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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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浙市监执法〔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执法〔2023〕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附件: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2.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3.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4.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中止决定书5.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6.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审批表7.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三)按照委员会的,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

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

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联系方式、电话录音等)。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原则上应当逐级举报。

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举报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核查。

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

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下文是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纪发[2008]9号2008年5月12日)第一条根据《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管理承办。

第三条受奖人员名单一般由案件主办部门提出,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办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并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奖励。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举报人本人申请或信访部门提出,经审查属实并报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非经济类案件举报人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根据举报内容、查处结果和社会影响大小,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对经济类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理,收缴违纪金额在50000元以上,根据举报的违纪金额和查实并收缴的违纪金额,按收缴违纪金额2%的比例掌握,给予举报人1000—30000元的奖励金。

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收缴违纪资金巨大的案件,需要给予举报人重奖的,奖励金额视情况酌定,并经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财政部门核拨后,由单位财务部门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派驻(出)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拨;其它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自行奖励。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奖励。

第九条奖金的领取,须由受奖人或代理人、办案人共同签字后领取。

河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附表-V1

河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附表-V1

河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附表-V1近日,河北省出台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就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主要内容该细则主要分为七个部分:总则、奖励申请和评定程序、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障、奖励办法、附则和附件。

总则部分主要对该细则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等进行了介绍,并进一步强调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性质和危害性。

同时,该部分还对“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定义进行了概括。

奖励申请和评定程序部分主要对如何申请奖励以及奖励的评定程序进行了规定,旨在规范奖励的程序和流程,保证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具体而言,该部分将举报、受理、初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奖励汇总等流程做了详尽的介绍,并对“举报的风险提示”进行了明确。

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部分主要对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举报人的行为。

具体而言,该部分对“举报人的基本权利”、“举报人的基本义务”、“举报人的安全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权益保障部分主要对举报人和相对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利益。

具体而言,该部分对“涉及相对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奖励办法部分主要规定了举报奖励权益,详细说明了奖励的种类、金额和发放方式。

具体而言,该部分将奖励分为最高奖励、一般奖励和鼓励奖励三类,并对每类奖励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进行了规定。

附则部分主要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奖励的公正和合理。

具体而言,该部分对“参照规定暂停举报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的保管和使用”等进行了说明。

附件部分则是该细则的一个附带文件,主要包括了几个重要表格,包括举报人实名登记表、举报材料清单、奖励申请表、奖励汇总表等。

二、意义和影响该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四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举报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市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市应急局:XX;市发展改革委: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市场监管局:XX;市消防救援支队:XXo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七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举报人最高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在山东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了安全管理力度,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监管措施。

其中,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是一个重要措施,旨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发现隐患和违法行为,为创建更加安全的生产环境做出贡献。

一、奖励对象范围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组织和个人。

不同单位、不同个人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举报,并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奖励。

二、举报对象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违规操作:如擅自改变工艺流程、违反操作规程等。

2.安全隐患:如消防器材不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等。

3.违法行为:如擅自私设电线、超负荷运行设备等。

4.安全事故隐瞒和虚报:如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虚报事故等。

5.落实安全措施不力:如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措施等。

三、奖励办法1.奖励标准:根据举报内容的严重性和实际效果,奖励金额从100元到10000元不等。

具体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奖励申领:举报人可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网站或电话进行举报。

相关部门将进行核实、调查,并给予奖励。

举报人需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据,以获得奖励。

3.保密保护:对于提供了真实举报信息且经核实属实的人员,保密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据。

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奖励的意义1.激励群众参与:通过设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提高安全生产的管控水平。

他们的参与将有力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发现问题及时:借助群众的力量,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只有及时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

3.减少事故发生:通过奖励机制,提高了违法行为和隐患的举报率。

及早发现并处理这些问题,有助于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4.宣传社会风尚:通过宣传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可以进一步加强整个社会对安全的重视,营造尊重法律、尊重人民群众安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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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
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
(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分区储存,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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