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新推出的创新企业股票市场。
科创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传统A股市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股票上市的条件、审核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
本文将简单介绍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1. 上市企业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符合科创板创新创业特定条件的企业。
2. 上市企业应当配合证监会、上交所进行信息核查及审核等工作。
3. 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经营、财务、管理等各项情况。
4. 上市企业应当按照上市场所的要求及时通报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履行定期及临时报告义务。
二、审核程序科创板股票上市的审核程序相比传统A股市场要求更加严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政策审核: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证监会政策规定的条件。
2. 立项审核:审查企业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国家发展战略等要求。
3. 市场审核:审查企业是否能够满足市场发行的要求,例如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清晰、资金募集方式是否合规等。
4. 信息核查:审查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信息披露科创板上市企业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各类信息、定期报告,及时通报重大事项等。
为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科创板特别设立了独立的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审核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环节科创板上市流程较为复杂,其主要流程包括企业上市申请、审核、通过审议、注册等步骤。
企业需要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包括审核报告、发行计划书、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等。
审核报告是上市申请的核心文件,包括政策审核、立项审核、市场审核和信息核查等内容。
通过审议后,企业需要办理注册手续和发行上市,注册手续主要包括公开发售和线下配售等几个环节。
企业满足注册条件并完成上市工作后,即可在科创板上市交易。
科创板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规则新的科技创新发展的推进,使得科创板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彰显出它的重要性,本文将介绍《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如何通过科创板来促进经济增长及发展。
一、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作为新一轮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推动力,其上市规则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拟上市者须满足以下等条件:(1)申请资质拟上市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创新发展证书,并拥有技术创新及其他创新产品,技术研发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2)财务审核拟上市的企业必须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并且净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收入至少300万元,拥有可持续发展的收入和利润;(3)披露要求拟上市的企业必须披露其创新技术、科学研发及其他相关信息;(4)最小持股比例拟上市的企业必须拥有最少的持股比例,以及可持续的财务支持。
二、科创板促进经济发展在中国,科创板的上市实行了定向增发、银行间债券、注册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从而推动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1)加快创新发展科创板的上市侧重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能源和新业务等,以及其他技术创新领域,它可以更有效地推动中国的创新发展,从而促进中国的经济增长。
(2)提高投资者保护科创板的上市还要求企业持续发展、财务稳定,并且实行了证券发行人披露机制,这将有助于投资者对拟上市企业的风险做出更好的识别,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
(3)改善资本市场秩序科创板也将改革公司治理结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明确的股权分配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使资本市场更加法治化、更加市场化。
三、结论科创板的上市规则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支持,可以帮助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科创板的上市规则有助于加速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提高投资者保护,进一步改善资本市场秩序,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

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公司服务的股票交易板块,与上海、深圳两个成熟的交易所不同,科创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符合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外,上市公司还需满足科技创新和成长性等方面的要求。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科创板制定了一系列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
一、组织架构科创板审核采用了“核准+注册”相结合的模式,审核由中国证监会下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具体审核工作,组建了审核委员会和审核机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规则的制定和审核标准的确定,审核机构则负责实施具体审核工作。
二、审核对象在科创板上市审核时,审查对象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上市公司的准入性审核上市公司的准入性审核是指审核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基本的上市条件,这包括规模上的合法合规、市场表现等方面均需要符合科创板的要求。
2.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审核信息披露方面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审核机构需审查公司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科创板要求。
三、审核标准科创板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者适当性: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投资者适当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上市公司需确保其募集资金用途的适宜性以及募集对象的适当性,在此基础上制定投资风险评估和管理报告,保证投资者在理解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2.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均需要满足相关要求。
3.科技创新性:科创板是针对高科技公司的交易板块,上市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技术产业链的垂直整合能力等方面也是审核的重点,需证明上市公司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前景,具有可持续的成长性和商业价值。
4.公司治理:公司治理质量对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科创板审核在公司治理方面非常重视,包括公司治理规范性、内部控制等方面需满足要求。
四、审核结果在审核结果方面,上市公司需通过两个层面的试题:初审和现场检查。
企业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与企业上市指标

企业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与企业上市指标科创板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资本市场融资机制。
为了保证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质量与投资者的利益,科创板设立了一系列发行条件与上市指标。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与企业上市指标进行阐述。
首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要求企业符合一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指标。
根据《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办法》,企业在上市前三年内应连续实现净利润且盈利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最近一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企业应保持较高的创新能力,如研发费用占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等。
这些经营状况和财务指标的设定,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创新实力,以保证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质量与投资价值。
其次,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还包括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要求。
科创板要求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应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并成功应用于实际生产和市场销售。
此外,科创板还对企业的研发团队人员构成、专利申请情况、研发投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要求。
这些条件的设定是为了保证科创板上市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以推动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发挥作用。
再次,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还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市值和流动性要求。
科创板要求企业在上市前的最后一交易日的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且自上市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来的均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此外,企业在上市后的流通股本不低于30%。
这些要求保证了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市值规模较大,流通性较强,以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和流动性。
最后,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还对企业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了规定。
科创板要求企业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的1/3以上。
此外,企业还需设立合规与风控部门,并配备具备合规与风险管理能力的人员。
这些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企业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科创板上市财务标准

科创板上市财务标准科创板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推动创新企业的发展,并提供一套适应科技创新特点的上市财务标准。
科创板的上市财务标准相对于传统板块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科创板对于公司的盈利能力要求较为宽松。
传统板块通常要求上市公司过去三年连续盈利,并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要达到一定的规模。
而科创板则允许盈利模式尚未成熟的企业上市,只要其具备较强的成长性和创新能力,并且在核心技术上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
科创板对于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相对较低。
传统板块通常要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稳定的盈利能力,例如要求公司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定数额,或者要求公司过去三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一定数额。
而科创板则对财务指标的要求相对较低,主要考虑到科技企业的成长性较强,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可能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况。
科创板对公司的研发投入要求较高。
科技创新是科创板的核心特点,因此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要求相对较高。
上市公司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将研发投入作为公司的核心战略,达到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并将研发费用作为经营成本进行核算。
科创板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
科创板上市公司要根据财务报表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
同时,科创板要求上市公司增加对关键技术、核心人员和主营业务的描述,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风险因素和业务发展情况,以提高市场透明度。
总的来说,科创板上市财务标准相对于传统板块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在对盈利能力、财务指标、研发投入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上。
这些变化旨在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加适应其特点的上市通道,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
科创板上市5套标准具体要求

科创板上市5套标准具体要求
科创板是一个新设立的资本市场板块,旨在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
上市科创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五套标准:
1. 公司基本条件:公司应为科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科技创新要求,并且具有良好的科研实力和技术壁垒。
必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并在相关领域有明显的市场竞争力。
2. 公司财务指标: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包括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近三年无巨额外债和违规记录等。
3.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应具备完善的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及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高。
4. 公司发行及上市要求: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发行超过30%股份的限制等。
同时,公司应当满足创业板上市条件,包括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子公司不得欠债等。
5. 公司需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
同时,对于创新药物研发企业,还需要满足《股票上市规则》第10.10条的规定。
这是一些科创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标准,具体的规定还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上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细则为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开市运行,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新的力量。
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个以注册制为核心的创新板块,其上市规则与传统主板和创业板等板块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科创板的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科创板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类别:科创板上市的主体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试点上市规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上市:(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2)研发投入占比较高,不同年度研发投入占比超过总营业收入的15%;(3)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二、信息披露要求: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试点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披露更加详细、透明、准确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其中,公司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此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较高,主要体现在投资者准入门槛和适当性管理方面。
根据规定,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产净值或者金融资产的条件,以及一定的投资经历和投资知识。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科创板设置了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和限制。
普通投资者需要在申请前参加投资者适当性测试,证明自己拥有足够的投资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上市申请及审核程序:科创板上市申请流程相对传统主板和创业板简化,具有更高的市场化特点。
有意向上市的公司需要按照规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委托保荐机构进行审核。
保荐机构会对公司的合规性、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通过审核的公司则可以进行发行,发行完成后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
科创板上市审核时间较短,一般在6个月左右。
五、股票发行与交易:科创板采用注册制,允许企业在上市前进行股票发行,而不是像传统主板和创业板那样需要首次发行和上市分开进行。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交易所科创板是中国首个专门为科技创新企业设立的股票市场,其上市规则对于企业的上市条件、审核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上海交易所科创板的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科创板对上市企业的条件有严格要求。
首先,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创新属性,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在重大科技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
其次,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连续两年净利润为正且合计不少于3000万元,过去两年营业收入合计不少于1亿元。
另外,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不存在经营异常、违法违规等情况。
二、审核流程科创板的审核流程相对传统股票市场更加严格。
企业首先需要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上市委员会审核环节,由上市委员会对企业进行深入的审核,包括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公开发行并完成募集资金。
最后,企业需要在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获得上市委员会的批准后正式上市。
三、信息披露科创板要求上市企业进行更加全面和透明的信息披露。
企业需要及时披露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相关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对关联方交易、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等进行及时披露,以保证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
四、股票交易机制科创板采用市场化的股票交易机制,允许股票价格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波动。
科创板的股票交易时间与其他板块相同,每个交易日有开市前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收市时的集合竞价三个阶段。
此外,科创板还设有涨跌幅限制,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首日上市不超过20%,后续交易日不超过10%。
五、市场监管科创板设立了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对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管。
监管机构会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警示、公开谴责、暂停交易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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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求的问题摘录如下: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1.原因分析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
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
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
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充分核查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研发投入”如何认定?研发相关内控有哪些要求?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一)研发投入认定研发投入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总支出。
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本期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二)研发相关内控要求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内部控制流程。
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
发行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披露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的金额、明细构成、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1.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2)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3)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4)报告期内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5)是否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3.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
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发行人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一)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要求发行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应按规定在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列明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时,发行人应结合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逐条具体分析进行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是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在后续计量时,相关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或预计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和确定依据等内容;2.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减值等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还应结合研发项目推进和研究成果运用时可能发生的内外部不利变化、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规模等因素,充分披露相关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关注以下事项,并对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发表核查意见:1.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的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披露;2.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均已满足,是否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
重点从技术上的可行性,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等方面进行关注;3.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当,研发支出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是否存在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目的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4.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发行人存在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等信息披露方面及中介机构核查方面有哪些要求?答:发行人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处理要求发行人将科研项目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的,应结合补助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的相关性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要求发行人应结合承担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结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公司承担科研项目的内容、技术创新水平、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实施周期和补助资金来源等,说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兴泰金融:广州兴泰商业保理深圳仁博股权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