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合集下载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发〔2023〕6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要求,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我省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改善。

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创建过程中少数企业还存在创建标准不高、内生动力不足、持续改进乏力等问题。

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要进一步强化措施,既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又要科学规范引导、严格定级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确保合格一家、定级一家,真正发挥好标准化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标准和定级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根据《定级办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定级工作。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023年各部门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记录表

2023年各部门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记录表
安全部
61
《压力管道规范》
2022.12.11
设备部
62
《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
2022.12.11
设备部
6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2022.12.11
车间、仓储物流部、设备部等相关部门
6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22.12.11
车间、仓储物流部、安全部
6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2.12.11
2022.12.11
安全部
8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2022.12.11
安全部
8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022.12.11
安全部
83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2022.12.11
安全部、行政部
8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2022.12.11
安全部
85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安委会
3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2.12.11
安全部
3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22.12.11
技术部、质量部、设备部
35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22.12.11
安委会
36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22.12.11
安委会
37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2022.12.11
安委会
4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22.12.11
安全部、人力资源部
4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22.12.11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要点(综合)一、制度、机构、人员配备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落实相关职责;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1、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提档升级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符合规定学时。

根据不同工种岗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1、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评估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4、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完善开展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五、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1、对作业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实行生产现场定置管理、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3、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4、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应急器材和设施,控制人员进入;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闭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6、加强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作业方案,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指挥;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对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1.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2.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台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和费用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危化企业防火、动火、用火制度;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台账,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日常检查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台账、教育培训台账等。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1.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在财务账目中有体现,有年度投入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记录。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公司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同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并依法持证上岗,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

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

为此,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

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湘安办明电〔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23〕3号各市州、县市区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培训要求,确保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识重要意义春节后复工复产历来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企业陆续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各类设施、设备由于长时间停产、停工,安全检验、检测如不到位,操作启动时易导致事故发生;员工假期走亲访友,思想工作如不到位,上班后麻痹大意,安全生产意识放松;一些企业新招录员工或员工岗位调整,安全生产培训如不到位或者未经过培训上岗作业,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组织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目的就是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与开工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抓落实。

要通过活动开展,迅速教育引导员工进入工作状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把握主要内容要加强思想引导,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继续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

要开展形势分析,将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面临的安全形势任务讲清楚。

要加强法律学习,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把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方面法定职责义务、劳动纪律规定等讲清楚。

要开展警示教育,将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或者本地其他单位发生的事故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让员工了解违法违规操作事故给企业、家庭、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继续组织观看《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安全生产警示片》,鼓励员工积极主动查找身边隐患,通过12350或12345举报隐患,强化隐患排查整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4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
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许达哲
2017年12月28日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 / 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
各项安全生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本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义务,
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与责任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作为责任人员职务调整、
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
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3 / 4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鼓励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具有职业
健康防护知识的医师。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投入;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
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六)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统称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4 / 4

(七)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督促承包、承租、
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劳动防护工作;
(九)督促本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十)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培
训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资格。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相
适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安全生产管
理规范;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