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甚至伪造证据,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案件伪证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明确其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案件伪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民事案件伪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案件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误导法官审理案件。
(2)伪造证据。
当事人自行制作虚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4)指使他人伪造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民事诉讼中,对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撤销虚假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
对于因虚假证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虚假证据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罚款、拘留。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
3. 行政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防范民事案件伪证的措施1. 完善证据规则。
明确证据的认定标准,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提高虚假证据的识别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毕业论文-论我国虚假诉讼的现状及规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发生很大的变化。
社会各个的阶层公民和法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原告进行虚假诉讼,从而获取法院的有利判决。
损害第三人、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
在2015年11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实施。
其中在三百零七条之一中增设罪名:虚假诉讼罪,但是由于该罪名的犯罪成本相对比较低,同时虚假诉讼在民商事活动中尤为普遍,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审查方式采用的是形式审查。
恶意诉讼人手段也相对比较高,人民法院有时从立案到判决、甚至到执行时很难察觉。
笔者下面主要通过对恶意诉讼的概念认定、现状、以及外国现状与相关制度、针对我国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探讨。
关键词:恶意诉讼司法秩序公信力虚假诉讼罪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 social system has been basically formed.Great changes have also occurred in society.Each social class of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to seek illegitimate interests, malicious collusion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the plaintiff of the false lawsuit, so as to obtain the court ruled in favour.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ird people, the state and the public, not only a waste of judicial resources, but also undermine the judicial order, damage the credibility and authority of the judiciary.In November 1, 2015,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in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rmal entry into force. In one of 307 additional charges: false accusation, but due to the accusation of the crime cost is relatively low, and false litigation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is particularly prevalent, the people's court to review the case materials review in the is review form.Malicious prosecution is also relatively high means, the people's court sometimes from filing to the decision, even when the implementation is difficult to detect.The author mainly through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the status quo, as well as foreign and regional status quo and related systems, in view of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discussion.KEYWORDS:Malicious prosecution Judicial order Credibility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目录前言 (1)一、我国虚假诉讼的概述 (2)(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2)(二)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2)1、虚假诉讼的主体 (2)2、虚假诉讼主体的主观方面 (2)3、虚假诉讼主体的客观方面 (3)(三)外国对虚假诉讼的相关立法规定 (3)1、德国的相关立法规定 (3)2、英国对虚假诉讼的立法规定 (3)3、美国对虚假诉讼的立法规定 (4)二、我国虚假诉讼的类型与特征 (4)(一)虚假诉讼类型分类 (4)1、虚构事实型与隐瞒真相型 (4)2、一方主体型与多方型 (5)3、骗取财产型与逃避责任型以及确权型 (5)(二)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5)1、当事人双方互相串通 (5)2、隐蔽性以及欺骗性高 (5)3、事前事中事后不易识别 (6)4、当事人喜欢走简易程序 (6)5、社会危害度较高 (6)三、我国虚假诉讼的现状 (7)(一)我国虚假诉讼的案件分布 (7)1、我国虚假诉讼文书类型分布 (7)2、我国虚假诉讼审判程序分布 (8)3、我国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的案由分布 (8)4、我国虚假诉讼各地法院数量分布 (9)5、虚假诉讼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分布情况 (9)(二)虚假诉讼案例 (10)(三)案例分析 (10)(四)对我国虚假诉讼总体案件总结 (11)1、虚假案件类型分布 (11)2、个别省份虚假诉讼案件对比 (12)四、虚假诉讼之多的成因 (13)(一)违法成本比较低 (14)(二)虚假诉讼实施方式集中 (14)(三)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处理不积极 (14)(四)司法资源紧缺 (14)五、我国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以及对相应制度的改进 (15)(一)我国对虚假诉讼的立法规定 (15)(二)预防我国虚假诉讼的建议 (15)1、司法机关方面的改进 (15)2、立法机关的改进 (16)3、对于行政机关 (16)4、检察机关的监督 (16)5、扩大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救济方式 (16)结语 (18)参考文献 (19)致谢 (20)前言从古代中国到近现代,普通百姓对诉讼是持排斥态度,大家数人认为诉讼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而中国古代讲究的以和为贵。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其中,虚假诉讼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虚假诉讼罪概述虚假诉讼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三、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 客观要件: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4. 客体要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或破坏了司法公正。
四、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1. 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
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表现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或破坏了司法公正。
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五、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践问题1. 证据收集难: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因此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2. 认定标准不明确:由于虚假诉讼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其认定标准尚未完全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3. 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有效遏制该罪行的发生。
六、解决措施及建议1. 加强证据收集:通过加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完善证据规则,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2. 明确认定标准: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 加大处罚力度:通过修改刑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有效遏制该罪行的发生。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4.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5.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6.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7.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8.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例9.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案例10.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基本案情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后在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查实。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继续执行;两级法院对甲公司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虚构购房事实,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案涉房屋相关执行异议均为虚假。
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诉讼双方就某一事实陈述不一致,或诉讼参与人就某一事实前后陈述矛盾、大相径庭,不能自圆其说,必然存在一方作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
因为缺乏相关的处罚措施,此种现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大作虚假陈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法官,而且虚假得理直气壮,这不仅侵害了对方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应当依法履行职能,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
但也有一部分案件,正是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或是审判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能,没有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而作出了错误裁判。
得到利益的驱使,有的当事人暗自庆幸,虚假陈述居然也能打赢官司!虽然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虚假陈述难以避免,但是对虚假陈述应当有相应的制裁手段。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有以下几种情形:1、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
如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矢口否认,即使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或者法院调查取得确实证据,被告也百般抵赖。
这是纯粹意义上的虚假陈述。
2、陈述虚假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中,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非常关键。
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现实生活中口头合同大量存在,当时的意思表示没有固定下来,或者说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
例如甲将某物赠与乙,后双方产生矛盾,在庭审中甲陈述为借用。
很多案件都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说没有书面确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原、被告双方都有可能作出虚假陈述,以达到利于本方的法律后果。
3、有目的的诉讼欺诈。
有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勾结证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诉讼欺诈行为是诉讼不法行为和实体法上的不法行为的竞合,严重的民事诉讼欺诈可以构成刑事上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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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领域,诚信和真实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不道德的人,他们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来谋求利益或是达到其他不当目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秩序,我国的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以期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管。
第一,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诉讼指当事人明知所主张的权益明显不存在或与事实不符,而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明知不是本人的权益而提起诉讼,且因此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虚假诉讼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必须予以严厉制止。
第二,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
当诉讼参与人提起虚假诉讼,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公告赔礼道歉等。
同时,诉讼法院也有权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制裁,例如撤销诉讼请求、罚款、禁止起诉等。
这些法律后果的存在,既可以让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减少虚假诉讼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民法典对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在虚假诉讼中,虚假陈述往往是欺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手段之一。
为了便于判断虚假陈述的存在,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权益应当能够提供相
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有权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鉴别虚假陈述,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第四,民法典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加大了力度。
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一种,其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
为了惩治恶意诉讼行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他人时,必须具备合法的权益追求,并且诉讼请求合理。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在法庭上表现出恶劣的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恶意诉讼行为,并依法处以相应的制裁措施。
这一规定有效地打击了恶意诉讼行为,起到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作用。
第五,民法典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了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制裁,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进行了加大。
具体而言,当事人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法院可以对其作出罚款、赔偿损失等重罚。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继续以虚假的方式进行操作,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例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出质动产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可以惩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虚假诉讼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这些规定从定义虚假诉讼、规定法律后果、明确虚假陈述标准、打击恶意诉讼行为以及加大制裁力度等方面入手,全面覆盖了虚假诉讼的各个环节。
通过民法典的规定和刚性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管,为实现公平公
正的司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只有坚持依法办事、遵守社会公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