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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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____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是以调解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平稳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组织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秘书、司法鉴定师等职位。
其中,主任与副主任由政府任命,其余职位通过公开招聘产生。
调解员和司法鉴定师要求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和知识背景。
二、权责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平稳经营。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调解纠纷事件,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调解服务。
2.协助当事人撰写调解协议,协助双方达成有利于双方的协议。
3.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供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参考。
4.对于特别复杂的争议,可以安排司法鉴定师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提高调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开展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
三、法律规范调解中心的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运作。
1.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调解规程,协助当事人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
2.对于不守法规的企业或劳动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调解中心的司法鉴定师需要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4.调解协议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制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需要规范、完善、科学,不仅要坚守司法精神,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利益,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争议的调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程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工作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第四条纠纷解决渠道1.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启动内部调解程序,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内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1.企业将设立独立的内部调解委员会,成员包含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
2.内部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组织调解活动,促成劳动纠纷的和解。
3.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六条调解程序和方式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内部调解,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2.调解会议应由1名主持人和2名调解人构成,主持人由企业指定,调解人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分别推选产生。
3.调解会议应当邀请当事人出席,并听取双方的叙述和看法。
4.调解会议应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1.当事人如对内部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料子,如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证、工资条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应监督并及时付诸执行。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一、前言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统一解决劳动纠纷,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特编制本《劳动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三、调解与处理机构1.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调解本企业内因劳动纠纷产生的争议。
2.委员会由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设立,重要成员包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劳动关系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等。
四、纠纷调解流程1.提交申请:当发生劳动纠纷时,纠纷当事方应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含纠纷的事实、要求以及证明料子。
2.受理申请: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纠纷当事方进行受理,由相关成员构成调解小组。
同时,委员会应通知纠纷当事方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3.调解会议:调解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会议时间、地方应提前通知纠纷当事方。
调解会议应由主持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4.调解结果:调解小组应在调解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调解结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给纠纷当事方。
调解结果报告为文书形式,包含调解看法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5.履行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结果报告中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双方当事人可再次提交给委员会,要求重新调解或提起诉讼。
五、处理机制1.员工向委员会提交劳动纠纷申请后,本企业将暂时停止涉及纠纷的相关操作,包含但不限于调岗、降薪、解聘等。
2.对于涉及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纠纷,委员会应立刻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确保员工安全无忧。
3.对于涉及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劳动纠纷,委员会应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据情况作出相应惩罚。
六、调解与处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劳动纠纷,任何当事人均有权公平叙述,相关证据应在会议中充分交换。
2.志愿原则:参加劳动纠纷调解属于自己乐意行为,任何当事人均有权随时撤回调解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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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作制
度
调解工作程序................................. .2 调解登记制度................................. .4 调解协议督促履行制度........................ .5 业务培训制度................................. .6 工作考评制度................................. .7 调解委员会职责.......................... (8)
调解员职责.................................. .9 调解记录制度............................. ..10 档案管理制度............................... ..11 统计报告制度............................. ..12 例会制度................................... ..13 调解员聘任................................. ..14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要将调解的时间、地点、诉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维权渠道。
2、调解
(1)调查核实。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②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2)召开调解会议。
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案情复杂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 人以上并有共同诉求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会议的议程是:①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②会
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会议纪律;③听
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④调查人员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进一步核准事实;⑤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帮助争议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双方当事人可向管辖区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置换后的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4)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辖区内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调解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调解实行一人一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
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在调解时,应记录调解事由、调解时间、调解结果等。
一次未能完成调解的,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调解结束后,应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完整性。
对劳动争议的申请、调解和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备案、保留资源备存查。
调解协议督促履行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实行督促履行制度,调查了解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协议,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督促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业务培训制度
建立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通过参加县仲裁委组织的调解员培训班、行业性调解技巧交流会、典型案例研讨会等形式,逐步提升调解员队伍素质,增强调解员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工作考评制度
为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动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每年度在企业内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考核。
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突出的车间、班组和调解员予以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劳动风险防控不力、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车间、班组,在年度评先创优、评选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时予以限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 、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员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2、具体实施调解,对案件提出调解意见,起草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协调置换仲裁调解书;
3、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维权渠道;
4、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7、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的能力和水平;
&遵守调解纪律,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9、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