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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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价格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价格的合理稳定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

然而,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价格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明确违法举报的相关流程和处理程序,为广大市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举报对象范围《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适用于在价格市场中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举报的内容和方式1. 举报内容:(1) 价格垄断行为;(2) 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3) 价格欺诈行为;(4) 不正当竞争行为;(5)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2. 举报方式:(1) 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2) 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举报;(3) 举报人可选择匿名举报,但匿名举报将无法享受相关奖励和保护措施。

四、举报流程1. 收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2. 如举报属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等;3. 对于给予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将给予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举报保密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未经举报人允许,不得向外界披露;2. 对于匿名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应保密举报人的身份。

六、举报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价格违法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设置举报奖励机制,向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举报奖励的具体额度将依据举报的重要性和效果进行评估。

七、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八、总结《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价格市场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它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一个规范举报的流程和渠道,为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价格监管是指国家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价格法》是价格监管的基本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

二、价格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依法监管原则:价格监管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干涉价格监管活动。

3. 信息公开原则:价格监管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4. 罚教结合原则:价格监管应当坚持罚教结合,既要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又要加强教育引导。

三、价格法的主要内容1. 价格监管主体价格监管主体包括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价格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管工作。

2. 价格监管对象价格监管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产品等;服务价格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等。

3. 价格监管措施(1)制定价格政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制定价格政策,指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2)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采取措施予以调控。

(3)价格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4)价格调查: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5)价格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4. 价格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串通涨价、虚假标价等。

(2)法律责任:价格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引言价格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因素,它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价格行为。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的类型、依据、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行政处罚类型警告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较轻的,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旨在提醒违法者关注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警示,以防止再次违法。

罚款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数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违法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涉及利益输送、非法获利等情况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既可以剥夺违法者非法获利,又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其他人重复违法行为。

停产整治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

停产整治旨在控制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其违法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不良影响。

撤销许可证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涉及行业准入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撤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撤销许可证将导致违法者失去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强制其退出市场,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价格法》•《价格举报条例》•《价格投诉处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为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处罚程序立案调查行政部门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将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的内容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违法所得的计算核实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听证等工作,以便行政部门能够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情况。

处罚决定在进行立案调查后,行政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徐价检[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徐价检[2005]181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举报,价格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十三)应当由价格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举报处理规定

价格举报处理规定

价格举报处理规定价格举报是指消费者对商家或服务提供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行为。

价格举报处理规定是指相关部门对价格举报进行处置和处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对价格举报处理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收集举报信息:1. 相关部门应设置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或举报网站,方便消费者向其举报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2. 收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认真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并详细记录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二、调查核实:1. 相关部门应组织调查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人员应采取采访、取证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权威鉴定。

三、违法行为认定:1. 调查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2. 认定违法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认定,确保公正、客观、准确。

四、处罚措施:1. 对价格违法行为严重的商家或服务提供者,相关部门可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处罚时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保证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五、信息公开:1. 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开价格举报处理的相关信息,包括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举报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

2. 公开信息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报复或诋毁。

六、奖励机制:1. 为了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设立奖励制度,对有功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2. 奖励机制应公正、合理,确保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七、申诉渠道:1. 如果消费者对价格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当有申诉的权利。

2. 相关部门应设立申诉渠道,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并进行重新核实和处理。

总之,价格举报处理规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价格举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促进价格市场的健康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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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
Regulations on reporting price violations (revised in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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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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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
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
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
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
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
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
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

具体编码管理及查询办法按照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第十条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

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消费者单独提出价格投诉的,由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
(一)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
(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
(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

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但应当扣除被举报人在价格投诉中已经退还的多收价款部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但举报人或者消费
者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

口头告知的,应当进行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
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第十七条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
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适用本
规定。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XX年8月10日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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