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新推出的创新企业股票市场。
科创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传统A股市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股票上市的条件、审核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
本文将简单介绍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1. 上市企业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符合科创板创新创业特定条件的企业。
2. 上市企业应当配合证监会、上交所进行信息核查及审核等工作。
3. 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经营、财务、管理等各项情况。
4. 上市企业应当按照上市场所的要求及时通报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履行定期及临时报告义务。
二、审核程序科创板股票上市的审核程序相比传统A股市场要求更加严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政策审核: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证监会政策规定的条件。
2. 立项审核:审查企业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国家发展战略等要求。
3. 市场审核:审查企业是否能够满足市场发行的要求,例如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清晰、资金募集方式是否合规等。
4. 信息核查:审查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信息披露科创板上市企业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各类信息、定期报告,及时通报重大事项等。
为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科创板特别设立了独立的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审核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环节科创板上市流程较为复杂,其主要流程包括企业上市申请、审核、通过审议、注册等步骤。
企业需要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包括审核报告、发行计划书、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等。
审核报告是上市申请的核心文件,包括政策审核、立项审核、市场审核和信息核查等内容。
通过审议后,企业需要办理注册手续和发行上市,注册手续主要包括公开发售和线下配售等几个环节。
企业满足注册条件并完成上市工作后,即可在科创板上市交易。
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

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公司服务的股票交易板块,与上海、深圳两个成熟的交易所不同,科创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符合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外,上市公司还需满足科技创新和成长性等方面的要求。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科创板制定了一系列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
一、组织架构科创板审核采用了“核准+注册”相结合的模式,审核由中国证监会下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具体审核工作,组建了审核委员会和审核机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规则的制定和审核标准的确定,审核机构则负责实施具体审核工作。
二、审核对象在科创板上市审核时,审查对象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上市公司的准入性审核上市公司的准入性审核是指审核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基本的上市条件,这包括规模上的合法合规、市场表现等方面均需要符合科创板的要求。
2.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审核信息披露方面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审核机构需审查公司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科创板要求。
三、审核标准科创板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者适当性: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投资者适当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上市公司需确保其募集资金用途的适宜性以及募集对象的适当性,在此基础上制定投资风险评估和管理报告,保证投资者在理解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2.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均需要满足相关要求。
3.科技创新性:科创板是针对高科技公司的交易板块,上市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技术产业链的垂直整合能力等方面也是审核的重点,需证明上市公司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前景,具有可持续的成长性和商业价值。
4.公司治理:公司治理质量对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科创板审核在公司治理方面非常重视,包括公司治理规范性、内部控制等方面需满足要求。
四、审核结果在审核结果方面,上市公司需通过两个层面的试题:初审和现场检查。
科创板企业上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求的问题摘录如下: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1.原因分析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
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
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 . . . 风的发失败长的风险,研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行利润分配、展、业务拓风险,资金状况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险,产品或。
等的风险限制或影响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引人才进、团队稳发触,应分析继续扩大的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持未盈利状态续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开市运行,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新的力量。
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个以注册制为核心的创新板块,其上市规则与传统主板和创业板等板块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科创板的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科创板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类别:科创板上市的主体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试点上市规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上市:(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2)研发投入占比较高,不同年度研发投入占比超过总营业收入的15%;(3)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二、信息披露要求: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试点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披露更加详细、透明、准确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其中,公司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此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较高,主要体现在投资者准入门槛和适当性管理方面。
根据规定,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产净值或者金融资产的条件,以及一定的投资经历和投资知识。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科创板设置了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和限制。
普通投资者需要在申请前参加投资者适当性测试,证明自己拥有足够的投资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上市申请及审核程序:科创板上市申请流程相对传统主板和创业板简化,具有更高的市场化特点。
有意向上市的公司需要按照规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委托保荐机构进行审核。
保荐机构会对公司的合规性、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通过审核的公司则可以进行发行,发行完成后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
科创板上市审核时间较短,一般在6个月左右。
五、股票发行与交易:科创板采用注册制,允许企业在上市前进行股票发行,而不是像传统主板和创业板那样需要首次发行和上市分开进行。
科创板新股上市规则(一)

科创板新股上市规则(一)科创板新股上市规则简述1. 背景介绍•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为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更灵活的资本市场融资机制。
•为确保科创板市场的健康发展,相关的新股上市规则被制定和实施。
2. 上市条件•科创板的新股上市条件相对较为宽松,主要要求企业在核心技术、研发投入、盈利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和实力。
•具体要求包括:–前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占近两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主营业务总收入近两年增长率不低于30%等。
3. 上市审核•科创板新股上市审核程序相对简化,审核时间较短,但审核内容更为严格。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进行现场答辩。
•上市审核主要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商业模式、盈利能力等方面。
•相比传统IPO审核,科创板在审核过程中更注重技术创新和企业价值。
4.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相对灵活,主要包括价格形成机制、股票交易策略、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科创板采用市场化定价机制,不设每日涨跌幅限制,可以形成更加合理的价格。
•交易策略上,科创板实行T+0交易制度,投资者可以当日买进当日卖出。
•信息披露方面,科创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要求更高的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监管。
5. 案例解释•以某科技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为例,该企业是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公司。
•近两年该企业的净利润累计超过5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
•公司有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并申请了多项相关专利。
•研发投入占近两年营业收入比例超过20%。
•公司主营业务总收入近两年增长率超过40%。
•该企业递交了上市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答辩。
•经过科创板审核,该企业顺利上市,股票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投资者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买卖操作。
以上为对”科创板新股上市规则”的简述,该规则旨在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机会,并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科创板 上市企业 合规审查标准

一、科创板的背景和意义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科创板。
科创板,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一个全新试点板块。
科创板的设立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传统制造业向高科技产业转型升级。
科创板的推出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对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可以享受更为灵活的定价机制、交易机制和退市机制,这些都是传统主板市场所没有的。
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选择在科创板上市,以获取更为便利和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服务。
但与此科创板上市企业也要接受相应的合规审查,以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有序运行。
二、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合规审查标准1. 技术创新性科创板上市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其产品或服务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领先性,能够体现企业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该方面的审查将重点关注企业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和独特的创新成果,并根据其在行业内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评估。
2. 经营稳定性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经营稳定性是审查的重点之一。
企业必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潜力。
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也需要具备较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以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3. 风险控制能力科创板上市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可以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业务挑战时保持稳健发展。
4. 信息披露科创板要求上市企业进行更为全面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上市企业需要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告发布规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企业要积极与投资者进行交流,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 法律合规科创板上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和内部合规检查,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
科创板审核标准

科创板审核标准科创板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作为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标准,其严谨性和科学性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科创板审核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科创板审核标准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有着严格要求。
企业在申请上市时,需要提供充分的技术创新证明,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同时还需要对关键技术进行详细的介绍和验证。
这一举措有助于筛选出真正具有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投资选择。
其次,科创板审核标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企业需要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同时还需要进行财务指标的详细解读和分析。
这一举措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因企业财务造假或经营不善而导致投资损失。
此外,科创板审核标准还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严格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和控制。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后,科创板审核标准还对企业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出了严格要求。
企业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各类重要信息,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到真实、完整的信息。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科创板审核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各项审核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质量和市场的稳定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投资选择。
希望未来科创板审核标准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求的问题摘录如下: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1.原因分析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
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
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
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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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求的问题摘录如下: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1.原因分析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
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
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
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充分核查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研发投入”如何认定?研发相关内控有哪些要求?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一)研发投入认定研发投入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总支出。
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本期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二)研发相关内控要求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内部控制流程。
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
发行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披露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的金额、明细构成、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1.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2)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3)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4)报告期内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5)是否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3.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
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发行人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一)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要求发行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应按规定在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列明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时,发行人应结合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逐条具体分析进行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是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在后续计量时,相关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或预计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和确定依据等内容;2.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减值等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还应结合研发项目推进和研究成果运用时可能发生的内外部不利变化、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规模等因素,充分披露相关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关注以下事项,并对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发表核查意见:1.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的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披露;2.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均已满足,是否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
重点从技术上的可行性,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等方面进行关注;3.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当,研发支出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是否存在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目的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4.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发行人存在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等信息披露方面及中介机构核查方面有哪些要求?答:发行人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处理要求发行人将科研项目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的,应结合补助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的相关性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要求发行人应结合承担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结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公司承担科研项目的内容、技术创新水平、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实施周期和补助资金来源等,说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兴泰金融:广州兴泰商业保理深圳仁博股权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