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法裁决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可行性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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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试论当前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试论当前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完善监督保障措施
制定具体的监督保障措施 ,如对不当行使建议权的 举报、投诉处理等。
提升建议权行使的质量和效果
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
01
通过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检察人员建议权行使的能力和
水平。
落实跟踪反馈制度
02
对已提出的建议进行跟踪反馈,确保建议得到落实和执行,并
及时调整和完善建议内容。
建立奖惩机制
《试论当前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2023-10-27
目录
• 建议权的概述 • 检察机关建议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 • 检察机关行使建议权的优势和作用 • 完善检察机关建议权的设想和建议
01
建议权的概述
建议权的含义
• 含义: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针 对发现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的权利。它是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
建议权的性质
法律监督性质
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 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旨在促 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
推进法治建设。
间接性质
检察机关的建议并不直接产生 法律效力,而是需要被建议单 位自觉接受并采取措施落实。
行政性质
检察机关的建议属于行政性建 议,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行 政约束力,被建议单位应当认
02
检察机关建议权的法律 规定及其实践
检察机关建议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文本中的规定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本中都有所体现。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 事、民事诉讼以及监督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建议权。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一、概述行政违法行为指的是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之一,有着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职责和权力。

本文将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建议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二、检察监督权1. 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其主要职能包括: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对公诉活动进行监督、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公正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2. 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具有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和对公诉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在执行上述职责时,也可以发现并调查涉嫌犯罪或者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线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1. 行政复议当个人或单位认为政府部门的某项决定或者处罚有误时,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政府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会重新审查该决定或处罚是否合法、合规。

2. 行政诉讼当个人或单位认为政府部门的某项决定或者处罚违法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判断该决定或处罚是否违法,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3. 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

四、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1. 发现问题线索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会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线索。

例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中存在暗箱操作、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等。

2. 调查核实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后,检察机关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调查核实,可以进一步明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3. 制定处理建议调查核实结束后,检察机关需要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可能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

4. 监督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制定处理建议后,还需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建议展开深入探讨,并分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与意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和公正公开行政机关的权力。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意义在于提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问责监督。

其中,日常监督是指通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治行政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是指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安排,对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活动进行监督;问责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责追究。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

立案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接到的举报或发现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调查阶段,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调取和勘验。

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问题与挑战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引起重视。

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也难以被发现和制止。

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和认定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使得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需要积极主动发现和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滥用职权和干预行政机关正常运行。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领域的工作也日益重要。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检察和行政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总结,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以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工作概述过去一年,我所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民事案件监督在民事领域,我们密切关注了一系列重要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

通过案件的监督,我们提高了对民事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2. 行政法律援助作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监督机构,我们积极参与了有关行政法律援助的工作。

通过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我们帮助了很多群众解决了行政纠纷和问题,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3. 行政权力监督我们高度重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和监督,我们加强了行政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维护了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二、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案件质量不稳定一些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不稳定,存在核查不彻底、证据不充分等问题。

这一方面源于缺乏法律经验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可能与工作压力和工作量过大有关。

2. 行政法律援助工作不顺畅在行政法律援助工作方面,我们发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援助资源不足等问题。

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缺乏法律知识和意识,不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另一方面,我们的人力物力不足,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

3. 行政权力监督结果不明显尽管我们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结果并不明显。

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权力滥用和不透明问题,对我们的监督和建议往往不够重视。

三、改进措施为了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我们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培训我们应加强对民事行政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学习和培训。

行政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

行政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审判程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行政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检察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审判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行政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公正是行政审判程序的核心价值,也是行政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点。

因此,必须加强行政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避免程序的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行政审判程序的公正性:1.加强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公正意识。

特别是对于新入职的审判人员,应当进行系统的法律培训和实践锻炼,确保其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做到公正、客观、中立。

2.建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机制,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3.加强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现象的预防和处理。

特别是对于审判中可能出现的腐败、贿赂等问题,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力度,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二、加强行政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审判程序的基础,也是行政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点。

因此,必须加强行政审判程序的合法性,避免程序的违法现象的出现。

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行政审判程序的合法性:1.加强对行政审判程序的法律监督。

应当加强对行政审判程序的法律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应当加强法律监督,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2.加强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的预防和处理。

特别是对于审判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力度,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3.加强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漏洞的修补。

特别是对于审判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漏洞和法律空白,应当加强修补和完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陈定良【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3【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险察监督;执行审查;执行实施【作者】陈定良【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 31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应该说这一规定平息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就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争议,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应该如何设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出发,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就上述3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原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准则,这一准则,对于监督者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两者均不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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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法裁决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可行性及立法建议
民事、行政判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使用国家的强制力、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制富有义务的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执行案件逐年增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逐渐凸显,客观地说,“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也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从强化法律监督的只能出发,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处监督机关,负有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现有法律法规系下,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局仅限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益的裁定,判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这一形式,检察机关的法律处监督作用不能得到完全形式,本文中,笔者就检察机关对民行裁判进行监督的可行性及相关制度设计进行探讨。

一、法院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法院民行判决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以罚款、拘留作为强制执行手段,强迫执行和解,滥用执行权力,二是执行案外人财产,造成案外人重大经济损失,三
是扣押、冻结财产远远超过诉争标的额,四是任意收取执行费用,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开收据,执行的财务不妥当保管,六是搞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千方百计不执行,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出主意想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七是执行人员搞假手续,占有强制执行的物品、挪用侵占执行款,八是开大头小尾收费票据,私分或变相私分执行款,合伙贪污,受当事人贿赂,甚至公开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九是明知是错误的判决裁定,仍坚持执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二、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裁决执行活动法律处监督的可行性
(一)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由宪法根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

这里的“审判活动”“诉讼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包括法院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而还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虽然从性质上说,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与非诉讼行为是有区别的,二者在实行的方式上也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都属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范围。

审判权不仅仅包括
纠纷解决权,还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与纠纷解决这个主体性权利相关联的权利,这些权利不能离开纠纷解决权而独立存在。

无论是主题性权利还是关联性权利,都属于法院依据法产生的审判权能,只要是法院的判决权能,它都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相关人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都要公正地行使,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第行使各种行使的审判权能,这是一项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不仅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活动要受该原则的制约,而且人民法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也要受该原则的支配。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都统一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也统一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对民事、行政裁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现实须需要,目前民事、行政裁决执行难、执行乱已成为威胁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这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法院执行人员职业素质、业务能力不高,对案件复杂、执行难度大的案件有畏难情绪,在缺乏深入调查之下盲目裁定被申请人物质性能力而中止、终结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徇私徇私情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是有可能执行到位的案件“流产”;无视办案社会效果,执法方式简
单粗暴,随意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资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是执行活动监督制约机制欠缺,为了克服执行难的问题,人民法院设臵了专门的执行局,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仍存在诸多漏洞,诸如采取强制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对当事人和案外人提出的标的物疑义的处理均有执行人员负责,尤其是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对当时人利益由重大影响的裁定,也只是由执行局做出,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同时由于执行难已成为各级法院共识,执行效果、执行案件数量等指标也未纳入到考核机制,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案件是否执行与执行员的工作成效为挂钩。

在外部监督于内部监督共同缺乏的情况下,导致了大量民行案件执行未果,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进行有效执行监督已成为现实要求。

三、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设想
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法院生效的裁决得到依法公正执行,其监督必须以维护法院公正裁决执行的权威行为基础。

(一)在立法上对监督执行活动予以确认,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与法院配合监督的范围、方式方法及监督程序等做出具体详细规定。

(二)确立监督执行活动的工作原则,按照检察机关法
律监督只能要求,对法院执行监督的原则主要有:1.违法性原则。

发生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方可启动监督程序;2.公正性原则,检察机关要站在国家法制的立场上,秉公监督,而不是做当事人的代理人;3.时候监督原则,检察监督是执行程序结束之后的事后监督。

(三)开展对执行活动监督的措施,主要有:1.检查建议,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违法以及需要改进的问题,在建议法院纠正;2.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执行中较严重违法行为做出书面纠正意见,通知法院纠正。

3。

民事行政抗诉陈旭中的执行和解。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抗诉审查过程之中,准予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者在检察人员主持下,双方当时人达成和解协议,将和解协议送交原审法院,对法院起到一种监督作用。

(四)明确对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

监督执行活动的范围为:1.执行依据错误,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非法定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定书等。

2.执行行为范围错误。

即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不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额执行,或者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
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

3.执行过程中做出的错误裁定和决定,做出的错误裁定由独立的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的事实,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的决定具有对当事人错误罚款、拘留的内容。

4.执行中枉法行为和不作为。

以拘留、罚款作为强制执行手段,以罚代刑的;故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种种理由不受理不执行的;执行错了,拒绝执行回转的。

执行财产处理错误。

违法变价、折价出售或低价自购执行财务的。

6.执行人员挪用、侵占执行财务,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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