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之防治
恶意诉讼行为及其防治

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超越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恶意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这是诉讼领域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对方人力财力的耗损,而且浪费了国家原本短缺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违背了诉讼法的价值,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而目前,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尚未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以对其进行有力的规制,尤其是诉讼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且争议不断,在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特征及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方面均未形成定论,并且往往将之与滥用诉权、诉讼欺诈和滥用诉讼权利等概念相混淆。
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
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应当从基本问题入手,因而需要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明确恶意诉讼的真实内涵,并归纳出当前恶意诉讼行为的常见类型;同时,也需要关注恶意诉讼行为产生的制度背景、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相关危害。
对两大法系有关恶意诉讼的解决机制进行的比较法考察,借鉴国外有关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恶意诉讼行为防治课题的深入发展,由程序、实体法律责任综合构建的责任体系无疑是防治恶意诉讼行为的有效手段。
所以,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着重于现有制度的完善,通过适度强化法院的职权作用、改革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和完善撤诉制度进一步发挥这些制度在应对恶意诉讼中的作用;其次,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情况,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程序性罚款制度,创设诉讼担保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并在这一过程中辅以科技手段,加快诉讼程序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减小诉讼程序被恶意利用的价值;最后,注重恶意诉讼相关制度约束建设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消解恶意诉讼的诚信诉讼文化的建设,通过两者的结合架起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防线。
如何有效应对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

如何有效应对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民事纠纷是在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的问题,如何有效应对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预防与处理两个方面,介绍一些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和策略。
一、预防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降低民事纠纷发生的风险。
比如,租房时要了解《合同法》、购买商品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谨慎签订合同: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注意条款是否合法、公平。
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3.保留证据材料: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如果涉及到可能引发纠纷的事务,应主动保留证据材料,如书面文件、照片、录音等。
这些材料可以在纠纷发生后作为证据使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沟通与协商:当发生纠纷或矛盾时,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共同解决方案,避免纠纷升级。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二、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1.依法行动: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对于自己不了解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帮助。
2.保留证据: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要主动保留证据,如需要可以采取录音、拍照、保存书面文件等方式,以备后续使用。
充分的证据可以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法律地位。
3.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根据纠纷的性质和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和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自身无法处理或不了解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公益组织都可以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5.维权意识要强:在民事纠纷处理中,要保持强烈的维权意识。
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是指某些人或者组织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动诉讼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起诉,法律滥用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被诉方的合法利益,也成为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秩序建设,非常不利。
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我国恶意诉讼侵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
首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其中,《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
”此条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制裁。
而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界定也越来越明确:包括恶意起诉,违法滥诉,滥用法律程序,多次起诉、上诉同一纠纷,诉讼请求事实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等恶劣行为。
其次,我国《民诉法》对于激励取得诉讼胜利方维权情况的产生了相应的制约。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如果其败诉方请求赔偿其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恶意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其因此导致的全部费用。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制约恶意起诉的当事人,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规制了恶意诉讼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恶意起诉,构成侵权行为的,被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滥用程序,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初具雏形,将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起到约束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需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全面评估综合权衡,判断恶意诉讼的成因,防止误伤或者有意放过真正的恶意诉讼者。
总之,依据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逐渐完善,可有效维护法律、及公平正义。
对我国恶意民事诉讼的反思

对我国恶意民事诉讼的反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成效明显,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而法律自身的漏洞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条件,这部分人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编造、杜撰争议事实,有意地制造本不应该发生的恶意民事诉讼。
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不仅直接了侵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妨害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侵害了民事诉讼中相对人的民事权益,浪费了人民法院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动摇了人们对国家司法的信任,降低了人们对公力救济的合理期待。
基于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性以及其在我国频发之现状,应引起高度重视,着力采取多种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恶意诉讼这个词没有出现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但恶意民事诉讼自古已有之。
目前对恶意诉讼的定义也有多种,本文所称恶意诉讼是指,是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被告或第三人的利益,以达到非法的目的的行为。
恶意民事诉讼之“恶意”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合法权益受损;第二,当事人不在乎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第三,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取诉讼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产生的原因1、民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在诉讼活动中缺乏应有的抗辩能力。
如不注意保存合同及签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或者对印章使用保管不善,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印章被盗用。
2.个别法官未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案。
个别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或者在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时没有按照法定方式送达,打一面官司,缺席判决等。
3.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不力对恶意诉讼如何处罚,我国现有法律尚未规定,以至于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制裁不力。
三、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1、法律本身固有的缺陷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使恶意民事诉讼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恶意民事诉讼私法赔偿的专门立法,使得恶意民事诉讼受害人在因恶意民事诉讼而遭受损害时不能依法获得合理、有效的赔偿。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摘要:诉讼是法制社会保护实体权利的特别程序制度,是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在公民用法律维权的同时,出现了“好讼”这种假象,即恶意诉讼。
由于我国法律上的缺失,恶意诉讼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寻找遏制恶意诉讼的路径和良策,更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立恶意诉讼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建立刑事法律惩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制度;构建国家诚信体系。
关键词:民事恶意诉讼;司法现状;法律规制所谓的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某些非法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恶意行为,故意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
在司法中出现以下后果:第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损害司法的权威,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第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极大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巨大的冲击[1]。
所以笔者鉴于这种危害性,分析了造成此现象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诚信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各种思潮的冲击,一些不顾他人利益的现象不断的滋生和蔓延并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又由于我国的诚信机制不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没有构建,缺少刚性的约束力,使得恶意诉讼大量的出现。
第一,起诉的门槛和惩罚力度低。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起诉条件很宽泛,惩罚力度也很低,这么宽限的法规制度给了恶意诉讼人可乘之机。
首先,对于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了规定。
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法院只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而对于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是真是假,法院不予以追究。
如何防御恶意诉讼——以立案登记阶段为例

如何防御恶意诉讼———以立案登记阶段为例王上榕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摘要:立案登记虽为便民出现,但是也给恶意诉讼的行为人给了可乘之机。
基于此,本文从恶意诉讼的内涵出发,对在立案登记阶段中的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及立案登记对其的作用,从而提出立案登记在防御恶意诉讼中的适用。
关键词:恶意诉讼;立案登记;防御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31-02作者简介:王上榕(1995-),女,山西临县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觉醒,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再是羞于诉讼。
然而这种意识的觉醒及不断强化所带来的是欲望滥觞,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诉、利用诉讼欺诈或者损害他人权益的现象。
恶意诉讼已经对司法权威和威信造成恶劣的影响,需要予以规制。
2015年,为了保障公民的诉权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查制转化为立案登记制,那么立案制度的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恶意诉讼行为人机会。
因此,本文以恶意诉讼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在立案登记阶段去防御恶意诉讼,进而在源头上抑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净化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恶意诉讼的内涵对于恶意诉讼的内涵,学界并没有给予权威的界定,那么对其的界定,是认定恶意诉讼行为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恶意诉讼的核心。
学界对恶意诉讼的解读,根据角度的不同,有学者从实体法方面来解读为恶意诉讼是指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理由,主观存在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恶意,导致他人在诉讼中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1]有学者从程序方面,将恶意诉讼定位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基础上,指出恶意诉讼的主观状态是恶意的,通过制造一个无法律或者事实根据的诉讼,使得他人受到损害或者获得不公正的判决。
[2]综合而言,本文中的恶意诉讼指的是诉讼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恶意的去欺骗法院,进而利用诉讼程序来实现打击对手的目的或者是利用法院裁断中有关权利、事实部分的认定,来获取对方、第三人或者其他的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地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频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现状、成因及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现状1. 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损害他人利益等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虚假事实的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达到其他不良目的的行为。
2. 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严重。
其表现形式多样,如虚假合同纠纷、恶意债务追讨等。
这些行为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证据规则、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故意提起恶意诉讼。
3. 司法资源有限:司法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查,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1)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健全完善的证据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认定难度。
(2)调整诉讼费用: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增加诉讼费用,提高其诉讼成本。
(3)明确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应适当减轻举证责任。
2. 加强司法监督:(1)严格审查起诉资格:对起诉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起诉。
(2)加大处罚力度:对经查实的恶意诉讼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诚信档案系统,对多次涉及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欺骗法庭,以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行为;而恶意诉讼则是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纠缠对方、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定义、特点及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并对应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分析。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是在民事诉讼中极为不良的行为,它们都有着严重的违法性和破坏性。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或虚构不符合事实的证据和陈述,以达到欺骗法庭和不正当获利的目的。
恶意诉讼则是指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来纠缠对方或诋毁对方的信誉,以达到牵制对方、损害对方权益的目的。
一方面,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诉讼程序中需要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而虚假诉讼的存在导致法庭无法准确判断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都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延长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诉讼双方不断提交虚假证据和陈述,引发频繁的应诉和答辩,不仅增加了法官的办案负担,也浪费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与精力。
同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承受不必要的经济和心理损失。
另一方面,针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我国法律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制止和惩罚。
首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涉及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并可以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法律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恶意提起诉讼或持续滥用诉讼进行骚扰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反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等措施,以保护被诉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化解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行为,除了法律手段,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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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之防治民事恶意诉讼之防治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事经济领域的矛盾日益增多,诉讼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但也萌发了一些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掩盖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恶意诉讼。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恶意诉讼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如何防治愈演愈烈的恶意诉讼之现象,是当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的重要问题。
关键字: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立法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在人们享用诉讼低门槛、低成本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衍生了一些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不和谐音符。
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频现,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极大地冲击。
为此,本文拟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恶意诉讼现象进行分析,探索恶意诉讼现象频现之原因及防治对策,旨在抛砖引玉,以求对防范恶意诉讼有所裨益。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未对恶意诉讼进行立法,虽然理论界有很多学者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但终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或现象。
也有学者认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诉讼。
[①]笔者认为,这些概念把恶意诉讼局限为恶意起诉的情形,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除了恶意起诉,还存在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滥用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权利的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恶意诉讼可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诉前、诉中的不诚信的诉讼行为:①明知或应知没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②享有诉权但在诉讼中恶意行使诉讼权利,故对恶意诉讼的概念定义如下:当事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在明知或应知没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享有诉权但在诉讼中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二、民事审判实践中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一)滥用起诉权。
主要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恶意利用起诉权,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真实目的。
实践中,双方串通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存在一些当事人为给竞争对手制造麻烦或者损坏对方声誉、商誉而恶意起诉。
如一起著名的法学专著著作权纠纷案: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法律教师史鹏程(化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校长于申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海关权利的法律思考》、《论海关权力》两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6800元。
经过法院数月的调查取证,最终查明是原告故意以被告的名义向外投稿,论文发表后又向被告倒打一耙,所为的著作权纠纷纯粹是一起恶意诉讼。
[②](二)滥用诉讼程序权利。
在正常的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院正常裁判。
[③]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规避管辖。
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将无关联或关联不大的对象一并列为被告,以此争得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来获得诉讼便利或地方保护等。
如某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与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④]纺织公司在一审起诉时,以漂印公司和胡某为被告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在一审开庭时,纺织公司又撤回了对胡某的起诉,以获得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后在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在当事人未选择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滥提管辖权异议。
在民商事审判中,滥提管辖权异议现象相当突出,已经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惯性行为。
一些清楚有可能败诉的被告,明知没有理由提管辖权异议,仍在法定答辩期届满前无端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起上诉,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导致案件迟迟无法进入正常审理程序。
3、恶意利用公告送达。
在离婚案件或者借贷案件中,原告刻意隐瞒被告的确切地址或利用被告长期外出时起诉等方式,使法院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需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公告期满后则视为送达,法院据此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样从客观上剥夺了被告的抗辩权,减少败诉的风险。
4、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实践中一般致相对方难以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从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如20xx年7月已经在自己别墅里居住了10年的张女士突然收到某法院的传票,原告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才是别墅的真正主人,而张女士只是临时租住。
原来,张女士于10年前从陆先生手中买下一块宅基地,并自己出资建造了该别墅,无产权证并居住至今。
陆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他出资12.8万元建造别墅的收条,收条上还附有张女士的亲笔签名。
张女士承认签名是真实的,但她从未收到过这笔钱。
最后,还是细心地法官发现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收条是经过精心拼接粘合而成的,是陆先生利用张女士以前提供的其他签名材料伪造而成的。
[⑤](三)规避执行。
实践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较少,想方设法转移财产、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现象越来越多。
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比如夫妻双方通过诉讼假离婚以逃避债务,即被执行人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配偶,达到以合法形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
三、民事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一)诚信观念的缺失。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给我们带来社会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使得人们开始注重对物质的追求和享受。
在利益的驱使下,公民的道德诚信危机日益凸显。
于是在法律制度出现漏洞的情况下,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出于不法利益的驱使,滥用貌似合法的诉权展开恶意诉讼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还有个别代理律师为赚取代理费等目的,已完全背弃自己的职业道德,钻法律的空子,指导被代理人或与被代理人共同做出恶意诉讼的行为。
由此可见,诚信观念缺失是恶意诉讼产生的思想根源。
(二)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立法的不完善。
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导致法律的滞后。
恶意诉讼的现象就是当今社会发展的特殊产物,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定及约束,能够规制恶意诉讼的法律法规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如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原则性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在裁判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用原则进行裁判。
(三)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
基于民事纠纷的私法性质,民事诉讼法设置了一系列特有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在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容易因缺少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被滥用,产生恶意诉讼问题。
自认制度即是其一。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主张予以认可的,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自认的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而直接加以认定,这是出于对当事人处分私权利行为的尊重,但也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提供了可能。
[⑥]二是调解制度的弊端。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法院在调解时却不像判决那样要求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作出清晰地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审查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使得某些案件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
这就让一些怀揣不法目的的人有机可乘,通过提起恶意诉讼并以调解的方式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防治在我国以往的民事诉讼法及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恶意诉讼进行明确的规制,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不能对进行其有效的遏制,导致恶意诉讼之现象愈演愈烈。
针对这种情况,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作了一些修订,比如第112条和第113条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此外,还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倡导诚信诉讼;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恶意诉讼的受害者一定的司法救济权。
这些规定对恶意诉讼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要想真正有效地规制恶意诉讼,还需营造诚信诉讼的环境并进一步完善惩罚机制,本文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造诚信诉讼理念要想从根源上防止恶意诉讼现象的发生,最根本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在诉讼中营造诚信理念,构建诉讼诚信机制。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
法院可以在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等窗口位置设立诚信诉讼标语或警示牌,告知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确认为恶意诉讼案件及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和披露。
第二,法官作为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诉讼前,耐心开导当事人不打无原则的官司,不打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的官司,晓以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好诉前调解工作;诉讼中,引导当事人自觉服从司法审判纪律,客观地看待实体权利,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结束后,向败诉方细致分析败诉缘由,引导当事人摆正诉讼心态,息诉止讼。
从而逐渐形成诚信诉讼的氛围,使诚信诉讼理念深入人心。
第三,法律服务机构(劳动仲裁、律师及法律服务所、公证、拍卖、鉴定、翻译等)执业人员要提高自律意识、职业操守意识以及对法律信仰意识,合理维权,不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代为进行恶意诉讼等。
(二)在民事实体法中对恶意诉讼进行立法从形式上看,恶意诉讼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旦侵权行为实施完成,损害的不仅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
目前,我国法学界多数学者都认为要在民法典中对恶意诉讼进行立法,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也将恶意起诉、告发列入侵权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⑦]。
笔者认为,在民事实体法中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定并确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共同规制恶意诉讼,是防治恶意诉讼的有效办法。
至于具体条文的规定,梁慧星教授在草案中将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列举为十七类,恶意诉讼即是其中之一。
杨立新教授也认为,在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后,对一般侵权行为按所侵害权利的种类和侵权行为的不同进行分类列举,将恶意诉讼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加以规定。
(三)提高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大部分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如果通过立法来提高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成本超过预期利益,则恶意诉讼者经权衡之后可能会放弃这种手段,这也是防治恶意诉讼的有效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