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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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

全⽂有效成⽂⽇期:2022-3-22重点内容解读:1、本⽂件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征管规定;2、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在申报期内申报完成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其中2022年4、5、6三个⽉,可以在当⽉最后⼀个⼯作⽇前提交;3、计算进项结构⽐例时,2019年4⽉1⽇到申请前⼀个纳税申报期期间已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不需要扣减;4、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的纳税⼈,要退回2019年4⽉1⽇后申请退还的留抵进项税额时,要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收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退税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享受留抵退税的个体⼯商户需参加纳税信⽤评估,评估结果为A、或B类才可以申请;6、其他留抵退税事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相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便纳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例时,纳税⼈在2019年4⽉⾄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发票”字样全⾯数字化的电⼦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日期】:2012年0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该《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出台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背景?答: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

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但均是参与者,不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者。

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

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针对《办法》的出台,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

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

所以,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

经过调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业做法后,我们发布了《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9-13重点提示:1、2021年三季度申报时按前三季度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上半年度研发支出在三季度时享受加计扣除,即2021年预缴时可以多享受1个季度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

三季度申报时,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A107012表享受三季度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优惠,并将该表与申报表一并留存备查;2、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可以选择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的表单,也可以按本文件附件的简化表单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

3、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再按项目计算扣除限额,而是按当年全部的项目研发支出的合计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大大简化了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点儿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公司税务政策更新通知

公司税务政策更新通知

公司税务政策更新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政策,我公司将对税务政策进行更新。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些变化,特此向各位通报相关内容。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理解并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合规经营。

一、增值税政策更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文件,我公司将对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变化如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即自年月日零时起,一般增值税税率下降3个百分点。

部分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得到进一步拓展,具体优惠内容和适用范围请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联系核实。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更新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我公司将根据新的机制计算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预征预缴的具体政策变化请关注部门通知。

对于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将得到相应调整,请留意相关部门的公告。

三、其他方面的变化除了上述两项主要内容外,我公司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变化请大家密切关注公司内部通知和相关政策文件。

四、遵守要求为保证公司财务合规运作,各位员工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司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

同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申报工作,确保公司在合规运作的基础上做到更好发展。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认真对待这些变化,切实增强纳税意识,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疑问,请及时向财务部门咨询。

最后,请所有员工共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纳税,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感谢各位员工的理解与支持!特此通知。

此致 XXX 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带领媒体记者走进北京纳通科技集团、用友集团,现场采访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的成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一、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政策有变化:
1、专票和普票都按1%开票。

2、专票加普票每个月合计不超10万,季度合计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按照1%交增值税,普票部分减免增值税。

3、专票加普票季度合计超过30万,专票和普票全部按1%交增值税。

二、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开具发票的:
1、2023年1月已经按照3%或者免税开具普通发票的,可能导致下个季度无法正常申报,因此尽量当月或者当季作废;
2、2023年1月已经按照3%开具专票的,后期可能还需申请退税或者抵税,因此尽
量当月开具红字专票。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
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
月31日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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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标 签】西部大开发,小微企业,营改增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
发[2012]4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该规定实施后的部分公告类文件的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2012年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年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2012年14号公告。

按照国税办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

税务机关应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公告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

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

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

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

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并同时配发了这三个公告的解读文件。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

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

具体备案方法由
西部地区国、地税局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将备案方法报总局备案。

《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二、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录范围
鉴于财税[2011]58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15%税率缴纳,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三、明确了五大产业项目的“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相关审核条件
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了“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满为止。

《公告》第四条对上述企业在2010底前因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而没有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第二条完成税务机关审核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四、明确了总分机构享受西部地区优惠的原则及具体计算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仅对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单独适用15%优惠的原则,具体计算方式及分配比例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同时考虑到总机构汇总纳税的需要,规定了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情况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保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落实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数次对试点地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
务)的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内容以及其他规定。

具体是: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1.适用主体范围: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2.应税服务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

比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及其公式,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
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首先办理退(免)税认定,并规定了认定时需要根据提供应税服务的分类提供不同的资料。

(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提供的单证
1.申报程序: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2.申报资料: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相关申报外,还须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它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及发票等凭证;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相关申报外,还须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或设计合同、从与签订研发或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等资料。

(四)税务机关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内容
根据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其免抵退税申报的重点审核内容。

(五)其他规定
1.对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退税的特殊规定,以及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的确认标准。

2.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
如下: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执行时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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