女性犯罪》作者简介:侯茜,女,1986年10月生,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摘要: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危害是巨大的。

无疑,女性犯罪问题已然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有其自身的成因、特点和对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

客观系统地分析当今社会女性犯罪的成因、特点和对策,对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女性犯罪原因特点预防措施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2陈巧娇与苏燕玲分别是原佛山市口岸服务公司会计和出纳员。

1996年至1998年间,她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为合谋作案难被发觉,便先后将公司存入银行的部分“小金库”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和公司饭堂返还的周转金共46692元均分占为己有。

另外,一唱一和的她俩还先后18次共同挪用公款14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各获非法利益84214.75元。

谢才萍46岁原是地税局干部,2006年因参与赌博被单位除名,谢才萍干脆走上大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道路。

谢才萍涉黑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8项罪名。

2004年未满18岁的静静(化名)由于拒绝与家人定下的“未婚夫”结婚,而被对方威胁要杀死静静,为了维护爱情与婚姻的自由,静静下药致使“未婚夫”死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女性犯罪的原因犯罪学鼻祖、意大利人龙勃罗梭于1899年率先对女犯罪人进行了人类学的分析,女性犯罪的社会现象便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浅析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最新教育文档

浅析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最新教育文档

浅析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最新教育文档浅析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随着基础教育的普及,女大学生的人数不断增加,同时产生了许多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自2014年以来,有关女大学生安全问题的新闻屡见不鲜,失联、遇害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女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她们涉世未深、心理承受能力不高、学习习惯和思维模式等因素对其安全问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的类型根据整理调查,当代女大学生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财产安全问题。

由于社会阅历的局限,胆小、富有同情心等性格特点,很有可能让女大学生在遇到危险时丧失理智,让坏人有机可乘。

此外,女性自身比较感性,因此社会上很多骗子便会利用这种心理对其实行诈骗。

人身安全问题。

女大学生人身安全的特殊性在于容易受到性侵害,这不仅会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而且有可能会导致被害人产生心理阴影,导致精神奔溃,甚至危及生命。

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捷的同时由此引发的安全问题也不计其数。

网购作为一种新模式早已成为当代大学生消费的一部分,因此联络方式、身份证信息、详细住址等重要信息十分容易暴露,容易诱发潜在危险。

另外据调查,女大学生普遍不抗拒网络交友,更有甚者将网络聊天当成一种情感的寄托。

骗子正是从这两方面对女大学生身心造成伤害。

心理安全问题。

敏感、细腻、承受能力弱等特点导致了女大学生在心理安全问题上的特殊性。

感情不顺、家庭经济条件落后、考试失利以及就业迷茫都是诱发学生心理问题的重要因素。

二、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的成因导致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将从自身、学校、家庭、社会四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1.就当代女大学生自身而言,心理因素是其安全问题具有特殊性的重要原因。

女大学生在感情遭受挫折的时候容易产生极端的想法,长此以往会导致严重的心理问题。

大学里的同学来自五湖四海,较之高中,学生间的家庭经济背景也有较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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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学论文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摘要]:在我国乃至在整个世界范围之内,妇女儿童都是属于弱势群体。

女性因为其性别及生理上的特点,极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

也正因为如此,如何加强对女性的保护,随着针对女性的犯罪案件的逐年增长,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重视。

而本文,正是要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对女性被害人的特点及各种女性被害现象进行分析,并试图从中找到预防针对女性的犯罪发生的措施,以及对已经遭受了犯罪侵害的女性被害人如何进行保护的方法。

[关键词]:被害人学女性被害人女性被害现象被害人救济一、被害人学和女性被害人所谓的被害人学,指的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一门学科,简单的说来,就是研究犯罪行为的实施对象的专门学科。

根据犯罪学的观点,被害人可以分为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

前者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具体包括:1.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个体被害人);2.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团体被害人);3.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被直接威胁的自然或社会公益(社会被害人)。

后者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即仅仅局限于个体被害人。

在此分类的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都可以叫做被害者。

”由此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间接遭受损害的人。

女性被害人是被害人学中根据性别对犯罪被害人进行的分类。

女性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导致其易受害性。

这种受害性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表现为:女性相较于男性体力差,由于存在月经期和妊娠期等生理周期而在生理上处于被动的地位;多数女性的思想形象化,部分缺乏理性,同时又富有同情心或怜悯心,感情细腻丰富,易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

这些受害性使女性往往成为暴力侵害、性侵害和欺诈侵害的被害人。

二、典型的女性被害现象针对上面指出的女性所具有的受害性,当代女性的被害现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类:(一)暴力侵害与性侵害女性受害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我们对诸多的案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女性受害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暴力侵害和性侵害两类。

提到对妇女的暴力,通常会立即联想到“拳打脚踢”。

现实生活中,女性遭受的暴力远远不止这些,主要表现为:杀害女性(仇杀,情杀,图财害命,杀人灭口等)。

伤害女性(打,推,踢,扇耳光,扭胳膊,烧烫,刺戳,揪头发等等)。

绑架妇女;拐卖妇女;花钱买妇女。

强奸妇女;强迫妇女卖淫。

虐待妇女;遗弃妇女。

限制女性的人身自由;对女性实施精神虐待。

逼迫妇女成婚;暴力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

侮辱、诽谤妇女;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工作中歧视女性;骚扰女性。

非法搜查女性的身体、在公共场所骚扰女性等。

因此可以说,凡是给妇女的身体、心理、精神、性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都是对妇女的暴力侵害。

一般来说,只要是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女性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对女性的性骚扰。

这里所说的性侵害,主要是指在在性骚扰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女性受害人的伤害。

而针对女性的性侵害又主要分为:暴力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诱惑型性侵害、滋扰型性侵害。

可以说,与性相关的种种女性性权力被侵害是女性受害的最基本、最典型的类型,而且在其他的诸如暴力、欺诈侵害中也往往直接具有或间接隐含“性”的痕迹,“性”极其容易成为女性受害的导因。

(二)家庭暴力说到家庭暴力,我想没有人会觉得陌生,它也是属于暴力侵害的一种,但与一般意义上的暴力侵害相比,家庭暴力通常体现为一种“隐性暴力”,即“不足为外人道也”。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的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伤害行为。

目前在中国,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这其中,以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尤为严重。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作祟之外,更因为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打老婆、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还有相当大部分女性被害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的想法,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一味忍让,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

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也多半是袖手旁观,一般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

而实际上,丈夫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轻者拳打脚踢,造成受害者鼻青脸肿、口眼出血等身体伤害;重者使用棍棒、针扎、刀割等,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更严重的后果在于,有些妇女由于饱受丈夫的暴力侵害,还要独自一人养儿育女,生活极为艰辛,在求助无门、悲痛欲绝的情况下,往往会为泄愤、报复而走上故意伤害、杀人的犯罪道路。

因此,针对女性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家务事,对受虐者而言,家庭暴力已经上升为性命攸关的大事。

(三)婚内强奸其实“婚内强奸”也属于针对女性的性侵害的一种,但与“家庭暴力”一样,鉴于其特殊性,我在此将其独立成段进行介绍。

提到“婚内强奸”,多年之前人们也许根本不知道这个词到底指的是什么。

但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个词在各类媒体上出现的频率是越来越高。

那么所谓的“婚内强奸”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因此顾名思义,所谓婚内强奸就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而且专家们认为,鉴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在实际案例中,“婚内强奸”更多的表现为:在妻子月经期或身患重病时,丈夫全然不顾妻子的生理特点和身休状况,强行迫使妻子满足自己的性要求;妻子情绪不佳、甚至在遭受不幸打击、极度悲伤的情况下,丈夫仍然强施暴力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总的来说,婚内强奸更多的是丈夫将双向的性爱活动视为单向的性欲权利,进而对妻子施暴。

三、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救济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要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广大女性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而预防针对女性的犯罪行为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

(一)对女性被害人的司法保护首先,在刑法中增设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条。

鉴于司法实践中,针对非家庭成员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依法处理。

问题在于,我国刑法未将家庭暴力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一旦涉及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特别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侵害,往往实施暴力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为丈夫毒打妻子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这种情况下除非家庭暴力酿成人命或造成残废,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才依法予以追究。

这种典型的事后惩罚,不但不能在第一时间对女性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更不能起到对犯罪的预防和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震慑作用。

因此,早日增设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切实保护女性权益的有效途径。

其次,完善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这点是专门针对“婚内强奸”所提出的,既然刑法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妇女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而“妻子”这一角色理所当然包括在“妇女”一词的范围内,因此合法婚姻中所存在的丈夫强暴妻子这一法律事实无疑是应该得到确认的;妻子合法的性权利不应当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外。

从事实来看,婚姻存续期间内丈夫不顾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其目的、动机、手段,以及后果几乎无一不符合刑法上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披了一件“合法婚姻”的外衣罢了。

所以可以肯定,婚内强奸行为就是一种性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这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正是急待完善的地方。

(二)对女性被害人的救济除了在司法上对女性被害人进行保护之外,更要对其进行救济,这些救济可以是:1、建立女性被害人服务机构。

这点在我国目前来说还是一项空白。

世界上第一个被害服务机构是1975年在美国成立的“全国被害人支助组织”(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Victims Assistance)。

受害者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服务。

它通过为受害者提供帮助,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弱者的权益,以此推动刑事法律的改革。

之所以要建立女性被害人服务机构是因为为被害人提供服务需要有固定的机构或组织来实现,以此消除犯罪对女性被害者的消极影响,避免其中某些被害者由于没有得到社会的同情、理解、支持、帮助和服务,而陷入严重的困境。

2、完善相关专门医疗服务。

通过某项调查显示:在暴力犯罪中,近70%的被害人身体受到了伤害,其中40%的被害人死亡,18%的人受到重伤,23%的受到轻伤,19%的人受到轻微伤。

因此,在暴力侵害行为发生后,女性被害人无疑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在针对女性的侵害案件中,大多以性侵害为主,因此女性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尤其以精神伤害最为严重。

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被治愈,但精神受到伤害则难以平复和容易被忽略,例如被害者遇害时或遇害后出现惊愕、焦虚不安、心烦意乱,或感到愤怒、羞耻或自责,严重时会歇斯底里或精神崩溃,甚至造成人格分裂。

可见犯罪给女性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不可低估。

这样就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对女性被害人进行治疗。

可以由专业的心理治疗服务机构来承担,及时地向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服务,消除或减轻被害人的心理负担,此类机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3、提供法律援助司法实践中,许多女性被害人都存在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困难等情况,她们在受到侵害后往往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想维护却因为经济上无法负担诉讼和请律师的费用而被迫放弃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说明刑事被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仅可以委托律师及其他人作诉讼代理人,而且在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应主动承担起为女性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或诉讼代理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和代理费,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女性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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