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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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一、办法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二、举报主体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范围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被举报的对象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举报内容与范围举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存在重大隐患或者缺陷;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人员违规培训、发证;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举报方式与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电话举报:拨打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举报平台进行在线举报;信函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当面举报:直接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五、举报核查与处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六、奖励标准与发放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实后,根据举报事项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成效确定,并公开透明。

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发放。

七、奖励申请与审核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实后,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奖励。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材料。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八、奖励保障与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机制,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同时,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对于恶意举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鲁应急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44号各市应急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规定,省应急厅、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5月2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及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级政府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奖励标准
1.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奖励;
2.对于经举报查实的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将根据举
报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程序
1.举报人通过报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举报
事项;
2.举报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必要时应当提供
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结果出来后,及
时通知举报人。

奖励发放
1.奖励资金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划拨;
2.支付奖励资金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征得相关单位的意见;
3.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执行。

建议
1.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紧急处理能力。

结论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稳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本奖励办法的出台,将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厉的威慑力,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举报不安全生产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员工、附近居民、过路路人等。

二、奖励标准1. 对于举报属实的案件,一经核实,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酌情确定。

2. 奖励金额将按照一定比例由有关部门发放,奖励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面债务支付。

三、奖励申领1. 奖励申领需提供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书面材料等。

2. 申领奖励需填写相应表格,注明清楚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3. 提交相关证据及申领表格后,相关部门将在核实属实后尽快发放奖励。

四、奖励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不安全、职业危害隐患等。

五、保密措施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不得泄漏举报人的身份,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奖励管理1.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奖金发放及时准确。

2. 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强化了社会监督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愿更多的人们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共同努力,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举报,我们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发现和揭露安全隐患、违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同责任的良好氛围。

一、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一)举报范围:1.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2. 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3. 发现个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奖励标准:1. 对于发现和举报一般安全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2. 对于发现和举报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3. 对于发现和举报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4. 对于发现和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5. 对于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协助调查、提供重要线索的,视情况给予额外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程序和保密措施(一)举报程序:1.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途径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2.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将立即成立调查小组进行核实;3. 核实属实后,相关部门将及时给予奖励,并向举报人颁发奖励证书。

(二)保密措施:1. 相关部门和调查小组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保密;2. 举报人有权要求匿名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遵守;3. 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举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管理(一)奖励资金来源:1. 奖励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拨款;2. 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举报人。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相关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市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建设平安中国,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是通过举报,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立案、查处或督促整改成果的个人、团队或组织均可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对于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且经实际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一般安全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督促整改成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不属于立案查处但危害较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取得相应结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四)对于奖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三、奖励评定(一)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举报材料,并在举报材料中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便有关部门核实奖励情况;(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需经过核实和调查,确保举报的事实属实,并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及时做出奖励决定;(三)对于同一安全生产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多次举报,只以首次举报为准,其他重复举报不再重复奖励;(四)对于通过举报取得的成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给予公示,对于确保举报人的名誉不受损害。

四、奖励支付(一)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并及时发放给举报人;(二)奖励资金将直接存入举报人的银行账户,并且支持委托他人领取;(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和举报核实材料等证明材料。

五、宣传公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实施宣传报效,包括在媒体上发表表彰文章,为举报人举办荣誉庆典等方式,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六、保密措施安全生产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允许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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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73条
规定,为规范事故隐患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虚报、
瞒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业集团范围内重大事故
隐患、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
(四)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行为;
(五)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煤业集团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
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对各类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子公司、、煤矿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
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
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
基本事实、现状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煤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安全隐患和违
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传真)如下:
第四章举报核查及奖励
第九条接到举报后,由**煤业集团受理举报的业务主管
部门牵头调查核实。

隐患调查结果、隐患的整改情况应及时在
**煤业集团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上通报。

对职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批转的隐患举报,安监处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挡,安排具体
责任部门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第十条调查核实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被调查单位必
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必须出具调查报告,并由被调查
单位负责人对调查内容核实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被调
查单位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可记录在案。

调查结果由调查单
位及时反馈举报人或举报单位。

第十二条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对能够及时发现、报告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奖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举报事故
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受理的实
名举报人或举报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逾期未
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对下列情形涉事故隐患进行举报的,经核查属实,每条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一)违反安全生产“30条”作业的;
(二)采掘工作面电氧焊割的;
(三)工作面人为移动传感器回避瓦斯超限的;
(四)放明炮和糊炮;掘进工作面或在用巷道冒顶长3米×宽2米×高1.5米以上的;
(五)发生意外突水的;
(六)意外贯通的。

第十五条举报人有意捏造、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事故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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