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医院选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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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 年2 月20 日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68 号令),并于2005 年5 月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58 号令)。

为便于员工了解有关政策,特编发有关内容供您参考。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住院费用。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员工必须参加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用以支付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不能解决的费用。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1.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怎样计算?在职员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以社平的60%做为其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社平的300%做为其缴费基数。

2.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 什么是个人账户?金额如何体现?个人缴费及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构成个人账户。

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每一位员工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建立一个专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活期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用于员工支付医疗费用,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拨付(如发生企业欠费,欠费期间将不拨付),使用方法同一般存折,但只能用于取钱。

2. 个人账户资金每月按什么标准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缴费基数. 合计比例(详见下表)3. 个人账户能够支付哪些费用?可以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含)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文件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文件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E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E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制订2017年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聊人社发〔2016〕12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急)诊、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乡(镇)新型衣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

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原则。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具体标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确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如何办理医保卡定点具体操作方法

如何办理医保卡定点具体操作方法

如何办理医保卡定点具体操作方法医保定点医院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否则不能报销医疗医院分为甲类医院和乙类医院。

甲类医院又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一般情况下,医保定点医院每人可以选择4个,其中包括1个必选的社区医院。

(1)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

(2)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A、制定并执行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B、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A、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行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C、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D、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E、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办理程序:由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所属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里进行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糖尿病医保新规定

糖尿病医保新规定

糖尿病医保新规定糖尿病门特医保有新规定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对糖尿病门特医保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其中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1万元药品费用计算范围问题:《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方法》中所称1万元药品费用,是指糖尿病参保患者根据门特治疗,运用降血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含其它药品费用。

二、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问题:1.参保人员在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一级医院门诊一般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复查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一级医院门特报销政策执行。

登记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复查鉴定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一般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再次申请鉴定根据首次鉴定对待。

2.应由医保基金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医疗费用,按人头限额付费。

医保基金对鉴定机构综合付费基数为440元/人,人头限额付费标准为:参保职工首次鉴定330元/人、复查鉴定395元/人;参保居民首次鉴定220元/人、复查鉴定260元/人。

三、关于选择定点就医问题:糖尿病参保患者在办理门特登记时,可从医保定点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以及零售药店中各选择一家(最多可选定四家),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的定点服务机构,对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

拓展:糖尿病治疗费用能用医保报销吗?一起来看看吧。

可以,由于居民医保已经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参保人假设是由于糖尿病治疗产生的费用,是可以用自己在缴的医保申请报销的。

范围内报销比例可达50%以上,详细以参保地的规章为准。

糖尿病医保的`报销范围:新版医保药品目次中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物,患者应优先选用目次甲类药物、基本药物、通过全都性评价的品种和集中招标收购中选药物。

糖尿病医保的报销比例:患者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同,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大都是二类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一类医疗机构为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站、所)为60%。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治规章制度(最新版)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治规章制度(最新版)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治规章制度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

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原则。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019.5.9医保培训《2》

2019.5.9医保培训《2》
、会阴 及位于胸胁、背部、肋间的腧穴等。
• 特殊手法针刺:指在普通针刺的基础上, 根据疾病特点和病情虚实,采用特殊角度 和深度手法以及复式补泻手法进行刺激, 含
等。
• 理疗要求:针刺、针灸项目不得超过3项; 推拿、按摩项目不得超过2项;
• 所有治疗项目累计不得超过5项(针灸、推 拿、拔罐、仪器治疗等)。
• 2.第 2 次累计扣分达 12 分的,给予乙方书 面严重警告,暂停其在昌平区的医保服务 资格 6 个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 予支付;同时,甲方将对其所属定点医疗 机构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延缓支付医院医 保费用 2 个月。
• 3.第 3 次累计扣分达 12 分的,解除医保医 师服务协议,取消乙方在昌平区的医保服 务资格,同时,甲方将对其所属定点医疗 机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延缓支付医院医 保费用 4 个月。
5、临床医师应按要求认真及时完成《北 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和 住院病历,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6、严格执行出、入院病房收治条件,不 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 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条件 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不得要求 未达到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 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 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 院时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拒付。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 疗的;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域 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 的。
•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 及药材
• 1、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紫 河车、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 玛瑙、哈蟆油、冬虫夏草、蜂蜜(配制丸 药除外)、各种药用动物脏器(鸡内金除 外)和胎、鞭、尾、筋、骨、睛;各种可药 用的食品、副食品,如银耳、燕窝、酒、 糖、茶叶、水果等 三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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