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合集下载

新修订《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专题培训会议心得

新修订《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专题培训会议心得

新修订《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专题培训会议心得通过此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专题培训,让我更加深刻的了解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让我明白在日常的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既增强了自己的防范意识,同时也提高了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让我们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同事负责、对单位负责、对社会负责。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效益。

作为一名生产工作人员,深深的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重大,此次培训主要内容如下:1、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公司全员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形势,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生产现场的事故整体预防能力,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务求实效。

2、提高思想认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因此,公司全体员工要充分提高警示,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

3、加大执行力度: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执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树立安全生产工作“没有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和“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理念,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4、切实抓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员开展全面、全方位的危害因素排查活动。

针对排查出的危害因素,及时制定风险消减控制措施,并充实、完善到操作规程中,作业人员需按技术标准进行操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因此,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员参与,要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湖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科学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优质工程。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有突出的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省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从事交通、水利、铁路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集。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湖南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条例总共包括八章五十五条内容,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方面。

首先,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均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承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

对涉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同时,对安全风险较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实行备案管理,简化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再次,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评估,修复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突发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的处罚和惩罚,并向社会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更有力地促进了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增强了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动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4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的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08375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08375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旨在保障全省各行业、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该条例为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从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的组织、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特别是对于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规定了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内容,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外,《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对于安全生产中的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信息的报告和发布等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对于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的来说,湖南省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全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希望在全省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切实落实条例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保障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意义。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发布实施,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查、事故应急和调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

首先,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安全生产必须人为本,注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预防为主,强调防范事故发生的基础工作和措施;必须综合治理,强调整体安全管理;必须科学管理,倡导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责任。

它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并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的要求。

同时,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查制度。

它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一些涉及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的特定行业和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安全生产审查。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它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和调查工作。

这一规定的落实,对于及时应对、处置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它明确了对于事故责任人的查处和处罚,并强调了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的实施,能有效地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条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强调了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是企业的基本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为其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

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防范为主、风险控制、综合治理等要求。

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规定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重点保护对象,包括女工、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等。

第二章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方案的重要性,并要求企业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方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要求企业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规定了生产场所的卫生和卫生设施的要求。

第三章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第十一条规定了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演练的重要性,企业应当编制和定期演练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要求企业应当对职业病病人实施救治,并记录职业病病例资料,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了政府监管部门责任和监管范围。

第十六条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了对信息举报和提供帮助者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建立了安全生产培训的制度,重点对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为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为湖南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促进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目标的实现。

希望在《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引领下,湖南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4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的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一)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维护和检测检验;(二)采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四)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五)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数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和管理,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用于本企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因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被动用后,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缴。

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退还企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适量资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掌握本行业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调换工种、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井下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设施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禁止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线路作业和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现场负责人应当在作业前就有关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要求,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操作规程的遵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其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尾矿库的管理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安全培训、考核和咨询业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方保守商业秘密,并对其中介服务活动负责;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规范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提出建议,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抢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