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建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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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得《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得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得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得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得,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得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得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与相应得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得,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

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

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摘要: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核医学已经成为现代医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如何通过合理的分区布局将辐射危害降到最低已成为核医学科成立之初就需考虑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核医学;布局;分区Nuclear Medicine Workplace Plane Layout and Partitioning引言核医学是利用核科学技术和手段对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是现代医学的主要手段之一,它是核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等现代科学技术与医学相结合的产物。

核医学科是医院主要医技科室之一,主要开展核医学检查项目,是辅助临床科室对疾病作出正确诊断的有效手段。

核医学工作场所属于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工作人员需要对放射性药物进行淋洗、分装等操作,患者服用或注射药物后相当于一个微型放射源,如果核医学工作场所布局分区不合理的话,很容易引起辐射危害。

本文依据国内外标准对核医学工作场所布局和分区进行研究与探讨。

1布局和分区1.1选址在医疗机构内部区域选择核医学场址,应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不应邻接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

尽可能做到相对独立布置或集中设置在建筑物的底端或一层,有单独出、入口,出口不应设置在门诊大厅、收费处等人群稠密区域。

1.2 功能设置分区要求核医学工作场所从功能设置可分为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

其功能设置要求如下:a)对于单一的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给药前患者候诊区、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或注射室)、给药后患者候诊室(根据给药种类分别设置)、(质控或)样品测量室、控制室、机房、留观室、给药后患者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等功能用房;b)对于单一的治疗工作场所应设置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或给药后留观室、给药后患者专用卫生间、值班室和急救室等功能用房;c)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都需要设置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护士站、更衣室、卫生间、去污淋浴间、抢救室或抢救功能区等辅助用房;d)对于综合性的核医学工作场所,部分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可以共同利用;e)正电子药物制备工作场所至少应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工作区、药物制备区、药物分装区及质控区等。

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医院建筑设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提升医院形象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

一、总则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医疗设施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医院建筑设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提升医院形象,确保医院建筑满足功能需求、安全需求和病人需求。

二、建筑布局1.医院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进行布局,包括门诊部、急诊科、住院楼、手术楼、医技楼、行政楼等功能区域,并要合理划分区域界限。

2.运营效益和人员流动性应是布局考虑的因素,以便能更好地满足病人和医护人员的需求。

三、建筑设计1.医院建筑设计应考虑人们的感知需求,确保医院建筑外观大方得体、干净整洁,并能提供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2.建筑结构应符合耐火、耐震的要求,确保医院在突发情况下的安全。

3.医院应提供适当的楼梯和出口,以保证人员疏散的畅通和安全。

四、各功能区域的设计要点1.门诊部:门诊部应根据不同科室的需要进行设计,包括候诊区、诊室、检验室等。

候诊区应提供舒适的座位和良好的通风设施。

2.急诊科:急诊科应紧靠门诊部设计,急诊室应根据不同急诊医疗活动进行划分。

3.住院楼:住院楼应提供宽敞明亮的病房,每个病房应配备足够的病床、卫生间和储物柜。

同时,要有足够的护士站和医护人员工作区域。

4.手术楼:手术楼应提供洁净室和无菌室,并配备先进的手术设备和设施。

5.医技楼:医技楼应根据不同医技科室的需求进行设计,包括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等。

放射科和核医学科应具备防护设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6.行政楼:行政楼应提供办公区和会议室等,同时考虑到医院形象的展示,提供前台接待区和展示墙。

五、绿化和环保要求1.医院应进行绿化,提供舒适的环境和休闲空间,同时具备遮阳和缓冲扬尘的作用。

2.医院应推广环保措施,如太阳能热水器和LED照明灯具,以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通风和空调要求医院应提供清洁、新鲜和适宜的室内空气。

民用建筑分类2

民用建筑分类2

九、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

1.2 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在门诊、急诊、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3,1.3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3.1.4 4层及4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3.1.6 2—3层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7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3.1.8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刚l3.I.11 室内最小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诊察室2.6m,病房2.8m。

3.1.13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3.1.14 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厕所应设前室,井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窗和散热片应有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试行)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I989年4月l日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263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

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谗计稞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

编号JGJ 49-88。

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与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扬所。

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粱;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总则1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 条文说明1.0.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是1988年由原建设部、卫生部批准颁布的行业标准,至今已经26年。

这一时期,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观念也不断变化,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

同时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模式的转变,建筑技术的提高,对医院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新时期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标准,以指导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 条文说明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在实际执行中,专科医院可以按照执行,但在医院前期工作中应将其明确。

1.0.3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 条文说明1.0.3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之处。

鉴于医院建筑设计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专业承担医院设计的单位较少,导致在实际设计中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存在问题。

因此,本规范增加了医院工艺设计章节,明确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医疗工艺设计是根据医院医疗功能需求,对其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医疗流程和相关技术要求、参数等进行的专业设计。

医疗工艺设计分为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两个阶段,其设计成果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条文说明1.0.4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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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建筑要求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核医学科建筑基本要求
一、核医学专业内容
1、脏器功能测定和显像
2、体外放射分析
3、核素治疗
二、建筑要求
1、建筑面积:500-800 m2,考虑引进PET在以上基础上,还需增加面积500m2。

2、选址:核医学科属于3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可以设在医院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一端或一层,与非放射性科室相对隔离,有单独出、入口,远离产科、儿科、营养科等部门。

3、设有病员专用卫生间、工作人员淋雨及卫生间、排水系统设有三格式液体衰变池(63㎡左右)、设有固体衰变池(10m2左右)、排气管道要求在周围50m内最高,并高出本身建筑物3m。

4、科室用房布局按“三区”原则划分明显(清洁区、中间区、污染区)
5、科室污染区墙壁要求防辐射涂层,防护门窗。

6、科室内设有对讲、监视、广播、网络系统。

7、根据放射防护法规,新建、改、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必须报给所在地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同意。

报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领取许可证,方可启用。

三、科室设置
1、清洁区:办公室3间(主任办公室、体内办公室、体外办公室)、示教室1间、遗传培养室1间,遗传分析室1间、骨密度室1间、数据处理室1间、化学发光室1间(不小于40㎡)、更衣室1间、值班室1间。

2、中间区:放免操作一室、放免操作二室、γ计数仪室、离心吸样室、放免洗涤室、放免试剂室。

3、污染区:预约登记室、候诊厅、ECT操作诊断室、ECT机房2间(不小于30㎡/间)、心脏负荷室、注射给药室、高活性室、核素治疗病房(2-4张床位)、资料室、接待室、病员专用卫生间、工作人员卫生间及洗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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