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论文

论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诉权保护的强化,公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有些人却故意钻法律漏洞来谋取不当利益,导致恶意诉讼行为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而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鉴于此,本文在分析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恶意诉讼规制的程序法建议,期以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一、恶意诉讼的概念分析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承认的,并确立了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规定恶意诉讼侵权类型有三种形式,即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恶意刑事起诉以及滥用诉讼程序。
对于上述三种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应就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①前两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是无权之诉,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诉权却滥用这种诉权,以获取该诉讼程序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而本文中的恶意诉讼仅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诉讼。
我国学界对恶意诉讼的概念众说纷纭。
王加庚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诉讼目的的不当性,仍诉请保护,致不当诉讼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包括恶意起诉、保全、反诉等情形。
”②汤维建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③杨立新教授认为:”明知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然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恶意诉讼。
”④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三位学者不同的观点是相对人是否真正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失是否为必需的要件。
笔者认为,比如,有的恶意诉讼只进行了一部分诉讼程序,法院查清了事实因而驳回行为人的不当诉求,相对人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
如果仅因为相对人没有遭受实质损失而否认这类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行为,会导致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恶意诉讼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这将使恶意诉讼行为更加猖獗。
因此,相对人是否真正受损则不是恶意诉讼的必需要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但在实施过程中,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这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为了更加坚定不移地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权,维护改革成果,必须解决滥用民事诉权行为问题,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严格禁止其阻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详细分析,同时指出我国在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上的漏洞进而填补漏洞,合理地完善解决机制及惩处机制。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规制;惩处机制目录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 (3)(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 (3)(二)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特点 (3)二、国内外关于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 (4)(一)国外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界定的法律规定 (4)(二)国外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4)(三)我国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5)三、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现状思考及分析 (7)(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7)四、完善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 (8)(一)加强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依职权调查的法律规制 (8)(二)完善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处罚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是指某些人或者组织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动诉讼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起诉,法律滥用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被诉方的合法利益,也成为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秩序建设,非常不利。
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我国恶意诉讼侵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
首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其中,《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
”此条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制裁。
而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界定也越来越明确:包括恶意起诉,违法滥诉,滥用法律程序,多次起诉、上诉同一纠纷,诉讼请求事实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等恶劣行为。
其次,我国《民诉法》对于激励取得诉讼胜利方维权情况的产生了相应的制约。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如果其败诉方请求赔偿其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恶意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其因此导致的全部费用。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制约恶意起诉的当事人,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规制了恶意诉讼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恶意起诉,构成侵权行为的,被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滥用程序,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初具雏形,将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起到约束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需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全面评估综合权衡,判断恶意诉讼的成因,防止误伤或者有意放过真正的恶意诉讼者。
总之,依据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逐渐完善,可有效维护法律、及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现象不断上升,给正常的创新活动和商业竞争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法规制度,对恶意诉讼进行打击和惩治。
一、恶意诉讼的定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恶意诉讼是指明知索赔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超过其请求范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诉讼。
恶意诉讼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经济领域的发展,而且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是需要加以遏制和制约的行为。
二、恶意诉讼的追究1.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明确了恶意诉讼的法律性质和追究的程序法规。
2.法院的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严峻打击恶意诉讼,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将严格贯彻法律,依法予以追究和打击,制止恶意诉讼制造者的恶行。
3.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措施。
我国采取多种方式来制约和惩罚恶意诉讼,包括了对恶意起诉人的处罚、批评、罚款、取消请求等手段,以最大限度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
三、案例分析1. 山东赛博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苏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赛博网科技公司要求苏格公司停止使用其专利,并赔偿损失。
然而,法院判决认为苏格公司并不侵权,而赛博网科技公司提起的是恶意诉讼。
最终,法院要求赛博网公司支付苏格公司16万元的赔偿金。
2.北京玖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在该案中,玖乐机电科技公司要求优品公司停止使用其封袋机专利,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专利不构成实质的创新,且玖乐公司提出的请求范围无法实现,故裁定该案为恶意诉讼。
3. 江苏映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波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
在该案中,映仪公司要求波得公司停止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定波得公司确已侵犯映仪公司的专利权,但映仪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浮夸,故该案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并裁决映仪公司赔偿被告方一定的诉讼费用。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然而,有些人却利用法律程序发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司法秩序。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并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骗保虚假诉讼李某是一家医院的保安,因工作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然而,经调查发现李某并没有受伤,他的工伤申诉构成了虚假诉讼。
诈骗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严厉打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诉讼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对于以此目的骗取保险金的,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也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追究虚假申诉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商业恶意起诉张某是一家小型餐饮连锁店的老板,他故意将一名顾客驱逐出店,并声称对方在店内行为不当,损坏店内设施。
尽管证据表明这是张某的一则恶意起诉,但鉴于其在诉讼中的恶意操作,案件审理时间长、费用高,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规范商业诉讼中的恶意起诉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承担因违反诉讼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处以罚款。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常常涉及到恶意起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故意提起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应当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
案例三:网络虚假诉讼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
以张某为例,他以匿名方式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针对特定企业提起诉讼,声称该企业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虚假诉讼,我国互联网监管部门已经加强了对捏造事实的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以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诬告陷害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打击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在网络虚假诉讼中,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恶意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随着司法改革力度 的不 断加大,诸如 降低诉讼
费用和诉讼 门槛 、扩大公 民诉讼权禾 等措施 一方面 『 J
有效解决 了“ 上诉难” “ 、维权难” 的问题 , 另一 方面也
代法 治的副产 品。由此 ,我们应当客观认识恶意诉 讼: 一方面, 随着法制建设 的发展和法 治社会的建立 , 恶意诉 讼实际上是不可避免 的; 另一方面 , 我们应 当
叶 铭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 北京 1 0 3 ) 0 0 8
【 摘
要】 恶意 诉讼 可以被 划 分 为欺 诈型 诉讼 、 骚扰 型 诉讼 和 拖延 型 诉讼 三 种 。应 确定 适 当的诉讼 费用 , 完善 相
关立 法 , 立诚 实信 用价 值 观念 , 树 以防 止 恶意 诉讼 的频 发 。
时期之所 以愈演 愈烈,归根结底还是 由于法律制度 的不够完善 以及 人们逐 利心理 的不断增强 。 最后,我们关于恶意诉讼 的类型化分析仍然要
施违法行为 。实际上,在他们 的诉讼 中根本就不存 在原告和被告 ,他们 的官 司只不过是为 了不择手段 达到 目的而上演的一场闹剧。从诉讼经济 的角度来 看, 此类案件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 降低 了办案效 率, 浪费了办案资源 , 影响 了对其他案件 的判 决, 严
类 型, 对于 一些较 为隐晦的恶意诉讼, 立法空 白给法 院的裁判造 成了一定的困难 ,也给恶意诉讼的频发 留下了较 大的空间 。
围涵盖 了劳动争议 、 商标侵权 、 民间借贷 、 婚姻关系
等领域 。它不仅给 当事人带来 了巨大 的困扰 ,还严 重挑战 了司法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造成 了司法资源 的巨大浪费 ,’ 了人们对 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降低
21 0 2年 8月
如何防御恶意诉讼——以立案登记阶段为例

如何防御恶意诉讼———以立案登记阶段为例王上榕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摘要:立案登记虽为便民出现,但是也给恶意诉讼的行为人给了可乘之机。
基于此,本文从恶意诉讼的内涵出发,对在立案登记阶段中的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及立案登记对其的作用,从而提出立案登记在防御恶意诉讼中的适用。
关键词:恶意诉讼;立案登记;防御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31-02作者简介:王上榕(1995-),女,山西临县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觉醒,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再是羞于诉讼。
然而这种意识的觉醒及不断强化所带来的是欲望滥觞,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诉、利用诉讼欺诈或者损害他人权益的现象。
恶意诉讼已经对司法权威和威信造成恶劣的影响,需要予以规制。
2015年,为了保障公民的诉权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查制转化为立案登记制,那么立案制度的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恶意诉讼行为人机会。
因此,本文以恶意诉讼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在立案登记阶段去防御恶意诉讼,进而在源头上抑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净化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恶意诉讼的内涵对于恶意诉讼的内涵,学界并没有给予权威的界定,那么对其的界定,是认定恶意诉讼行为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恶意诉讼的核心。
学界对恶意诉讼的解读,根据角度的不同,有学者从实体法方面来解读为恶意诉讼是指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理由,主观存在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恶意,导致他人在诉讼中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1]有学者从程序方面,将恶意诉讼定位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基础上,指出恶意诉讼的主观状态是恶意的,通过制造一个无法律或者事实根据的诉讼,使得他人受到损害或者获得不公正的判决。
[2]综合而言,本文中的恶意诉讼指的是诉讼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恶意的去欺骗法院,进而利用诉讼程序来实现打击对手的目的或者是利用法院裁断中有关权利、事实部分的认定,来获取对方、第三人或者其他的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未决之命题: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路”与“困”——兼评新《专利法》第23条、第62条

[ 摘 要]专利恶意诉讼制度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 中的争议 焦点之一。专利法视野 下恶意诉讼
产 生的特殊机理 、 恶意诉讼认 定 的 困难 性 、 国外规 制恶意诉 讼 的范式 决定 了新 专利法 弃用 恶意诉讼赔偿 条
款。现有设计和不侵权确认之诉制度的增设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提供 了新的框架 , 但恶意诉讼行为的彻 底根治不仅需要法律的对接 , 也需要诚实信用的社会机制, 还需要 良好素质的法官队伍。 [ 关键词]新《 专利法》 恶意诉讼 ; ; 现有设计 ; 不侵权确认之诉 [ 作者简介 ]李晓秋,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硕士研究生导师 , 士研究生, 博 重庆 404 00 5 [ 中图分类 号 ]D 2 .2 934 [ 献标 识码 ]A 文 [ 章编号 ]10 4 3 (00 0 02 — 6 文 04— 4 4 2 1 )2— 11 0 20 06年 8 月江苏省 中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全 国首例专利侵权恶意诉讼成立 , 从而开创 了司法上 并成为我国专利法第 三次修改过程中是否应该增 设恶意诉讼条 款 的争议焦点 之一。现在 , 专利法 ( 第三次修正案) 已经于20 年 l 08 2月2 l 7E 经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但有关恶意 诉讼、 等同原则等制度的改革并未平息@ 。思考新
ws p p i . h ? d=7 0 2 1 7 2, 0 0—01—2 6。
②本案的具体案情为 : 0 2月 2 日, 2 5年 0 1 维纳尔( 北京 ) 电气系统有 限公 司( 简称维纳尔公 司) 以北京 明 日电器设 备有限责任公司( 简 称 明日公司)熔 断器式隔离开关” “ 系列产 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 由, 向北京第 二中级人 民法 院( 简称 北京二 中院 ) 提起侵犯专利权诉 讼 。 05 3 2 20 年 月 8日, 北京二 中院做 出民事裁定书 , 裁定冻结明 日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 2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明 日 司在该诉讼答辩 4 公 期 内(05年 4 4日) 就涉案四项 外观设计专利权 向专利复审委提 出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二中院 于 20 20 月 , 05年 6 1 裁定该 案中止诉 月 5日 讼 。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陆续做出无效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宣告涉案外观设计 专利权全部无效 。20 年 7 2 07 月 3日, 维纳尔公 司 向北京二 中院申请撤 回对明 日公司侵犯专利权诉讼 的起诉 ; 同年 8月 2 2日, 北京二 中院准许撤诉 。20 07年 1 8日, 日公司 以维纳尔 O月 明 公司 20 05年提起的诉讼 属于恶意诉讼为 由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 要求判令维纳尔公司赔偿 其经济损失 2 万元 。法 院认 为, 0 维纳尔公 司的涉案行为不能认定为恶意提起诉讼 , 并判决驳 回明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作出判决 (0 7 二 中民初 字第 14 5 民事判决 ) , 20 ) 54 号 后 明 日 司提起上诉 , 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 年 5 08 月作 出终审判决( 2 0 ) (0 8 高民终字第 13 ) 驳回上诉 , 6号 , 维持原判。可参见 中国知识产 权文书裁判网:t : i .h aor o / u l/ e i s spp d 14 8 2 1 0 — 6 h p/ p ci eut r p b c dtl f . h ?i = 7 5 ,00— 1 2 t /r n .g i a_w o ③ 比如最高人 民法院于 20 09年 1 1 7日至 9日 月 月 在苏州召开了“ 知识产权审判如何应 对金融危机对 实体的冲击暨服务外包法律论 坛”参会专家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 司金武卫处长谈及 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如何 防范恶意诉讼 的发生。参见《 民法 院报> , 人 网站 :t :/ h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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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案件事实或恶意的目的提起诉讼,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滥用司法资源或迫使对方妥协而采取的法律行为。
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我国的侵权法规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
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合法的诉讼权益,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具备恶意目的,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当事人以虚假材料证明自己的诉讼权益,法院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责。
侵权责任法也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滥用诉讼权利,采取恶意手段提起诉讼,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恶意诉讼致使对方遭受危害,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法律规定,我国还将恶意诉讼行为纳入到诉讼费用的责任范围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具备恶意目的,法院可以将部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以减轻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我国侵权法规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能够保护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要惩治恶意诉讼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和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