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保护培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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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护培育规划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开发,一直是困扰风景名胜区建设的问题。资源保护主义者认为,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景资源必须加以保护,禁止或尽量减少人与该资源的交往;片面建设沦者夸大了美学中的人工因素的重要性,认为自然景观必须有‘丰富的人工点缀”。

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开发应以景观生态学为理论基础,实施“综合保护,有限开发”的原则,亦即遵循生念平衡的原则。保护不是封闭,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使风景名胜区能够永续利用,可持续发展;开发不是破坏,开发的目的是为了使风景名胜区能够合理利用,让它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一、保护培育规划的内容

风景区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三方向的基本内容。

首先是查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和因素。其中,各类景源是首要对象,其他一些重要而又需要保育的资源也可被列入,还有若干相关的环境因素、旅游开发、建设条件也有可能成为被保护因素。

在此基础上,要依据保育对象的特点和级别,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例如,生物的再生性就需要保护其对象本体及其生存条件,水体的流动性和循环性就需要保护其汇水区和流域因素,溶洞的水溶性特征就需要保护其水湿演替条件和规律。进而要依据保育原则制定保育措施,并建定保育体系。保育措施的制定要因时因地因境制宜,要行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应尽可能形成保护培育体系。

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二、保护培育规划的原则

1、整体保护的原则将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作为整体加以保护。

2、多样性保护的原则根据资源的不同性质、不同种类和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手段,强调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

3、展示性保护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旅游,呼唤全社会对区域内资源保护的关注。

三、分类保护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分类保护是常见的规划和管理方法。它是依据保护对象的种类及其属性特征,并按土地利用方式来划分出相应类别的保护区。在同一个类型的保护区内,其保护原则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便于识别和管理,便于和其他规划分区相衔接。

这里规定的六种保护区及保护原则、措施,可以覆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种土地利用方式,并同海外的“国家公园”或国内外相关的保护区划分方法易于互接,因而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适用性。

分类保护中的风景修复区,是很有当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规划分区,它具有较多的修复、培育功能与特点,体现了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潜力无限性的双重特点,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方法。

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人,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人。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

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人,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利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人,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没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

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四、分级保护

保护培育规划中,分级保护也是常用的规划和管理方法.这是以保护对象的价值和级别特征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利用方式而划分出相应级别的保护区。在同一级别保护区内,其保护原则和措施应基本一致。

这里本条所规定的四级保护区及其保护原则和措施,也可以覆盖风景区范围内各种土地利用力式,同自然保护区系列或相关保护区划分方法容易相接。其中,特别保护区也称科学保护区,相当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也类似分类保护中的生态保护区。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该区景象艺术特征突出,空间环境质量好,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高,开发利用方便。具体来讲,有下列特点:

①景点有鲜明的个性艺术特征,如造型奇特、优美,具有逼真的动态或变化景观。

②空间环境的组合巧妙,能有力地渲染和突出整体环境气氛,或者环境空间的变换节奏丰富.给人以奇特的空间变换效果。

③大水体气势磅确,半岛、岛屿嵯峨,或者为流量大、落差大的动态水景。

④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和千年以上古树。

⑤国家级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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