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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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

(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人事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加强组织人事管理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一般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编外聘用人员。

(二)公正公平。

执行人事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不偏不私。

(三)科学合理。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人事管理政策,合理安排编外聘用人员。

三、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范围编外聘用人员指在单位工作,但不具有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四、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制度(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依据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3.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要求。

(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方式1.清理整顿。

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有序清理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人员。

2.分类管理。

对符合管理要求的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工作性质、要求等进行分类管理。

3.考核评价。

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人员予以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约谈或调整。

(三)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程序1.组织内部调查。

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2.个别谈话。

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绩效考核。

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移交处理。

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编外聘用人员,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具体操作(一)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与聘用1.选拔标准。

选聘编外聘用人员时,应符合相关岗位条件及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聘用程序。

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1.明确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2.工作督导。

设立专门督导机构,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编外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续签等工作。

第五条用人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

第六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编外人员应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第九条招聘过程中,应聘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条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编外人员通过自学、进修等方式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工作与考核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用人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编外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用人部门应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依据。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八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为编外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可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编外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公司对编外人员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编外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内部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聘用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可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确定。

第六条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可以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编外人员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八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岗位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编外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公司设定的奖励制度。

第五章安全与培训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七条编外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罚款: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激发人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外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来源和条件1. 招聘条件(1)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身体健康,符合担任相关工作的要求;(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 招聘程序(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3)招聘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人员登记(1)新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入职登记表,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离职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 人员任职(1)编外聘用人员调入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待遇、权利义务等;(2)编外聘用人员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3)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人员考核(1)编外聘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等级;(2)根据绩效等级,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编外聘用人员,调整待遇。

4. 人员待遇(1)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1. 聘用期满(1)聘用期满的编外聘用人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2)继续聘用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待遇等。

2. 解聘处理(1)编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或单位工作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依法解除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务派遣人员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单位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招聘方式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也可由我单位会同劳务派遣单位组织。

第五条招聘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媒体广告招聘: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

2.人才市场招聘:在人才市场发布招聘信息,邀请求职者前来应聘。

3.网络招聘:在招聘网站或社交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

4.内部推荐:鼓励员工推荐优秀人才应聘,经审核合格后可录用。

第六条招聘流程:1.发布招聘信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我单位需求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收集简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求职者简历。

3.简历筛选:对收集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4.面试:对筛选出的面试人员进行面试,了解其专业技能、个人素质等。

5.体检:对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6.录用: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三、管理制度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我单位的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如有违反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我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建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纪行为,我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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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

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

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指标下达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用工条件,原则上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组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方式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九条人员招录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章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与派遣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

编外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和岗位考核奖两块。

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标准确定。

岗位考核奖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或国有营运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面向劳务派遣人员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城镇失业人员、驻军家属、国有企业改制下岗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编外人员招录工作中要给予倾斜照顾。

对于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困难人员,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编外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期限、用工规则、劳动报酬、经费拨付、社会保险和派遣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七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派遣服务费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并及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

岗位考核奖及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给付。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八条对于编制空缺而顶编使用编外人员或编外人员控制在总编制15%之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将给用工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派遣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对派遣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填写《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等次,考核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劳务派遣公司存档,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奖惩和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将对各单位编外用工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公司要建立编外人员个人档案,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在劳务派遣期间,编外人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执行。

在劳务派遣期间,允许编外人员选择到更适合其发展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经用工单位同意,按规定解除合同;派遣人员未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无故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编外用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现已聘用在岗的编外人员,用工单位和编外人员要求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双方要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规范后,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忽略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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