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价格维持违法推定之批判_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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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误用批判_下_兰磊

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误用批判_下_兰磊

五、消费者福利目的观绝对化的论证错误为了论证消费者福利终极目的的绝对性,学者们进行了各种论证。

但其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以偏概全这一问题在反垄断法论证中相当普遍,即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误用批判(下)*兰磊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摘要:促进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

但是我国反垄断实务与理论界存在滥用消费者利益的倾向。

他们热衷于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竞争的行为进行定性;他们对于消费者、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有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的绝对化;一些学者在论证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地位时犯下了以偏概全或者论据不当的错误,还有的学者混淆了立法目的和判断标准。

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绝对化是错误的。

反垄断法不仅能促进消费者利益,还能够并且应该追求其他价值;特别是,竞争价值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实践表明消费者利益价值并非总是高于竞争价值;它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一定条件下,它还保护经营者。

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反垄断法上消费者概念及其地位,避免动辄使用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说,而应该恢复反垄断法的广泛关切,并专注于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保护。

关键词:反垄断法;竞争;消费者利益;消费者福利;终极目的* 本期发表的为本文的下半部分。

136. 欧共体条约第82条(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 【第1款】一个或一个以上在共同市场或其一个主要部分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的任何滥用行为,以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为限,均与共同市场不一致,应该受到禁止。

【第2款】该等滥用行为尤其包括(a) 直接或间接施加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其他不公平交易条件;(b) 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c) 对于与其他交易方之间的同等交易适用不同条件,以此将其置于不利竞争地位;(d) 以其他当事人接受依性质或商业惯例与合同标的不相关的附带义务为条件与其订立合同。

”从某一个个案或者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得出一个结论,然后推而广之,用来证成或者否定作为论证前提的个案或角度所不能涵盖的方面。

转售价格维持案件违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史解释

转售价格维持案件违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史解释

转售价格维持案件违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史解释兰磊摘要: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

此观点不成立。

《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

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

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

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

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作出框架性规定: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禁止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门第15条规定这两类协议若满足特定条件则不适用该等禁止性规定(学理上称为“豁免”)。

其中第14条列举的两种纵*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本文为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大数据环境下限制,1-《反垄断法》第13条第》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竞争行为规制研究"(18HZK006)的阶段性成果。

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前五项称为列举项,第六项称为兜底项。

《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前二项称为列举项,第三项称为兜底项%114转售价格维持案件违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史解释向协议在实务中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以下简称“RPM”)%2-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了大量RPM案件,法院系统也受理了多起RPM民事诉讼%3-然而,这些机构在分析RPM时采用的分析模式存在很大差异%4-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认为RPM本身违法,而法院系统存在不同观点,其中多数认为应采用合理原则%5-学术界对于RPM向来存在应该适用何种分析模式的分歧。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作者:马鑫岩杨毅鹏来源:《中国市场》2021年第04期[摘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相关规定具有不同理解,导致双方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采用了不同的判断规则,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形成了转售价格维持认定的漏洞和缺陷。

文章通过对竞争效果的分析以及规制原则的适用比较,建议我国采用统一的违法推定原则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进行认定,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细化完善纵向垄断的豁免条件,使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更加明确统一。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违法推定原则;豁免[DOI]10.13939/ki.zgsc.2021.04.1331 转售价格维持的内涵与竞争效果1.1 转售价格维持的内涵转售价格维持,是指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出售产品时,以口头或书面等合意方式对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销售价进行限制约束,将价格控制权保留的合约安排行为。

[1]其特征为达成协议的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处在同一产业的不同环节,主要内容是对商品进行转售时的价格进行限定。

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权利,造成市场经济秩序受损的不利后果。

1.2 转售价格维持的竞争效果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

一是可以防止出现“搭便车”的现象。

在价格方面,商品推广打开市场需要进行商品售前宣传或者售后服务,以成本的增加换取品牌树立和消费者认同。

但与此同时,会有部分相同类型的产品因未进行宣发服务而成本相对较低,价格相对低廉。

此时,消费者因为价格因素会选择后者,未进行售前宣传和售后服务的企业就搭了前者的“便车”。

在服务方面,固定了销售价格背景下的销售商为了获得更多的销量,只能在宣传或者服务方面展开竞争,增加宣传服务支出,使消费者接受优质服务来提高销量获取利润成为销售者的不二之选。

二是有助于新产品更快地进入占领现有市场。

当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时,经销商与消费者的接触更加密切,优质的服务和宣传加快产品进入市场,但是会导致经销商对此投入的成本增加,为了保障自身的利润、新产品顺利地进入市场,约定固定的销售价格成了更优选择。

论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原则——以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为视角

论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原则——以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为视角
制 度 和程 序 制 度 。 关键 词 : 转售价格维持 ; 反垄断法 ; 本 身 违 法原 则 ; 合 理 原 则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 2 6 0 3 l 2 0 1 5 ) 0 1 — 0 0 8 2 — 0 8
明, 但相对而言 , 由 于 合 理 原 则 能 够 兼 顾 转 售 价 格 维 持 行 为 的合 理 性 因 素 , 更 适 合 作 为 转 售 价 格 维 持 的 反 垄 断规 制原 则 。 我 国 有 必 要 从 现 有 的 竞 争 政 策 出发 , 选择合理原则作 为转售价 格维持反 垄断规制原 则 , 同 时 对 “ 合理原则” 的 适 用 径 路 进 行 全 面 的 设 计 。一 方 面 , 鉴于合理原则 的不确定性 , 通 过 实 施 细 则 的 形 式 明 确 合 理 原 则 的 审 查 标 准 。另 一 方 面 , 为 使《 反垄断法》 规 则 能 够 更 好 地 适 用 于 合 理 原 则 的分 析 径 路 中 , 建 议 完 善 豁 免
N o . 1
Fe br u a r y 2 01 5
论 转 售 价 格 维 持 的反 垄 断 规 制 原 则
以最低 转售 价格 维持 行 为 为视 ,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要: 源 于美 国 司法 实践 的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和 合 理 原 则 对 于 转 售 价 格 维 持 行 为 虽 然 都 可 适 用 , 且 利 弊 分
R PM ’ S r e gul a t i o n, a nd c o m pr e h e ns i v e l y t he d e s i g n a p a t hw a y t o a p pl y t he r u l e o f r e a s o n.

各国关于转卖价格维持的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关于转卖价格维持的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关于转卖价格维持的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介绍了转卖价格维持的概念,分析了判定转卖价格维持的法律原则,并详细讨论了各国对于三类不同转卖价格维持的法律对策及案例,以期为中国转卖价格维持立法提供借鉴。

标签:转卖价格维持制造商零售商立法转卖价格维持是指上游的生产商(供应商)与下游的零售商(分销商)以契约的形式规定最终零售价格水平的行为。

转卖价格维持包括三类:最高转卖价格、最低转卖价格和固定零售价格(包括建议零售价格)。

一、判定转卖价格维持违法的法律标准在美国,对于转卖价格维持判定的标准有两条:本身非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身非法原则是指只要某种行为发生,不管其产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的后果,一律视为违法。

合理性原则是指某种行为不必然视为违法,而视其具体情况如实施这一行为的目的如何、这一行为导致的实际后果如何来判断是否违法。

本身非法原则的优点是不必进行很多调查和研究,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缩短司法时间;其不足是过于武断和主观,缺乏对具体行为的考察,可能造成将有益的行为判为违法。

合理性原则注重对具体行为中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的分析和比较,能够体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合理性原则容易出现不确定性情况和花费高额司法费用和冗长而复杂的审判。

二、各国对转卖价格维持的立法1.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者,均属于违法,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因此,根据《谢尔曼法》,转卖价格维持原则上适用本身非法原则。

但是,美国历史上适用本身非法原则时也有例外:在Colgate一案中,零售商因为以低于制造商规定的价格出售产品而被制造商单方面取消其分销资格。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不产生或保持垄断的效果下。

《谢尔曼法》并不限制制造商在完全私人的交易中对于交易对象的自由选择权。

制造商当然也可以事前说明其拒绝交易的情形。

……零售商亦有权在自认为有充分理由或其认为出现交易的不公平现象时拒绝交易。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关键词: 转售价格维持/共谋/纵向限制/市场结构内容提要: 尽管理论研究通常更为强调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内在合理性,但是,实证调查却表明,很多情况下转售价格维持的确提高了产品的销售价格,对消费者福利构成损害。

转售价格维持的负面效果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关系上看,生产商通过转售价格维持抑制了品牌内竞争,从而在整体上构成对竞争的削弱。

其次,从横向关系上看,经销商的共谋可以通过转售价格维持得以更好地实施。

但是,转售价格维持负面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特定的市场结构条件。

因此,反垄断法在规制转售价格维持时,不应当全面严格禁止转售价格维持,而应当构建以市场结构为标准的筛选机制来防止其负面效应。

一、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理论与实证之间的冲突按照学理上的定义,所谓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又称为控制转售价格、纵向价格限制),指的是上游企业对下游销售的产品价格保留控制权的一种合约安排。

由于转售价格维持发生在产业的不同层面,不仅涉及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涉及到生产商之间以及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使得转售价格维持所可能引起的竞争效果变得非常复杂。

转售价格维持最初被认为违法是因为这一纵向限制方式使得生产商在产品所有权转移之后仍然保留了对产品价格的控制。

当时的法院认为,处分权是构成动产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处分权的限制被认为是违反了保护交易自由的公共政策,而一切对于动产处分权的限制都是无效的。

(注释1:Dr.Miles Medical Co.v.John D.Park&Sons Co.,220 U.S.373(1911).)这一被称为限制处分权的理论(Restraint on alienation)无疑忽略了契约内在的限制本质。

并且,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而言,其限制的是定价的机会,而不是转售本身,[1](P278)因此,除了早期案件中还曾以限制处分理论来作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当然违法性质的理论基础外,没有基于此理论的司法实践。

转售价格维持可抗辩违法推定规则的证成

转售价格维持可抗辩违法推定规则的证成作者:张骏来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6期摘要:我国反垄断立法及执法确立了转售价格维持可抗辩的违法推定规则。

但是学界和法院却受到了美国丽晶案判决的影响而倾向于合理原则。

到目前为止,美国的法院系统并未发展出一套如何具体适用合理原则的方法。

反倒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天然可疑”的规制路径,司法部也提出了结构性合理原则,且前者已经在玖熙案中付诸实施了。

两相比较,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路径更胜一筹,同时也契合了欧盟竞争法的可抗辩的违法推定规则。

总之,我国现行的转售价格维持立法及执法大体上是合理的,也符合了国际趋势,应当继续坚持,进而可以借鉴“天然可疑”的规制路径进一步完善执法。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丽晶案;合理原則;可抗辩的违法推定规则作者简介:张骏,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案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E-mail:****************;福建泉州 362021)。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6--一我国《反垄断法》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定及其实施分析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协议的一种特定类型。

在该等协议中,上游厂商控制或限制下游厂商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条款和条件),而该等销售通常面对终端消费者。

根据其所指定的价格标准,大致可分为固定转售价格、最低转售价格和最高转售价格三种形式。

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对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无损害,故而本文仅对固定转售价格维持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展开分析。

我国并没有一部概括性的反垄断法的经验,因此它在立法时没什么选择,只能参考外国的经验和模式。

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与欧盟竞争法两大体系为代表,我国《反垄断法》在实体制度上几乎照搬了欧盟竞争法。

《反垄断法》第14—15条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定在使用术语和内在逻辑上主要借鉴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内容,确立了可抗辩的违法推定规则。

对我国《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禁止制度的反思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总第112期)对我国《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禁止制度的反思杜明鸣(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00)[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将纵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纳入规制范畴,但对规制原则却并未指明。

主流观点和国家发改委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但鉴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复杂性及我国并不成熟的反垄断执法现状,采用“合理原则”或为更优选择。

一方面,合理原则在转售价格维持规制中的应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并能更好契合《反垄断法》整体立法逻辑;另一方面,既有的经济学研究成果与国外成功实践经验,也说明采取合理原则符合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趋势。

为此,需改变现行《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暧昧态度,明确采用合理原则对转售价格维持予以规制,以解决当前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中的两难困境。

[关键词]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禁止制度;合理原则[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18)04-0094-06一、引言:转售价格维持概念界定及其双重属性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实体内容,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两类。

转售价格维持即为纵向垄断协议中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学界对于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简称RPM)的概念界定并不一致,且各国立法规定亦有差异。

如胡甲庆(2007)认为,“转售价格维持是指上游企业对下游销售的产品价格保留控制权的一种合约安排。

该纵向限制行为多半发生在零售市场,既包括对产品转售时的最低价格进行特定的限制,也包括‘价格封顶’(price ceiling),即对最高价格限定的情况。

”[1]王晓晔(2007)认为,“转售价格维持是指供货商对批发商转售商品对价格做出规定,包括固定价格、限制最低销售价格或者最高销售价格。

”黄勇、刘燕南(2013)认为,“转售价格维持是指生产商或供应商在将产品出售给分销商或零售商时,对后者向第三人进行转售时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情形。

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原则质疑:先例形成的历史探源

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原则质疑:先例形成的历史探源作者:兰磊来源:《财经法学》 2021年第1期* 兰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大数据环境下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研究"(18HZK006)的阶段性成果。

兰磊*内容提要: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迈尔斯博士案中判决涉案转售价格维持(RPM)违反《谢尔曼法》。

后世逐渐将其解读为确立了RPM本身违法原则,并认为如此判定的理据有二。

这种理解对我国反垄断法界认识RPM产生了深远影响。

然而,这是一种严重误读。

该案引用禁止限制产权让渡法则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限制产权让渡即损害竞争。

涉案行为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涉及RPM的垄断协议,与经销商横向卡特尔具有相同竞争效果,但并不能由此推出所有RPM均具有此种效果。

该案被解读为RPM本身违法权威的过程是一个通过反复援引和不断扭曲形成错误先例的过程。

由于大量例外的存在,美国联邦系统从来也不存在真正意义的RPM本身违法规则。

在借鉴美国法理时应避免被其先例拘束,而应该专注于探究实体理据。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原则一、问题的提出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迈尔斯博士医药公司诉约翰·D.帕克父子公司案(以下简称迈尔斯博士案)〔1〕中判决,涉案转售价格维持(RPM)〔2〕因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限制贸易的规定而违法。

该案逐渐被解释为确立了RPM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先例。

事实上,直到2007年被丽锦案推翻,该案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司法界,无论在美国还是其他法域,均一直被视为支持RPM本身违法的权威判例。

按照主流观点的解读,迈尔斯博士案判决RPM本身违法的主要理据有两点:一是反对"限制产权让渡"的普通法政策;二是认为生产商实施的RPM与经销商之间形成的横向卡特尔具有同等恶劣的竞争效果。

这一认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RPM福利效果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之垄断协议分析模式观探微——评裕泰公司与海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The Anatomy of SPC's Approach to Analysis Modes of Monopolistic Agreements: Comments on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titrust Case between Hainan Price Bureau and Hainan Yutai Technology
Feed Co., Ltd.
作者: 兰磊[1]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版物刊名: 竞争政策研究
页码: 55-80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3期
主题词: 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推定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裕泰再审案中重申垄断协议的竞争损害原则,并引入合理原则和本身
违法原则的分析模式.该案并未确认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而采用了可反驳违法推定方式.该分析模式违背了司法解释.该案在承认RPM具有双重效果的前提下对其采用严厉的违法推定方式,背离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法理,为此提出的国情理据无法证成此背离.该案参照《反垄断法》第
15条在第14条项下设置"属于第1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之抗辩,混淆了内部平衡和外部平衡.裁定书对竞争损害的多处考察与合理原则分析相一致,透露出该院对所采分析模式的不自信.假设该案意在确认RPM本身违法原则并允许反驳,此举背离了本身违法原则蕴含的推定不可反驳性.该案
还背离司法解释把某些横向协议设定为本身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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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

豁免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对其 所 持 的 原则 禁 止 和 例 外 豁免 的 法 律 态 度



其普
遍 违法 性 通 过概 括 禁 止 的 方 式 予 以 表 达







学 术 界 的 对 立 及违 法 推 定 说 的 绝 对 主 流 地位

围绕第

条 的 解释




反 垄断 法 》 第



条第




禁 止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经 营 者 达 成 下 列 垄 断协议




固 定 或 者变 更

商品 价格 新技术




限制 商 品 的 生 产 数 量 或 者 销 售 数 量




分 割 销 售 市场 或 者 原 材 料采 购 市 场

对 它 应 该 采 用 违 法 推定 的 处 理 方 式


观 点 是错 误 的

支 持 者 提 出 的 五 种 论 证理 论 均 不 成 立

这 些 论 据 的 错 误 或 在 于对
的 问 题的 不

的误读 《反 垄断 法 》

或在 于 对国 外 实 践 的 误 解

或在 于 对 国 外 实 践 中 出 现



或 在 于 对 竞 争 法 规 律 的 认识 不 足

或 在 于 对 法 律理 论 本 身 的 掌 握 欠 缺
的二
对转售 价 格


维 持 的 规 制 应 采 用 合理 原 则
理 原 则 分析 的 系
现代 反 垄 断 分 析 已 突 破 了 本 身 违 法 和 合 理 原 则

分法

形成


了 R P M
继 而定 性 其

违反 了

反 垄 断 法》



条 之规 定
然 后 指 出 排除

限 制 竞争

在这

思 路下
反 竞 争 效 果 并 非认 定
R PM
违法 的
条件




在 发 改委 近期 处理 的 几 起
R PM

案件中

处 罚 公 告首 先 指 出 涉 案 行 为
第 二 种 模 式 称 为 合 理 原则



种 模 式 不 要 求 个 案 中 证 明 反 竞争 效 果


足法 条 规定 的 形 式 要 件 即 可 推 定 具 有 反 竞 争 效 果
要 个案 中 满 足 效 果 要件



明 确列 举 的 禁 止 性 行 为 也 需

即 具 体证 明 反 竞 争 效 果 之 后 才 可 被 认 定 为 违 法

但 无 论 是 根 据何 种 模

式 认定 的
对于
R PM
RP M

仍 可 以 根 据第

条 的 豁免 规定得 以 免 责



如 果 加 上对 第


条 的 考察


的 考 察模 式 可 以 区 分 为


本身 违 法/ 违 法 推 定



豁免
模式和
合 理原 则

豁免






限制购 买
新设备 或 者 限 制 开 发新 技 术
” 。


新产 品




联 合 抵制 交 易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定 的 其 他
垄 断 协议




反 垄 断法 》 第




1 )






经 营者 能 够 证 明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不 适 用 本法








条 的 规定


为改 进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新产 品 的





为 提 高 产 品 质量


降 低成 本
增 进 效率




产 品 规格

标 准 或 者 实 行专 业 化 分 工 的




为提 高 中小 经 营者 经营效 率

增 强 中 小 经 营者 竞争 力 的




2 0 1


年 国 家 社 科 基金 法 学


般项





名称

依 法 治 国 视 域 下 社会公 共 服 务 领 域 行政 垄 断 规 制 研 究

批准 号
U B F XOS
l )

9 4
兰磊

转 售 价 格维 持 违法 推定 之 批 判
行 转 售 时 的 价 格 进 行 限 制 的 情形

学术界也 产 生 了 严重分 歧

除 少数学者认为 第


条采 用 合理原 则



参 见 上 海市 第

中 级 人 民 法院 民事 判决书


20 1 0



中民五




初字第
63

69





参 见 上 海 市 高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可见

本身 违 法/ 违 法 推 定
反 垄 断法 》 第

豁免


合 理原 则
是 不 同层 面 上 的 概 念
切 不 可将二 者
混为


本文以
联系




条作 为 主要研究 对 象


但 由 于 该条 与 第


条和 第


条 存在 紧密
讨论 过程 会 大 量 涉 及 这 两 个 条款


有关
RP M
判 断标 准 的 严 重 分歧




条项 下的
R PM
究竟应 采 用 何种 分 析模 式
对此

我 国 实 务界 和 学术 界 产生 了 严 重对立




黄勇

82

刘 燕南



关 于 我 国 反 垄 断 法转 售 价 格 维 持 协 议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研 究 禁 止 经 营 者 与 交 易 相 对 人达 成 下 列 垄 断 协 议
同行为


款 原 则 禁 止 横 向 垄 断 协议






条对 于豁免适 用 第




条 禁止 性 规 定 的 情
形 和 条 件 作 出 规定
但是 键 问题 是



反 垄 断 法》 对 于


RP M
的 判 断 标 准 并 未 作 出 明 确 规定


解 释第



条 时 面临 的
” (

去 化 土 滑 半活 于



Ts



gh

ua Uni ve r si

y L aw J ourna t

Vo


0 No

2 ( 20 1 6 )
转售 价格 维 持违法 推 定之批判







问 题的提 出


有关
R PM
判 断标 准 的 严 重 分歧




社会 科 学 》
20 1 3










《 反 垄 断法 》 第









固 定 向 第 三 人转 售 商 品 的

价格




限 定 向 第 三 人转 售 商 品 的 最 低 价 格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定 的 其 他 垄 断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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