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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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车辆违章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内江车辆违章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内江车辆违章举报奖励办法随着中国法制体系越来越完善,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逐渐提高,绝大部分人都遵纪守法,但是总有一些害群之马违章违纪,国家也是发布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来让大家互相监察。

那么违章抓拍举报怎么奖励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关于违章抓拍的相关法律知识。

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受益。

违章抓拍举报奖励如下:1、举报驾驶机动车越双黄线调头、加塞、逆行、车窗抛物、未安装电子警察路口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奖励50元。

2、举报酒驾、涉牌涉证、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300元;3、举报机动车违停的,奖励30元。

4、举报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视情奖励30至200元。

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举报车辆违章的方法是:1、可以向正在执勤的交警或拨打122、110举报;2、微信公众号搜索“交通违章举报平台”,找到界面最下面的“违章举报”键,填写违章车辆的一些信息,比如车牌号、颜色等。

举报车辆要拍摄其违反交通规定的照片,拍摄要求:照片清晰,照片要有三个视角:车头、车身、车尾;违章车辆的具体位置。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3年3月25日出台的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群众提供的记录资料经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举报时间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相隔不得超过72小时。

违章被拍多长时间能查到:一般是需要3至7天才能查到。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举报奖励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在本质上具有民主的品质。
行政举报奖励制度既是现代民主的成果,也促进了民主行政的进一步发展。
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举报奖励制度确认公民的检举揭发权,并引导和激励公民主动行使这项权利。
这不仅使公民切实拥有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也激发了公民进行监督的热情与信心。
其四,举报与奖励的保障性制度,如举报人保护制度,奖励监督制度、救济制度等比较薄弱。
4、举报奖励的社会认知错位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引导和教育公民确立守法、维权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但是,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社会公众对举报奖励制度的认识都存在误区。
就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过高估计了举报以及举报奖励的功能,错误运用举报信息,将举报奖励制度适用范围泛化;过低估计或者忽视举报奖励制度可能的负面影响。
就社会公众而言,传统上有“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现实中有举报被打击报复的实例,意识上自利倾向优先于规则意识,因此形成对举报奖励制度的不同的、不正确的认知。
这就难以形成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直接影响了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制度及其实施的难点问题1、行政悬赏公告的性质行政悬赏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对于接受和履行要约的人给予事先承诺物质利益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这一规定授权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制定关于举报奖励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以这些国家规定为依据,本市渐次出台了税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涉及相关市场领域的举报奖励制度。
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诚信呈现出普遍性的流失,民众对政府的执法行为缺乏足够的信任,造成支持和认同度的不足。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中,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分析和介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是中国税务系统为奖励举报人举报税务违法案件而制定的一项奖励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激励公众参与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人员有权获得举报奖励。

这些举报奖励可以是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奖励,比如对举报人员的保护、表彰或提供就业机会等。

具体的奖励方式和金额标准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税务领域的监管和整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该政策激励了公众举报违法行为,提高了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现率。

公众通过举报,可以有效揭露一些隐蔽的违法行为,使之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举报奖励政策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营造了良好的纳税氛围。

公众意识到自己的举报行为是对不公平竞争和社会不正义的一种维护,从而加强了对合法纳税人的保护。

然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

有些人可能出于恶意举报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举报奖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举报受理和核实机制,确保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举报人员的保护,以防止被举报的企业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报复行为。

除了以上问题,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

比如,税务部门应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形成联动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同时,税务部门应与社会公众加强沟通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认知度,激发更多的积极参与和举报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三)按照委员会的,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价举[2012]35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价举[2012]35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价举〔2012〕35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今年以来,我省各级价格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发展、稳定物价、保障民生”中心,按照“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及时答复”的要求,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及信访工作,在维持价格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也树立了价格部门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激励机制,提升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价举〔2012〕170号)规定,对今年全省价格系统评选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在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中评选产生;“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个人”在全省价格举报工作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名额分配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考核评比表彰项目的通知》(浙价人〔2012〕100号)要求,2012年“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共21名,其中从市级价格部门中评选4名,由省局按浙价举〔2012〕170号考核后确定;从县(市、区)价格部门中评选17名,由各市价格部门按浙价举〔2012〕170号文件考核后推荐,报省局审定。

“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个人”共30名,由各市价格部门推荐报省局审定;省局举报工作人员中评选1名,机动1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行政奖励涉及法律依据摘要

行政奖励涉及法律依据摘要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2、《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奖励办法

新疆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举报奖励基金由区局在总局下拨的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的总额中统一计提,集中建立,专款滚动使用。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区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

对各地、州、市稽查局上报的举报案件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并据实拨付资金。

各地、州、市稽查局负责审核各县上报的举报案件奖励情况,并报区局稽查局审批。

举报资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向举报人支付。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奖金发放办法,并按规定发放奖金。

三、举报奖金的发放程序各地、州、市稽查局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将本地区需发放奖金的举报案件情况及奖金数额审核后以报告形式上报区局稽查局,并附有关案件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款入库凭单、罚款收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等资料的复印件。

区国税局稽查局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对上报资料审核批准后向地州市稽查局拨付奖金。

四、举报奖励的奖金标准1、举报时仅简单反映情况,没有提供证据或以其它形式配合查处工作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1.5%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罚款的4%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2、不仅举报税务违法行为,而且还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大量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线索,证据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5%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实际追缴罚款的5%计发奖金,最高奖金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3、不仅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且能够以各种形式为查处案件提供积极帮助和指证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3%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实际追缴罚款的6%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对查处大、要案件做出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其奖金数额可以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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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六)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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