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增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秩序的公正性。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成因及其危害,并探讨有效的规制措施。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通过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成因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法律制度在防止恶意诉讼方面存在不足,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成本低等,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社会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不当利益,故意提起无根据的诉讼。
3. 司法资源浪费:部分案件因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破坏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司法权威。
(三)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大量消耗了司法资源,使得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帮助。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使举证责任更加合理。
2. 提高诉讼成本,如增加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使提起无根据的诉讼变得不经济。
3. 完善证据制度,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二)加强司法监督1. 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力度,严格把关立案、审理等环节。
2.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处。
3.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共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
(三)提高社会诚信意识1. 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还对社会公信力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及危害(一)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事实、伪造证据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甚至陷入困境,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2. 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社会公信力,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3.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逐渐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惩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如此,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不够明确。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惩处力度不够,导致恶意诉讼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也是导致民事恶意诉讼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大处罚力度:对恶意诉讼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实践1.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和惩处恶意诉讼行为的能力。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增多,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恶意诉讼的概述、现状分析、规制困境、国外经验借鉴以及完善我国民事恶意诉讼规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恶意诉讼概述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名誉等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民事恶意诉讼现状分析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各地均有发生,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这些恶意诉讼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恶意诉讼还导致了司法效率的降低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四、民事恶意诉讼规制困境尽管我国法律对民事恶意诉讼有一定的规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困境。
首先,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
其次,取证难度大,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提起的是恶意诉讼。
再次,处罚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戒措施不够严厉,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司法资源有限,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恶意诉讼案件。
五、国外经验借鉴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美国通过完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制度,强化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约束。
英国则建立了严格的起诉资格制度和诉前程序,防止滥用诉权。
此外,德国、法国等国家还通过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司法的威慑力。
这些经验为我国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六、完善我国民事恶意诉讼规制措施针对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困境,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 明确界定恶意诉讼行为。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频繁出现,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特点、成因及危害进行分析,探讨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及特点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名誉等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请求,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诉讼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恶意性: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即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 行为违法性: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3. 结果危害性: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及危害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为民事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故意提起虚假诉讼。
3. 司法资源浪费:民事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正常诉讼的进行。
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破坏司法公正和权威: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3. 浪费司法资源:民事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正常诉讼的进行,加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应采取以下规制措施:1. 完善立法:加强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有效的运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浮出水面,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现状、成因及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现状1. 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在无真实合法纠纷或明知无合理胜诉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名誉或其他不当目的,故意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核心特征为故意性、非法占有性和不正当性。
2. 现状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同时,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伴随着对当事人名誉、财产等权益的侵害,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预防和规制恶意诉讼方面存在不足,如证据规则、诉讼费用分担、律师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原则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不当利益,故意提起恶意诉讼。
此外,部分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律职业道德,助长了恶意诉讼的风气。
3. 司法监督不力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对恶意诉讼的识别和处罚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频繁进行恶意诉讼。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1)修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完善证据规则,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认定。
(3)合理分担诉讼费用,降低恶意诉讼的经济诱因。
2. 强化诚信原则的落实(1)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
(2)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信用状况。
(3)对多次进行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但在经济腾飞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受利益的冲击,一些人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
如今恶意诉讼,尤其是民事领域的恶意诉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让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继而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刺激不法分子不断挑战法律的权威;而且,民事恶意诉讼也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占用,也侵害了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其进行规制已然迫在眉睫。
关键词:恶意诉讼问题对策目录前言 (1)一、学界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的分析 (1)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3)(一)主观过错要件 (3)(二)违法行为要件 (3)(三)损害事实要件 (4)(四)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三、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 (5)(一)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5)(二)确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三)具体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中恶意诉讼的刑事责任 (6)四、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 (6)(一)树立协同主义诉讼观 (6)(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庭前准备制度 (7)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前言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恶意诉讼在法律上也终于有了定论,新法规定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恶意诉讼。
新法的出台是法学专家努力多年的成果,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更多的人懂得了用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安全,更多的人把法律作为行动指南。
当个人权益被他人侵害时,个人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有限性,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必然希望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赚取非法利益。
人民的法治观念不断的增强,一些人不但懂得了通过法律来保护合法利益,也懂得了利用合法程序来获取非法利益,这就促使了恶意诉讼的产生。
恶意诉讼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诉讼程序,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权,企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 目的不正当: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解决纠纷,而是为了实现不正当利益,如敲诈勒索、报复陷害等。
2. 事实捏造: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3. 诉权滥用:当事人滥用诉权,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不利后果。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二)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恶意诉讼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恶意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文将探讨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恶意诉讼当事人败诉后,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等。
(2)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恶意诉讼当事人败诉后,还需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2)拘留恶意诉讼当事人如情节严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拘留期限一般为十五天,但可根据具体案情延长。
3. 刑事责任恶意诉讼当事人若触犯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刑事犯罪:(1)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2)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罪。
(3)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恶意诉讼的危害1.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企图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这不仅使受害者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心理造成创伤。
2. 损害司法公正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使得法院难以公正审理案件。
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3.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导致法院审判工作负担加重,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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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但在经济腾飞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受利益的冲击,一些人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
如今恶意诉讼,尤其是民事领域的恶意诉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让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继而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示效应,刺激不法分子不断挑战法律的权威;而且,民事恶意诉讼也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占用,也侵害了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其进行规制已然迫在眉睫。
关键词:恶意诉讼问题对策目录前言3一、学界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的分析4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6(一)主观过错要件6(二)行为要件7(三)损害事实要件7(四)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8三、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8(一)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8(二)确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9(三)具体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中恶意诉讼的刑事责任10四、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10(一)树立协同主义诉讼观10(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庭前准备制度12结束语14参考文献14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前言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恶意诉讼在法律上也终于有了定论,新法规定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恶意诉讼。
新法的出台是法学专家努力多年的成果,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更多的人懂得了用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安全,更多的人把法律作为行动指南。
当个人权益被他人侵害时,个人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有限性,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必然希望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赚取非法利益。
人民的法治观念不断的增强,一些人不但懂得了通过法律来保护合法利益,也懂得了利用合法程序来获取非法利益,这就促使了恶意诉讼的产生。
可以说恶意诉讼的产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制也是法治发展必不可缺的部分。
一、学界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的分析目前在我国,对于恶意诉讼的概念,学者们大多有不同的看法,各种见解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恶意诉讼的概念,应当为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但却被当事人用来掩盖其不正当的目的,作为一种侵权的手段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此观点中把恶意诉讼的概念限定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主观是出于恶意,从而实施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即滥用起诉权。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恶意诉讼,其行为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便存在着不正当的目的,从而实施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此表述中来看,恶意诉讼的主观“恶意”包括重大过失。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滥用诉权,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不法目的,包括造成其他第三人的损失。
此观点将恶意诉讼看作因当事人滥用诉权而引发的诉讼状态,同时恶意诉讼相对方的围也被扩大,包括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也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由当事人提起的、违背法律目的的诉讼行为,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出于恶意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具体是指当事人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民事恶意诉讼有两个属性:分别是侵权属性和滥用权利属性,都包含在行为的畴中,同时民事恶意诉讼还具有一个特殊性,即当事人利用合法的诉讼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
也有些学者专门研究了利用诉讼这种方式来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行为,其认为,恶意诉讼等同于诉讼欺诈。
而所谓“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从而虚构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恶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或隐匿证据进行民事诉讼,虚构事实,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实现自己侵害案外人财产的目的,获得不应当有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案件。
由以上几种代表性观点可知恶意诉讼已经达成几点共识:第一,行为人利用国家司法手段获得不法利益;第二,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恶意诉讼会给他人造成损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但是同时容易发现各方观点又存在各种分歧。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括:第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侵权行为人、受害人是怎样的关系,是否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否有可能有第三人的存在?第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方式除了提起诉讼是否还有其他方式?如滥用诉权。
第三、民事恶意诉讼是否一定要有损害结果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民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的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否一定是加害人败诉?而新《民事诉讼法》第112 条和第113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新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答,但回答的还远远不够。
综合以上各种观点和分歧,本人认为恶意诉讼可定义为:为了追求不法利益、非法目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无正当理由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采用欺骗、隐瞒真相、滥用诉权、恶意串通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过错要件“恶意”顾名思义,主观要有过错,此处的过错笔者认为应该仅限于故意,即为了追求非法目的,明知自己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依然采用欺骗、隐瞒真相、滥用诉权等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即指故意心态中之恶劣者,含有明显的加害性追求。
这种恶意心理状况常可根据加害行为的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歪曲法律等情节予以认定。
”由此可知,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诉讼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从恶意诉讼的最新规定也可以看出,行为人只有通过恶意串通等行为来侵权时才是恶意诉讼,恶意串通当然是一种故意的行为。
法律赋予行为人诉权,本来是为了维护合法利益的,但恶意诉讼行为的提起者则是明知道自己是为了非法目的,而积极诉讼,从而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这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而为之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但耗费国家精力,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将对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
而重大过失虽然与故意有类似之处,但重大过失首先应该是过失行为,即行为人不是积极主动的进行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即不构成恶意诉讼。
1对于普通公民,法律知识达不到理论的高度,所以在诉讼中常会因为行使正当诉权而对他人造成不利损害,对于这种行为对其不应要求太严格。
对于恶意诉讼者应该在主观心理上有更高的要求,只有那种明知道自己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依然积极主动的进行诉讼,对这种行为才宜定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义为恶意诉讼。
(二)行为要件恶意诉讼者必须以实际行动积极主动的作为方式实行侵权行为,不作为方式不能成为恶意诉讼。
诉讼是一种法律赋予当时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所以要求当事人适格,不违背诉的合并变更原则。
而恶意诉讼首先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要求当事人借助非法手段、非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并非一切因为非法手段和非法行为而实施的行为全为恶意诉讼。
法律不是万能的,并非逾权就是对权利的滥用,那种在诉讼中一般的逾权行为应该作为一般的妨碍诉讼行为来处理,而不是一概恶意诉讼。
1(三)损害事实要件恶意诉讼是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应该都被包含其中的。
当中物质损害最为明显,表现对方当事人因为恶意诉讼所耗费的各种费用,比如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通讯邮递费、材料费、鉴定咨询费等一系列费用。
而在造成一系列财产损害的同时,更对对方当事人的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恶意诉讼本身就是一种把不应该成为当事人的人强行拉进诉讼当中,诉讼行为本身又是一种耗时耗力的行为,即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又损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及法人的商誉权、名誉权。
恶意诉讼会极大的降低对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度,没有人喜欢官司缠身。
而探讨损害事实的主要作用则在于给予对方的损害赔偿。
既然恶意诉讼会对对方造成很多伤害,那法律就应该对此进行一定的救济,使之恢复到损害前的状1卞建林:《诉讼法学研究第12 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版。
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也是十分必要的。
无所害无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规定损害事实是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必要的。
1(四)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当事人的物质或精神损失就是由于另一方当事人毫无理由的诉讼而直接引起的,反之,如果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的损失另有原因,那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言之,因果关系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作为原因是否与损害事实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对方当事人的物质、精神损害是否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隐瞒真相、滥用诉讼权利等非法手段所直接引起。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一)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从此诚实信用原则正式写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欺诈诉讼等时有发生。
尤其在婚姻案件中,常有当事人虚假地制造一些情况,逃避债务或者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有损司法权威。
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民事诉讼法,则将更有助于引导、规人们的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正常的审判秩序,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1邱星美:“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2 年3 月。
讲信用。
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诺言,是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提起诉讼的动机不应为恶意,而应是一种真诚善意、守信不欺的心态。
而恶意诉讼将诉讼作为一种工具以打击他人获得利益,是为诚实信用原则所不容,诚实信用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恶意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自应受到法律规制便顺理成章。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为制止起诉权滥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权利的保护与权利的滥用永远是一组矛盾,在市民社会中,诚实信用原则为区分这组矛盾的界限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标准。
就起诉权而言,国家确立司法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同时又要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此时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