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建筑要求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1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 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 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得《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得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得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得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得,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得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得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与相应得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得,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医疗建筑核医学科用房防辐射结构设计与施工

医疗建筑核医学科用房防辐射结构设计与施工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推进各种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
特别是医学诊断与治疗中,应运用放射性的同位素提升诊断精度,但会相应的产生辐射。
本文给予医疗建筑核医学科用房防辐射结构,分析了其设计和施工,旨在为日后医疗建筑核医学科用房更好地防辐射提供保障。
关键词:医疗建筑;核医学科用房;防辐射结构;设计与施工前言:医院作为维护人体生命健康安全的关键场所。
现如今,伴随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医疗技术设备与医疗模式呈现着前所未有的改变,射线与同位素在医学诊断过程中获得广泛运用。
若想防止诊断与治疗中形成的放射性危害,应针对这种科室采用高效的防护措施。
利用对现如今医疗建筑核医学科用房防辐射结构设计与施工开展严格掌控,进而创建出一个安全健康的医疗环境。
1医疗建筑核医学科用房防辐射结构的设计1.1医疗放射影像科室的结构设计放射影像科室通常包含CT、X光、核磁共振、功能有关的特殊房建。
在具体的诊断工作中,若想有效减少这种房间为人体带来的辐射伤害,应在墙体上开展实心黏土砖墙与混凝土墙砌筑工作,提升墙体的屏蔽效果。
一般条件下,在医疗建筑核医学科用房防辐射结构的施工建设中,应选择实心墙砖用作维护结构,选取大约37㎝厚度的实心砖墙。
除此之外,应该为医疗建筑核医学科用房配备混凝土厚板结构,通常选取18cm-25cm之间的厚度。
并针对铺设的管线利用混凝土材料给予填充,减少X光、CT等设备为人体带来的不良影响,从核磁共振机房的角度来讲,通常会选取大约0.4㎜厚度的紫铜板。
应特别注意的是,若想更好地减少磁场的影响,应选择二次混凝土回填。
在此背景下,不可在其中添加钢筋等各种金属建设材料,才不会为周边磁场带来不良影响。
现如今,医院高能量辐射通常存在于X线治疗室和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开展治疗工作,管线与线路排布需提前做好预留预埋工作,避免混凝土出现钻孔。
通常,医院建筑核医学科用房选择的防辐射材料属于收缩率较小,强度较高,光滑性良好的非电离材料,其中包含铅、铅玻璃、混凝土的防护材料尤为常见。
组建核医学科(室)的基本要素

组建核医学科(室)的基本要素一、核医学科(室)的特点1.核医学技术是临床诊断、治疗和研究疾病的重要手段。
核医学科(室)的业务工作不仅为临床各科提供诊疗服务,而且还承担相应的科研与教学任务。
建立核医学科(室)是医院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条件之一。
2.核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涉及医学、生物学、核物理学、放射化学、药学、电子工程学、计算机等学科。
因此,核医学科(室)是一个多专业、多层次的综合技术结构体。
科室工作人员除医护人员外,应根据需要配备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由于核医学技术发展迅速,应重视专业人员业务技术的培养和提高。
3.核医学工作大多采用开放型放射性核素,操作者及周围人员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的外照射,还可因操作不慎造成内照射以及污染环境。
因此,必须按照国家放射防护规定,对工作场所的设计、剂量监督、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放射性工作安全操作、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保健等各个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员和周围人群的安全以及保护环境。
4.开展核医学科(室)业务工作必须配有仪器设备和放射性药物(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标记物、放射性试剂盒)等基本条件,并有计划地更新设备,扩大放射性药品种类,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5.核医学专业涉及面广,诊疗内容繁多,与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关系密切,应加强科室间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核医学技术的特长和作用。
二、组织建制1.原则和要求:核医学科(室)的建设原则上应根据医院的等级规模,考虑到科室的专业特性、承担的工作任务、发展趋势和各地具体情况等诸因素来确定。
要求有利于放射诊断、超声、核医学有机结合,有利于科室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诊疗质量和工作效率。
2.科室设置:根据我国核医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省、市、县各级综合性医院核医学科(室)设置模式建议见表1-1、1-2和1-3。
3.编制和人员结构:核医学专业涉及面广,技术更新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提高任务重;核医学科(室)的医技人员除工龄假外,尚有法定放射保健休假;核医学检查大多需做动态和定量分析,检查较费时。
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

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摘要: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核医学已经成为现代医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如何通过合理的分区布局将辐射危害降到最低已成为核医学科成立之初就需考虑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核医学;布局;分区Nuclear Medicine Workplace Plane Layout and Partitioning引言核医学是利用核科学技术和手段对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是现代医学的主要手段之一,它是核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等现代科学技术与医学相结合的产物。
核医学科是医院主要医技科室之一,主要开展核医学检查项目,是辅助临床科室对疾病作出正确诊断的有效手段。
核医学工作场所属于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工作人员需要对放射性药物进行淋洗、分装等操作,患者服用或注射药物后相当于一个微型放射源,如果核医学工作场所布局分区不合理的话,很容易引起辐射危害。
本文依据国内外标准对核医学工作场所布局和分区进行研究与探讨。
1布局和分区1.1选址在医疗机构内部区域选择核医学场址,应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不应邻接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
尽可能做到相对独立布置或集中设置在建筑物的底端或一层,有单独出、入口,出口不应设置在门诊大厅、收费处等人群稠密区域。
1.2 功能设置分区要求核医学工作场所从功能设置可分为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
其功能设置要求如下:a)对于单一的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给药前患者候诊区、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或注射室)、给药后患者候诊室(根据给药种类分别设置)、(质控或)样品测量室、控制室、机房、留观室、给药后患者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等功能用房;b)对于单一的治疗工作场所应设置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或给药后留观室、给药后患者专用卫生间、值班室和急救室等功能用房;c)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都需要设置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护士站、更衣室、卫生间、去污淋浴间、抢救室或抢救功能区等辅助用房;d)对于综合性的核医学工作场所,部分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可以共同利用;e)正电子药物制备工作场所至少应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工作区、药物制备区、药物分装区及质控区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试行)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I989年4月l日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263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
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谗计稞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
编号JGJ 49-88。
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与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扬所。
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粱;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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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建筑要求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核医学科建筑基本要求
一、核医学专业内容
1、脏器功能测定和显像
2、体外放射分析
3、核素治疗
二、建筑要求
1、建筑面积:500-800 m2,考虑引进PET在以上基础上,还需增加面积500m2。
2、选址:核医学科属于3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可以设在医院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一端或一层,与非放射性科室相对隔离,有单独出、入口,远离产科、儿科、营养科等部门。
3、设有病员专用卫生间、工作人员淋雨及卫生间、排水系统设有三格式液体衰变池(63㎡左右)、设有固体衰变池(10m2左右)、排气管道要求在周围50m内最高,并高出本身建筑物3m。
4、科室用房布局按“三区”原则划分明显(清洁区、中间区、污染区)
5、科室污染区墙壁要求防辐射涂层,防护门窗。
6、科室内设有对讲、监视、广播、网络系统。
7、根据放射防护法规,新建、改、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必须报给所在地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同意。
报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领取许可证,方可启用。
三、科室设置
1、清洁区:办公室3间(主任办公室、体内办公室、体外办公室)、示教室1间、遗传培养室1间,遗传分析室1间、骨密度室1间、数据处理室1间、化学发光室1间(不小于40㎡)、更衣室1间、值班室1间。
2、中间区:放免操作一室、放免操作二室、γ计数仪室、离心吸样室、放免洗涤室、放免试剂室。
3、污染区:预约登记室、候诊厅、ECT操作诊断室、ECT机房2间(不小于30㎡/间)、心脏负荷室、注射给药室、高活性室、核素治疗病房(2-4张床位)、资料室、接待室、病员专用卫生间、工作人员卫生间及洗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