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的建议.doc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湘卫科教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06〕7号)各市州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使我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二○○六年十二月八日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促进防病治病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管理,依据国家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以及卫生部颁布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级、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是指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l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Ⅱ级、Ⅲ级、Ⅳ级的实验室,以BSL-2、BSL-3、BSL-4表示。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创建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创建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湘卫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创建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办发〔2013〕26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现将《湖南省卫生厅创建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2013年7月9日湖南省卫生厅创建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文明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依法行政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树立厅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委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和省直属机关工委《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服务全省卫生工作为中心,以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以培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高素质卫生行政管理人才队伍为根本任务,以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为重要载体,全面提高厅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文明和谐机关,为提高我省人民健康水平,加快富民强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成立省卫生厅创建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创建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的全面工作,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组长:肖策群、XXX副组长:陈小春成员:林安弟、黄顺玲、陈明松、邵湘宁、方亦兵、龙开超、孙向明、易冬华、罗普泉、陈亚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机关党委,承担创建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职责,包括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总结和推广创建工作经验,发现和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承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湘政办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卫生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对全省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及职业道德建设。
围绕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统筹兼顾,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发展全省卫生事业,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素质。
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信息服务、目标管理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把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强的工作,转移到学会、协会和下属单位承办。
按照理顺关系的要求,将行使行政职能的省中医管理局、省药政局、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并入厅机关。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厅属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省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湖南省综合评标11月培训题库(卫健类)

1.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BCD )健康需求。
A、单一化B、多样化C、差异化D、个性化2. 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包括(ABCD ):A.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B.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人员C.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D.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
B、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C、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D、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4. 国家建立(ABCDE )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A.权责清晰B.管理科学C.治理完善D.运行高效E.监督有力5.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ABCD )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A.敬佑生命B.救死扶伤C.甘于奉献D.大爱无疆6. 关于医疗卫生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B、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C、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D、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7.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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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纪律检查建议书,文号篇一:纪律检查建议书纪律检查建议书×纪×字〔〕×号建议书基本内容:一、初核机关和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二、处理建议(参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三、要求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中共纪委(印章) 年月日篇二:纪律检查建议书纪律检查建议书编号:年[ ]号单位(同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你单位(本人)存在问题,我们建议,请采取整改措施并回复处理结果。
纪委(纪检组)年月日篇三:纪检监察建议书范文(共6篇)篇一: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范文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范文**区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自组建以来,在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加强与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不断增强协调配合,注重整合资源,大力开展办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止目前,受理行政投诉件4件;初核信访件的9件;立案查处案件5件(其中大案要案2件),结案5件;处理党员干部的5人。
现结合近年来的办案实践,就如何履行查办案件职能,确保查办案件质量,谈几点思考、体会和建议。
一、查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综合素质有所欠缺。
一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从其他单位交流过来的,以前少有或基本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导致人员工作能力及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二是“传帮带”活动开展较少,使纪工委、监察分局新进人员转变角色较慢。
三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缺少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而纪检监察工作法规性、业务性和原则性又很强,造成少数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在掌握纪检监察业务时主动性不够,缺乏独当一面的业务骨干。
2.工作机制需要完善。
一是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都要面对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多个内设科室,因职能、任务、联系单位性质及分工等原因,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机关内设科室的工作难免有时会出现重叠、交叉、脱节、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导致工作难以沟通和协调,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考核目标,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卫生、环保、商务、文化、公安、财政、交通、人事、工商、农办、教育、民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四)指导创建卫生城市(县城),协调卫生镇(村)、卫生户、文明卫生单位创建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城乡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重大疾病防治等工作;(五)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湘卫妇社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11〕15号)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为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特制定《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湖南省卫生厅主管全省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组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的质量监督;(二)各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的业务指导,对辖区各县市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建立示范性托幼机构,开展示范性培训,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关于针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A Suzhou Institution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一、申请人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二、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三、申请审查的内容《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第二部分“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中第二项第四款规定招聘对象必须“……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
四、申请审查的请求请求撤销《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
五、申请依据及理由1、《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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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的建议“关爱生命万里行”活动小组时间:2007年9月针对湖南在中部崛起中的地位,省委、省政府已经提出湖南逐步成为中部地区的商品粮中心、装备制造业中心的目标。
我们认为:增进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将是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又是这重要一环中非常重要的条件。
要加强我省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的治本之策又在于为精神卫生工作立法,基于此,我们认为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不仅仅是十分的应当,而且是非常的必要:1、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是我省精神卫生事业法制化发展的需要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
省政协委员周进宇等在2005年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建议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立法的政协提案,提案说,“我省约有精神残疾人四五十万人,是中国精神疾病‘重灾区’,衡阳市就有‘武疯子’四五万人。
”并且由于医院治疗收费高,大多数家庭无力承受病人治疗费用,致使80%的患者不能及时住院治疗,相当多的病人出院后,因经费困难未能坚持长期服药,导致复发率高。
这道出了我省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窘境。
近年来,实际我们还不难发现高校不少的自杀个案和精神创伤、精神障碍、精神疾病问题频繁地出现在各类媒体上,完善和落实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规范我省精神卫生管理、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利益的亟待研究解决的热点问题。
并且人们已经认识到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到今天,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充分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才能保障精神卫生机构的稳步发展。
2004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时代。
说明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充分重视个体价值和人的发展的执政理念已经更具有实践的意义。
精神卫生权毫无疑问是人权的重要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我国于1997年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也是健康保障权,即人人享有体质心理健康保障权。
这些都告诉我们精神健康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保护精神健康,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
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因此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
我省卫生厅早在1985年就被卫生部指定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
结合湖南实际,我省在新世纪又出台了《湖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年~2010年)》。
2005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
这彰显着省委、省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
不过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我省的精神卫生工作特别是相关工作机制还刚刚起步,还没有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精神卫生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已经成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第四十章第二节已经明确提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等文件也提出了全面推进新世纪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具体目标。
上海市、北京市、宁波市、杭州市等已出台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广西省、广东省、吉林省等其他各省市也在加紧精神卫生立法工作。
为精神卫生工作立法,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精神疾病防控氛围,进一步促进精神卫生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大势所趋。
加上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多次呼吁我省精神卫生立法和人民的呼声,我省精神卫生立法已经有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
因此,基于社会利益的现实需要,作为中部的大省,有着几千年极具人文关怀的文化之都,加快我省精神卫生立法步伐,尽快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已经不仅是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精神的体现,我省精神卫生事业法制化发展的切实需要,更是湖湘文化精神特质的一次回归。
2、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符合国家和我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2007年3月7日,胡锦涛总书记看望出席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指出,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老师在省九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各项惠民政策,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完善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省委副书记、省长周强也多次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安危冷暖关乎社会的和谐。
”并郑重承诺,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从中央到地方,我们可以看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什么是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2004年9月30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广宜乡中心小学新调入的教师刘红文突然精神失常,持菜刀在教室和校园内行凶,致使4名学生死亡,12名师生受伤。
行凶杀人后,刘红文又持刀闯入六年级教室,将65名学生挟持为人质,与当地干部和警方对峙约70分钟后,刘红文最终交出凶器打开教室门就擒。
2006年9月20日,湖南省某市一初中教师李某(有精神病史)在某班上课期间,打伤该班某女学生,后又把该学生从本班教室(四楼)后窗摔下,造成该学生当即死亡。
这样的悲剧过多地发生已经夭折了我们情绪,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张亚林教授早在湖南省精神病学会第九届年会就指出,“其实大街上走着行行色色的人,但至少有一成的人存在心理障碍。
”专家还指出精神疾病日益增多导致每年都有很多精神病患者因不堪忍受病痛、不愿成为家庭的负担或受社会的歧视而自杀。
最令人担忧的是,有些精神病患者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控制,在病情加重后,实施了杀人、放火、暴力强奸等社会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并且一名精神残疾人至少使得五六名亲友饱受身心之苦,专家估计我省就有300多万人处于痛苦之中。
这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的隐患。
从这些案例和数据,可以看出民众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问题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民众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问题就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
张春贤书记曾说,解决民生问题,健全机制是根本。
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是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的治本之策也在于为精神卫生立法。
尽快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以实现民众的完整健康,营造和谐、稳定和发展的社会氛围。
3、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是解决精神卫生问题这一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的当务之急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的保守估计,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在1亿人以上,其中大约1600万的重症患者中,只有20%到医院就医,另外80%流散在社会中,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中国流行病学调查还表明,我国15岁以上成人精神疾病的总患病率约为15%。
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约3000万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妇女、老年人、受灾群体等人群特有的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都不容忽视。
另外,根据国内不同专家所作的调查,我国中小学生的心理及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卫生部发布的统计资料显示,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
在2020年的疾病社会负担预测值中,精神卫生问题仍将排名第一。
精神障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和谐发展的大事。
上世纪70年代至今,我省一直没有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据《1993年中国7地区精神疾病,精神服务和精神与智力残疾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总发病率为13.47‰,我省为14.76‰,我省精神疾病患者达90多万人,居全国之首。
2004年,我省卫生厅与泰国卫生部精神卫生司就精神卫生技术合作签订协议时也透露:我省现有精神病患者80多万人,其中各类重性精神病总发病率为14.76‰,位居全国第一,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一级精神残疾人40余万人。
2006年,湖南省脑科医院副院长郭田生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白领阶层是我省目前受精神病困扰最为严重的人群。
近几年,城市白领阶层受精神病困扰的人数的增长速度比较快。
尤其是在新闻行业、私营企业、广告业等行业工作的精英人群,问题尤为严重。
实际,不仅城市白领阶层,我省青少年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问题也日趋严重,我省4-16岁儿童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1990年)结果表明,包括轻症精神发育迟滞的患病率高达2.22%。
大中学生因心理和行为问题导致的冲动伤人、自伤、自杀、潜逃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
尽管从2004年开始,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对我省长沙县、岳阳市平江县等10个县的1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360元/年的常用药。
2005年3月开始,又对张家界市慈利县、娄底市双峰县、怀化市沅陵县以及湘西的永顺县的4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相同的救助。
但相对于我省众多的精神病患者来说,这样的救助只能是杯水车薪。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促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只靠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自觉,显然不能满足目前现状的需要。
加快我省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从而建立和健全一个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救助管理机构已成为当务之急。
4、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是面对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和精神卫生服务发展的必然举措《湖南省精神卫生资源现状调查》显示我省精神卫生机构资源还比较贫乏,同时卫生资源利用率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